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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鏈斷一定要“跑”嗎 民企為啥很少申請破産?

  • 發佈時間:2016-04-05 09:48:21  來源:大河網  作者:陳曉麗  責任編輯:王斌

  市場經濟裏,企業有生,就會有死。然而,很多企業往往生得熱鬧,卻不能死得體面。

  近期,記者報道了多例企業資金鏈斷裂導致關店甚至是老闆跑路的事件。然而,法院受理破産案件數量逐年遞減,背後原因何在?

  【話題】

  資金鏈斷,一定要“跑”嗎?

  持續近三周的“鄭州連鎖超市道客家閉店”事件,暫時告一段落。

  此前,《河南商報》也曾連續報道多家物流公司拖欠貨款乃至跑路的事件。

  如鄭州市京廣路鞋城商圈117家商戶聯名投訴稱,自2014年起,他們被一家名叫“鄭州市利友貨運有限公司”的物流公司拖欠貨款180多萬元。

  3月1日,上百商戶圍著路港物流討要被拖欠貨款,目前對方已支付到賬貨款的30%。

  3月24日,有商戶投訴新星物流關門了,據統計,已有50多家商戶被新星物流拖欠貨款近百萬元。其老闆表示自己現在沒錢,正在江西要賬,“錢要回來了就還給商戶。”

  再回看去年,河南名企好嘉利倒閉,其創始人王偉慶被債權人追債,寫下五千字泣血告白。

  河南首家O2O網上便利店鄭州雲超市董事長朱武源也被傳失聯,在和道客家謀求重組後,次年再次失聯。

  資金鏈斷,就一定要跑路嗎?

  【觀察】

  申請破産

  民營企業很少主動問津

  “這類看似‘活著’,其實已經‘死了’的企業,我們稱為危困企業。”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金融審判庭)副庭長李紅説:“如果企業通過企業破産法依法退市或重整,可能不至於有今天的殘局。”

  原河南省小微企業商會會長楊清河曾有一個外號,是“中原第一破人”,這個“破”,指的就是“破産法”。

  他曾分析國內企業退出市場五類方式。第一類,出售給下家。第二類,成為“僵屍公司”,員工散夥,經營活動徹底停止,卻沒有去登出營業執照。

  第三類,公司已經無法運轉,也即成為“植物人公司”。第四類,企業出現鉅額債務違約,企業主或跑路或跳樓或鋃鐺入獄。

  最後一種就是走正常的企業破産程式。

  河南修謹律師事務所律師毛明星告訴河南商報記者,根據法律規定,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企業法人作為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産。同時,當企業法人作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

  但如果雙方都不主動申請,破産程式就無法啟動。

  然而對於申請破産這條路,民營企業很少主動問津。

  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統計數據來看,法院受理破産案件數量逐年遞減,在2007年到2014年8年間,每年新收破産案件個數分別為337、175、103、84、96、95、74、53。

  【追溯】

  先熱後冷社會對破産認可度低

  國家一直在鼓勵“破産法”的推行,1986年,企業破産法(試行)出臺,2007年6月1日,新“破産法”施行。

  李紅告訴河南商報記者,為了從法院系統內部推動破産案件的受理,實現債務人財産最大化和債權人利益保護最大化,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在2011年、2013年出臺施行了《破産法司法解釋(一)》《破産法司法解釋(二)》。

  然而,企業破産法的實施在無形中存在一道“玻璃門”。李紅分析道:“整個社會對破産制度的接受程度不夠。”

  從債務人申請破産的角度來看,企業主常常認為破産是件“丟面子的事情”,而且擔心破産後會被追究責任。同時,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觀念滯後,認為破産是件“不光彩的事情”,有損地方形象和政績提升,不願意讓企業通過破産程式退出市場,也不願意配合法院做破産案件中的相關工作。“從破産案件審理情況來看,如果政府不支援或不當介入,這項工作就不好做。”

  毛明星曾陸續代理過幾個破産案件,最終都不了了之。他説原因主要有3個,“第一是費用問題,企業已經資不抵債,哪還有錢訴訟;第二是一些民企申請破産是為了逃避責任,對於很多破産案件,法院一般不立案;第三是企業內部問題,破産程式走著走著就不願意走了。”

  目前,法院受理的破産案件,大部分是國有企業的破産案件。

  聲音

  處理破産

  盡可能多兼併重組

  從法院的角度來看,李紅承認,在目前法院人少案多的情況下,由於破産案件耗時長、程式複雜,法官在破産案件審理工作上的積極性受到影響。

  在進入破産程式後,法院往往孤軍奮戰。比如,在一些破産案件中,如果企業欠繳的各種職工保險費,沒有政府參與協調減免;或者企業欠繳的稅費,稅務部門不能核銷、減免;或者涉及的相關企業無法在工商管理部門順利登出,都會影響案件推進。

  3月24日,在全省法院民商事審判會議上,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提到“僵屍企業”淘汰轉型時也説,“處置‘僵屍企業’,單靠法院一家孤掌難鳴。”

  “要貫徹‘盡可能多兼併重組、少破産清算’的總原則。要把法院當成‘生病企業’的醫院,法官就是醫生,對進入破産程式的企業,要把準脈,精準識別,分類評估,分類處置。”張立勇説,要盡可能地進行重整救治,對確實無法救治或者救治無望的企業,依法進行破産清算。

  對有重生希望的企業,多用調解和解的辦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特別是不能輕易查封企業賬戶,確需採取強制措施的,要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盡可能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的影響,防止辦理一個案件、垮了一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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