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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産權反壟斷指南初稿完成 濫訴行為將被制衡

  • 發佈時間:2015-10-23 08:23:30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記者22日獲悉,經過4個多月的起草工作,《濫用智慧財産權反壟斷規制指南》的草案初稿已經完成,從23日起將進入大規模徵詢意見階段,並將爭取在明年6月之前正式出臺。專家表示,目前由於“專利蟑螂”肆無忌憚的濫訴,使全球智慧製造業在訴訟泥潭中疲於應對,而指南將專門給出若干考量因素對這種現象進行制衡。

  據了解,不久前發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強化反壟斷執法,其中研究制定反壟斷相關指南,完善市場競爭規則是一項重要工作。就此,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已授權國家發改委牽頭起草六部反壟斷法配套指南,除智慧財産權反壟斷指南之外,另外五部指南涉及汽車業反壟斷規制、寬大制度、豁免程式、中止調查程式以及罰款額的計算等。

  據國家發改委價監局處長徐新宇介紹,指南核心起草團隊有30余人,前期通過調查問卷徵詢了包括350家企業、45家律師事務所、12家大學、5個研究院所,以及國際標準組織等多方的意見。而下一步,將就草案徵求有關專家學者、有關協會和機構、部分律師事務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草案。

  國家發改委價監局局長張漢東在第四屆中國競爭政策論壇上表示,從權利的本質來看,任何權利都有被濫用的可能,智慧財産權也不例外。從本身的特性看,智慧財産權擁有者可能憑藉智慧財産權形成和維持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壟斷行為。由於智慧財産權的權利範圍難以準確界定,權利人可能試圖充分利用其擁有的智慧財産權,以謀求利益最大化。如果權利人不適當地擴張其權利的邊界和範圍,或者採用不適當的方式行使權利,可能成為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的阻礙因素,這就背離了智慧財産權制度的初衷而走向了反面。濫用智慧財産權行為的存在,扭曲了智慧財産權制度鼓勵創新、造福人類的制度功能,破壞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

  張漢東表示,綜合分析各國反壟斷法對濫用智慧財産權的規制,與一國經濟社會發展、市場競爭狀況以及智慧財産權狀況密切相關,對濫用智慧財産權行為的反壟斷規制是從嚴還是從寬,行為認定的標準如何把握,不同的國家以及一個國家的不同時期都可能有不同的選擇。由於濫用智慧財産權行為本身的多樣化以及行為認定上的複雜性,各國反壟斷法一般都沒有規定濫用智慧財産權行為的具體種類,而是在執法實踐或者反壟斷指南中作出相應界定,對濫用智慧財産權反壟斷規制予以明確化,使該制度更具有操作性。

  指南起草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教授告訴記者,在中國制定這麼一部指南的目的在於建立智慧財産權濫用行為反壟斷執法的指引性規則,提高反壟斷執法的透明度,給市場提供更為明確的合理預期,引導經營者正當行使智慧財産權。指南的制定和出臺,有利於進一步明確智慧財産權濫用反壟斷規制的具體規則,增進執法的透明度,使智慧財産權領域的反壟斷執法更加規範化和精細化。

  記者了解到,在現代社會中,技術密集型産業如資訊與通訊、醫療器械、汽車等均為智慧財産權領域壟斷行為高發區,出現了很多通過不斷發動專利侵權訴訟以圖牟利的“專利蟑螂”企業,智慧製造業成了目前受創最重的一個産業。“我們注意到,‘專利蟑螂’肆無忌憚的濫訴,使全球智慧製造業在訴訟泥潭中疲於應對,嚴重扭曲創新激勵機制。對於如何判斷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是否濫用禁令救濟,指南列出了四個考量因素,這將有助於制衡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過度擴張其智慧財産權,也表明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明確立場。”徐新宇説。

  據國家發改委價監局副處長劉健介紹,指南征求意見稿目前包括五部分內容,重點解決的具體問題包括:可能排除競爭的智慧財産權協議(如:回授、縱向限制、聯合研發、專利聯營)、涉及智慧財産權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如:不公平的高價許可費、拒絕許可、搭售、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差別待遇)以及標準必要專利行使行為的合法性分析框架。指南明確反壟斷執法機構不因經營者擁有智慧財産權而直接推定其在相關市場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在對涉及排除、限制競爭的智慧財産權行使行為進行分析時,根據個案需要,充分考慮智慧財産權行使行為對競爭和創新的積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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