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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抽查1724宗礦業權 整改違法違規資金8.47億

  • 發佈時間:2016-01-28 15:42: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吳起龍

  1月28日,據審計署網站消息,審計署今日發佈公告稱,2015年,審計署抽查了6省區1724宗有效探礦權、採礦權(以下統稱礦業權),至2015年底,6省區組織開展礦産資源領域專項整治行動,整改違法違規問題金額共計8.47億元。

  審計署表示,2015年,審計署對遼寧省、山東省、四川省、甘肅省、青海省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以下統稱6省區)的煤炭、有色金屬等礦業權及礦産資源相關資金管理情況進行了審計,重點抽查了6省區29970宗有效探礦權、採礦權中的1724宗,以及這些地區2013年至2014年礦業權價款和使用費等礦産資源資金收支情況,重要事項追溯到以前年度。

  總的來看,有關地方和部門重視礦産資源管理,能夠貫徹落實礦業權有償取得和礦産資源有償使用相關法規制度,加強礦産資源規劃管理和勘查開採監督,積極推動煤礦整頓關閉、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和礦業企業兼併重組,強化礦業權出(轉)讓交易和礦産資源相關資金徵收管理,持續加大投入礦産資源勘查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資源保障程度和資源開發保護水準有所提高。但審計也發現,一些地方監管執法不嚴,有391宗礦業權在審批、出(轉)讓和開發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損害國有資源資産和生態環境等問題。

  其中,首先是礦業權審批和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違規審批出讓行為多發。抽查的礦業權中發現此類問題的有88宗。具體包括:在未經價款評估、儲量評審等情況下,違規批准轉讓處置42宗礦業權;違規批准設立、延續未按規定縮減勘查範圍或礦區重疊等不符合條件的25宗礦業權;未按規定履行“招拍挂”程式,以協議方式定向出讓18宗礦業權;採取“化大為小、化整為零”等方式,超越或規避審批許可權審批出讓3宗礦業權。

  審計還發現,2006年至2014年,部分地方無序勘查開採,有的無證勘查開採或“圈而不探”,有的未經批准違規擅自改變勘查礦種,有的礦山企業安全生産、採礦許可等證件不全、違規未批先建,有的違規越界開採或“以採代探”非法開採,還有的超核定生産能力開採。

  其次,違規轉讓或收購礦業權,造成國有權益損失或相關企業個人獲取不正當利益。抽查的礦業權中發現此類問題的有92宗,主要是國有礦業企業與民營礦業主在礦業權及相關股權交易中,通過不評估、干預評估、“先定價、後評估”、在改制重組時隱匿涉礦資産等方式,操控價格低賣高買。有的國有企業在礦産品交易中通過增加中間環節向特定對象輸送利益,還有5戶國有企業在收購有關境外礦産資源中,盡職調查和風險防範措施不到位,甚至違規操作,面臨重大損失風險。從礦業權評估機構執業情況看,現行評估準則選擇性操作空間大,有的評估機構借機按事先約定價格出具評估報告,監管部門卻無法追究其責任,抽查發現6宗礦業權交易中存在按照委託方授意,調整評估方法、開採規模和儲量等關鍵參數的問題,涉及7家評估機構。

  第三,違規利用勘查資料獲取或開發礦業權,造成國有權益損失或相關企業個人獲取不正當利益。抽查的礦業權中發現此類問題的有104宗,主要是國有地勘單位改制前積累的地質勘查資料等成果未有效歸集管理,改制後被少數內部人掌控,利用這些非公開資訊介入礦業權申報或交易,從中牟取私利。有的國有地勘單位或個人利用掌握的地勘數據和內部資訊,以個別領導及職工持股企業名義低價取得礦業權,將國有權益轉為小團體利益;有的國有地勘單位取得相關礦業權後,以合作勘查等方式不經評估低價轉讓給特定對象,涉嫌輸送利益。從抽查情況分析看,地勘單位屬性定位不清晰、改革不到位,一些地方由多部門分頭管理,部門間權責界定不清、資訊溝通不暢,監管缺位與過度干預並存,是違法違規問題多發的重要原因。目前,部分地方仍未制定礦産地清理制度或完成清理工作,國家出資探明礦産地的管理、登記、統計和報告制度尚未普遍建立和有效落實。

  第四,資源資産保護責任不落實,存在生態環境安全隱患。抽查的礦業權中發現此類問題的有107宗,主要是違反自然保護區管理等規定,違規批准在禁採區內設立63宗礦業權;有關自然保護區設立之前已經存在的44宗礦業權,在退出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國土資源部門為其辦理了延續審批手續。生態環境治理方面,2009年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以來,遼寧省和青海省保證金收繳管理不到位,有826戶企業欠繳共12.75億元;6省區還閒置滯留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等資金共24.31億元。與此同時,由於配套資金不到位等原因,遼寧省、四川省、甘肅省至2014年底有12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未如期開工或竣工。有的已實施項目還存在品質問題和安全隱患。

  第五,礦産資源收入徵繳使用不規範問題仍然存在。收入徵繳方面,至2014年底,6省區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欠徵的礦産資源收入(不含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共計29.53億元。資金使用方面,2009年至2015年,6省區未按規定用途使用和擠佔挪用礦産資源相關資金6.28億元,其中4.8億元用於投資設立企業,0.6億元違規出借給民營企業,0.88億元用於人員經費等開支。

  審計署還表示,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依法出具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決定。審計發現的涉嫌違法違紀問題線索,已經或正在依法移送有關部門進一步查處。

  審計署稱,上述6省區正在按國土資源部統一部署,組織開展礦産資源領域專項整治行動,通過追繳、沒收違法所得、按原渠道歸還資金等措施,至2015年底,整改違法違規問題金額共計8.47億元。下一步,審計署將繼續跟蹤整改情況。涉嫌違法違紀問題線索,待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後再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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