中立性是醫鬧第三方調解的前提
- 發佈時間:2016-03-04 07:30:00 來源:廣州日報 責任編輯:吳起龍
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將“醫鬧”入刑,最高刑期可達7年。但今年以來,傷醫、醫鬧事件仍不時見諸報端。
“醫鬧”入刑只是解決醫患衝突問題的一種辦法。刑法具有“最後手段性”,是一種“必不得已的惡”。如果醫患衝突都進入刑事領域,那將是刑法的災難,更將是醫患雙方的災難。“醫鬧”入刑只是要為正常的醫療秩序劃出一道底線,並以刑罰來告誡和震懾“醫鬧”的行為人,這條底線不能觸碰。對還沒有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醫患衝突或更廣義上的醫患糾紛,仍要依靠民事或行政的途徑來化解。
值得關注的是,醫患雙方在衝突中似乎找不到恒強恒弱。患方忌憚醫院蠻橫,醫院憂心患方刁鑽。要定分止爭,就得先有個説理的地方,和一群能讓雙方信服的評理的人。這個地方,當然不能在醫院,那是事發地;這群人,似乎也不能是醫生,患方會擔心他們拉偏架。或許正因為如此,第三方的重要性才凸顯出來。
有媒體梳理了近期多地引入第三方調解醫鬧的經驗。2014年3月,江西省人大在全國率先通過立法,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化解醫患糾紛。這是全國首個以省為單位的地方性醫療糾紛處理法規。目前江西省實現了省內市縣醫療糾紛調解組織100%覆蓋。據報道,與2013年相比,2015年江西的醫療糾紛數量下降了37.7%;擾亂醫療秩序的“醫鬧”事件下降了78.7%。在江西之後,山東、上海、貴州等地也都借鑒江西做法,建立了“第三方調解”機制。醫患糾紛既不能由醫院説了算或患者説了算,也不任由誰聲音大或誰鬧騰得大誰説了算,第三方調解比起前面這些辦法無疑更具合理性。
這道理似乎不難理解,但關鍵就在第三方何處找。之前的醫患衝突中,最重要的證據材料就是對醫療事故的鑒定。患方要追責,首先得證明醫院有過錯。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負責鑒定的機構是各地醫學會。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名義上,醫學會就是第三方。但具體到某市或某縣醫學會,有些地方的專家庫中的鑒定人是本地醫院中的部分醫生。當醫生就是鑒定人,在這種雙重身份之下,患方自然會傾向於認為鑒定缺乏中立性。
第三方調解同樣面臨權威性和中立性問題。筆者建議,由省級醫學會來組建醫調專家庫,入庫的醫學專家在省內實行異地調解,或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醫調中心的公信力,確保醫調結果更具公正性。(作者 王琳 海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