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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用法治對制售假藥“零容忍”

  • 發佈時間:2014-12-03 08:46:55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孔彬彬

  為嚴厲打擊制售假藥、劣藥的違法犯罪行為,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製定的《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從12月起實施。根據該司法解釋,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産、銷售假藥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藥品是關乎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商品,容不得絲毫摻雜使假。然而,近年來,個別不法分子為牟取暴利,瘋狂地進行假藥生産銷售,嚴重影響了醫藥市場的正常秩序,給群眾求醫問藥帶來極大危害。此次出臺的《解釋》規定七種情形將被從重處罰,並進一步明確生産、銷售假藥、劣藥行為的共犯範圍,是實現安全有效治理、保護人民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體現了社會共識,合乎民眾期待,這足以看出我國對假藥採取的“零容忍”態度。

  一方面,《解釋》對“生産”行為進行了重新界定,符合執法辦案的實際需要,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這可以有效應對危害藥品安全犯罪行為分工明確化、鏈條化的特點,有利於藥品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查獲犯罪,避免部分行為人逃避打擊。

  另一方面,《解釋》對制售假藥“零容忍”還體現在對假藥的虛假宣傳的刑罰制裁以及對這些造假者的經濟處罰和相應的行為禁止上。這意味著,今後只要明知是假藥而提供廣告宣傳的,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就經濟處罰而言,相比以往,違法責任將大大加重。同時,《解釋》還明確了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嚴懲處,這具有強烈的預防犯罪目的。

  對制售假藥“零容忍”有助於打擊和震懾制售假劣藥品行為,凈化醫藥衛生體系。但這只是第一步,守住藥品安全治理底線,還要將從嚴治罪常態化。食品藥品等相關監管部門應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藥品監管的執法力度,讓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發揮更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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