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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事業單位車改啟動 央企新配轎車禁止超18萬

  • 發佈時間:2016-02-18 07:48: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鄒春霞  責任編輯:李春暉

  中央企事業單位車改方案昨日對外公佈。要求中央企事業單位車改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其中中央事業單位要求車改過程中不得購置新車,央企若購置新車,商務型經營和業務用車價格不得超過38萬元(不含購置稅),轎車型不得超過18萬元。

  國家發改委官網昨日發佈《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官網資訊顯示,這兩份文件已于2015年12月29日下發。

  根據方案披露的內容,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2016年上半年完成;各部門所屬在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2016年底前完成;京外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屬地化原則,與地方同步完成。企業方面,力爭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中央企業集團總部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

  據統計,中央企事業單位車改涉及一級預算的中央直屬事業單位10余家,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所屬的各級事業單位1萬家左右,國資委管理的中央企業100多家,還有數十家中央金融企業及各部委管理的中央企業。據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中央事業單位和企業車改實施意見分別由國管局和國資委牽頭制定。

  中央事業單位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負責人不再配車

  中央事業單位車改方案要求,確保改革後公務交通費用支出低於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財政預算支出。

  方案指出,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等車輛,在確保節支的前提下,對參改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通過社會化方式保障其公務活動出行。各部門機關本級的機關服務部門可保留1至2輛後勤服務用車。

  而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必要的業務用車等車輛,如醫療救護、新聞轉播、科學考察、技術勘察、檢疫檢測、環衛清潔等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這些車必須長期搭載固定設備並進行標識化管理,不得在公車改革過程中新增車輛。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中央管理領導幹部,由各部門自行選擇確定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或維持原有公務交通保障方式。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改革後原則上不再配備工作用車。

  不能又發交通補貼又報銷交通費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後,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交通補貼的標準、發放範圍和方式及管理使用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4〕41號)有關規定實施。而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對參改人員實行以按規定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為主的辦法,個別特定崗位確需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應從嚴從緊核定並報本單位所屬的主管部門批准。

  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及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由主管部門根據取消車輛數量、運作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費支出情況,在節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於同地區、同級別機關相應層級公務員交通補貼標準的原則從嚴確定。

  中央和國務院直屬新聞媒體單位本級管理的新聞記者可根據情況由單位確定選擇領取補貼或實報實銷公務交通費用。不過方案強調,不得既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又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嚴格按規定控制報銷或發放人員範圍,避免普遍發放交通補貼或允許限額報銷的福利化改革傾向。

  中央企業

  取消退休離休人員配備的公車

  中央企業車改方案要求,中央企業應當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可根據生産經營特點和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服務(生産)、商務接待、執紀等實際需要保留適當的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

  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原則上通過配備公務用車保障履職需要;中央企業副職負責人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務交通保障方式。採取配備公務用車方式的,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公務交通補貼。採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的,取消為企業負責人配備的公務用車,每月按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者按年度計算的補貼標準內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如總經理助理等崗位)公務出行全部實行社會化保障,取消配備公務用車方式。中央企業根據崗位特點和生産經營實際,在有關部門核定的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上限內,分檔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每月按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者按年度計算的補貼標準內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取消為退休、離任或者調離本企業的人員配備的公務用車,不得為中央企業集團總部部門負責人及部門其他員工、非本企業人員等配備公務用車。

  集團總部經營業務保障用車不超過兩輛

  央企車改方案並未禁止購置新車。方案要求,新購置的轎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配置標準原則上要控制在購車價格18萬元(不含車輛購置稅,下同)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商務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要控制在購車價格38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

  改革後保留的轎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配置標準原則上不高於中央企業副職負責人公務用車配置標準,確因生産經營需要等原因必須配備較高標準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的,企業應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式,並嚴格控制數量,集團總部原則上不超過2輛。

  另外,方案提出,完善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程式,健全公務用車使用明細登記制度,確保每輛公務用車每次公務出行的詳細資訊有據可查。

  針對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方案指出,中央企業要統籌協調推進各級子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要從嚴確定子企業的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和參改人員範圍,合理控制其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的數量和配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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