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最高零售限價取消已成定局:誰給藥價當守門員
- 發佈時間:2014-11-26 07:15:49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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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價放權確定 不會令藥價飛漲
“藥價放權已成定局,取消藥品最高零售限價不會使藥品價格上漲。”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司原司長李鐳11月25日在第26屆中國醫藥産業發展高峰論壇上首度披露了發改委取消藥品限價的初衷和由來。
多位業內人士表示,取消藥品最高零售限價不會導致藥價上漲,在醫保支付總額確定的前提下,藥價將處於合理範圍內。業內人士建議,應該淡化招標部門在藥價形成機制中的作用,轉而建立以醫保支付基準價為核心的藥價形成體系。
確定取消最高零售限價
“種種跡象表明,取消藥品最高零售限價已成定局。”李鐳介紹,2014年8月,歷經數輪爭論,國家發改委初步拿出了藥品價格管理改革方案,並在10月27日的全國物價局局長座談會上,討論了放開藥品最高零售限價的意見。
藥品作為性命攸關的産品,其價格形成環節錯綜複雜。藥廠生産出藥品後,要想進入醫院銷售,需要翻過“三座大山”。首先是發改委的最高零售限價;然後要進入社保部門控制的國家和地方的醫保目錄(其以兩成的品種數,創造了八成以上的銷售額),形成醫保支付價;最後還要進入省級招標平臺控制的藥品招標目錄,形成招標價。
一位不願具名的官員向中國證券報記者透露,現行的藥價管理制度存在諸多不足。“首先體現在發改委制定價格階段。按照現有流程,藥企並無權力制定上市新藥銷售價格,而是需把各項生産成本和費用報向發改委藥價處,由該處審核通過之後蓋章,之後藥企方可按照經批准的銷售價格上市銷售新藥。”
上述説法得到李鐳的呼應。他認為當前的定價政策一是不能及時反映市場供求狀態,二是與藥品集中招標價格重疊,三是最高零售限價被稱作“天花板價”對降低藥品價格無用,四是定價方法難以科學合理。
“單靠發改委有限的人力資源,很難獲悉藥品的真正成本。而且,藥品規格千差萬別,成本更是難以監控。再者,政府定價容易導致尋租空間。”李鐳介紹,取消藥品最高零售限價的條件都已經具備。首先是大多數藥品的市場競爭比較充分;其次是藥品招標採購的限價作用越來越強;再者,醫保控費越來越緊,定出醫保支付基準價後,醫療機構會自覺壓低藥品採購價格。
取消限價不等於漲價
有人擔心,放開最高零售限價後,藥品價格會不會“突飛猛進”?在政策制訂者和相關專家眼裏,答案是否定的。
“藥品的價格形成環節很多,有最高零售限價、招標價、醫保支付價。這次放開的只是最源頭的最高零售限價,其存在的意義本就流於形式,放開後不會對招標價和醫保支付價構成影響。所謂藥價市場化的提法,絕不是説藥品如普通商品一樣的全面市場化,因為藥品本身就是特殊商品,國家取消最高零售限價後,還有多重門檻壓制藥品價格。”一位業內資深專家指出。
李鐳則進一步解釋稱:“藥品價格總體上很難上漲。首先是醫院用藥,由於地方招標價格的限制,其價格在挂網競價時就以充分競爭。其次是社會零售藥店銷售的藥品也難以漲價,因為它的售價如果高於醫院的話,將失去優勢。漲價對其來講是短視行為。再者,醫保支付價格也是一大限制因素。第四,專利藥和獨家品種由於建立了談判機制,它們的價格也無法上漲。”
按照國家發改委在全國物價局局長會議上的表態,本輪取消最高零售限價的藥品,包括醫保目錄內藥品、血液製品、國家統一採購的預防免疫藥品和避孕藥具、一類精神和麻醉藥品、專利藥。尤為值得一提的是,血液製品計劃于2014年底前試點放開價格管制。
“如果發改委將血製品、專利藥、疫苗作為價格放開的頭號炮,而且在2015年1月起放開血製品價格,估計對整個藥品市場的影響不大。”陜西省山陽縣衛生局副局長徐毓才分析稱,其一,血製品臨床應用比例很小;其二,血液製品價格本來已經“畸形”多年,如10克蛋白國家定價300多元,而市場上一直在500元左右,本次放開相對於本就畸形的政府定價來講大幅漲價是肯定的,而相比已經實行的市場價來講其實變化不大。
取消最高零售限價,血製品與麻醉藥企業可謂受益匪淺。血製品與麻醉藥無需經過地方招標而直接進入醫院銷售,如果國家發改委放棄定價權,那麼這兩類産品確實可以由企業自主定價,無地方招標價格限制之憂。
給藥價配上守門員
“發改委對藥價的限定只是形式,藥品價格的形成環節主要在於地方招標,地方招標是權力尋租的黑暗地帶,也不利於藥價的下降。今後應該建立以醫保支付基準價為核心的藥價形成體系,並將招標許可權劃歸醫保部門。”一位業內專家認為,讓醫保基金成為藥品價格的守門員,藥價才能下得來。
上述人士透露,藥品“醫保支付基準價”的探索是今年醫改工作重點之一,部分地市已經開始試點工作。然而,對於如何衡量“基準價”、如何制定這一標準,對大多數地方而言仍然是一頭霧水。福建三明市日前拋出試點方案,基準價按照國産仿製藥的最低價為標準制定。比如在市場上,同一通用名的藥品,有9元、20元、30元、50元等價格,那醫保支付的基準價就以9元的標準去定。
業內普遍認為,讓醫保支付基準價在藥價形成中起核心作用,可以調動醫保部門和醫療機構的議價動力。以上述9元的醫保支付基準價為例,若某醫院以7元的價格購得,那麼2元差額收入則歸醫院所有;若醫院採購價格為10元,那麼這一元的差額將由醫院承擔。由此,醫院在採購時的議價動力將十分充足,也有利於藥價的下降。
但是,儘管發改委已屬意放權,並將球踢給了人社部,但對方卻一直沒有接球。截至目前,在各種公開場合,都難聽到人社部的相關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