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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嚴廣告法今起實施 明星不得代言醫藥廣告

  • 發佈時間:2015-09-01 08:52:45  來源:杭州日報  作者:柴悅穎  責任編輯:王斌

  你知道新《廣告法》中有哪些新規?廣告發佈需要注意哪些?今日起,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廣告法》正式實施。昨天,省工商局發佈六條警示,將當前廣告發佈方面集中違反新《廣告法》的情況進行了歸類、梳理,特此提醒、警示發佈者。

  明星代言有了規矩

  如今,醫藥廣告中使用代言人的情況仍然普遍,新法明確禁止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療服務和保健食品廣告中,利用代言人做推薦、證明。

  8月份,省工商局在監測中發現,22則醫藥類廣告,違法使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比如“莎普愛思滴眼液”藥品廣告中,使用“郎平”作為廣告代言人;“湯臣倍健”保健食品廣告中利用“姚明”作為廣告代言人;“海昌隱形眼鏡”醫療器械廣告中利用“蔡依林”作為廣告代言人;“美萊醫療美容醫院”廣告中利用“熊黛林”作為廣告代言人。

  新法實施後,以上四類廣告,不得再利用代言人推薦、證明。

  不滿10周歲不得代言

  利用未成年人作為代言人屢見不鮮,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新法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作為廣告代言人。

  監測中發現,“途牛旅遊網”和“小天才電話手錶”等廣告,利用了未成年人進行代言。今後,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將不得再從事廣告代言活動。

  違法廣告處罰更嚴

  新法還加大了對違法廣告的處罰力度:發佈虛假廣告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最高可處以200萬的罰款;在公共場所發佈煙草廣告等違法情形的,直接處二十萬元以上罰款;違法廣告企業還可能會被暫停廣告發佈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佈登記證件等。此外,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發佈均負有連帶責任。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不得作為廣告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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