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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價放開傳聞再起 “價差調整”將衝擊藥店市場?

  • 發佈時間:2015-04-17 06:5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臧允浩  責任編輯:吳起龍

  自去年10月,國家發改委發佈徵求藥品價格放開的意見以來,關於“藥價放開”傳聞便從未間斷。

  日前,坊間又開始流傳一份《關於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稱,自2015年7月1日起,除麻醉和一類精神藥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藥品價格。對於這一傳聞,中國經濟網記者致電發改委、衛計委詢問,但均未得到答覆。

  值得注意的是,該《通知》中提到“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價格監督機制,正面引導市場價格秩序”。有業內人士據此分析稱,“新政相當於要將藥品在不同渠道、各個環節的價格都確定下來,且不同渠道的價格差不能太大,這也意味著幾乎所有藥企都要在各個經銷商、渠道商和自身利潤之間重新調整”。而這樣的調整將會改變“藥店藥價比醫院便宜”的現狀,加之“新政”強調對藥店的重點監控,藥店所佔據的市場將因此遭受衝擊。

  傳聞“新政”7月1日落地

  目前,坊間流傳的《通知》顯示:自7月1日起,除麻醉和一類精神藥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藥品價格。同時,各地主管部門將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相關部門應在2015年9月底前出臺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執行規則。

  《通知》透露:新政將堅持放管結合,強化價格、醫保、招標採購等政策的銜接,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同步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有效規範藥品市場價格行為,促進藥品市場價格保持合理水準。

  中國經濟網記者注意到,該《通知》分別從改革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加強組織實施等方面提出要求。而在“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中,《通知》著重強調了四點,包括完善藥品採購機制、強化醫保控費作用、強化醫療行為監管、強化價格行為監管。

  《通知》中著重提到了“醫保控費”的方方面面,涉及到多個部門。“在新的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制定公佈前,醫保基金暫按現行政策報銷。做好醫保、招標採購政策的銜接配合,促進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主動降低採購價格”。此外,《通知》表示,“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應向醫保、價格等部門提交藥品實際採購價格、零售價格以及採購數量等資訊。同步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醫療機構合理用藥、合理診療的內在激勵機制,減輕患者費用負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在2015年9月底前出臺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執行規則”。

  不過,該方案在很多問題上仍然存在待解之處。比如,最高零售價取消後,原本享受特殊待遇的單獨定價、優質優價的藥品將面臨定價體系的調整,這類調整在藥費控制和藥品價格的支付方等方面依然有待最終定論。

  此前,上海衛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教授曾對中國經濟網記者表示,藥價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有各部門的協調。各地區之間也有差異,像上海藥品的招標採購是劃歸醫保局管的,這個以後怎麼辦?此外,企業對於藥價放開也並不是完全贊同的。而藥價改革後,老百姓支付的藥費是否會增加?是否涉及到一些公平問題?發改委要多考慮一些穩定成熟的政策,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有業內人士分析指出,這一《通知》基本上確定了以醫保和招標為主的“二元定價”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這份《通知》代表了主流的定價機制,即充分競爭的藥品通過帶量採購的方式各省集中採購,部分專利及獨家品種則通過多方談判的方式定價。儘管沒有正式文件下發,但取消藥品最高零售價已是大勢所趨。

   “價差調整”將使藥店優勢喪失?

  在這份帶有提綱契領性質的《通知》中,關於“強化價格行為監管“的內容卻頗為詳細。

  文件中強調,“強化價格行為監管。價格主管部門要通過制定藥品價格行為規則,指導生産經營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制定價格,規範藥品市場價格行為,保護患者合法權益。要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系,探索建立跨部門統一的資訊平臺,掌握真實交易價格數據,重點做好競爭不充分藥品出廠(口岸)價格、實際購銷價格的監測和資訊發佈工作,對價格變動頻繁、變動幅度較大,或者與國際價格、同類品種價格以及不同地區間價格存在較大差異的,要及時研究分析,必須時開展成本價格專項調查。要充分發揮12358全國價格舉報管理資訊系統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價格監督機制,正面引導市場價格秩序。對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和壟斷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針對這一點,引述藥企人士的觀點稱:“由於新政相當於要將藥品在不同渠道、各個環節的價格都確定下來,且不同渠道的價格差不能太大,這也意味著幾乎所有藥企都要在各個經銷商、渠道商和自身利潤之間重新調整。”

  上述報道指出,在目前藥品銷售渠道中,醫院的同類藥價基本比藥店略高,醫院藥房更多是源於醫生對症下藥作為驅動,而社會藥店的盈利模式則會牽涉到藥企對其返利等,價格差由來已久。“一旦二者價格要求相差無幾,將很可能會挫傷藥店方面的積極性。何況新政中強調重點監控藥店,返利模式能否維繫還很難説,藥房的生存狀況也不容樂觀。”

  不過,對於這種説法,北京鼎臣醫藥諮詢負責人史立臣卻不認同,“從長遠看,藥店的藥價是經過市場充分競爭的結果。如果新政傳聞屬實,那麼未來兩者藥價會趨近,但不會等價,藥店還會有一定價格優勢,而藥店的利潤也會因此提升。”。

  作為國內大型連鎖藥店中的上市企業,一心堂的證券事務代表代四順則對中國經濟網記者表示:“目前具體文件我們還未看到,所以不對傳聞置評”。

  記者了解到,目前不僅醫院與藥店之間的藥品價格千差萬別,即便是藥店與藥店之間的藥價也大為不同,並非“一藥一價”。今年1月,瀋陽晚報曾報道稱,在瀋陽,一種名叫纈沙坦膠囊的降壓藥在7家藥房具有7個不同的價格。

  今年4月,東南早報也曾做過類似調查:記者走訪泉州市東南醫藥連鎖店、泉州鷺燕大藥房、泉州豐澤金泰藥店、泉州含德醫藥連鎖店、泉州百姓大藥房、康佰家大藥房和泉州師院醫療室,挑選十種常用藥品進行對比,也出現了同藥不同價的現象。

  據悉,各大藥店內除了有的藥品是由廠家統一規定零售價外,其他藥品價格大多會有所不同。因為不同企業有不同的進貨渠道,如果是直接從廠家進貨,藥品就相對便宜。如果是從醫藥公司,誰給的低就買誰的,其價格就可能産生差別了。

  不過,如果按照現行規定,在政府定價藥品最高零售限價表中的藥品,只要藥品零售價不超過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價格即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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