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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計局擬出臺新規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

  • 發佈時間:2014-10-08 21:05:02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晶

  中國網財經10月8日訊 國家統計局網站8日發佈《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資訊公示暫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向公眾徵求意見。意見稿提出,對依法認定的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政府統計機構將通過中國統計資訊網向社會公示其失信資訊,並將這些資訊逐步納入金融、工商等行業和部門信用資訊系統,以加大對統計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

  意見稿明確,在依法開展的政府統計調查中,只要核實屬於蓄意編造虛假統計數據,虛報、瞞報統計數據數額較大或者虛報率、瞞報率較高以及有其他嚴重統計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三種情形之一的,即屬於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統計部門將對失信企業的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統計違法行為、依法處理情況等進行公示。

  根據意見稿,失信企業資訊公示期限為1年。公示期間若企業整改到位,經企業申請並由履行公示職責的政府統計機構核實後,可以提前移除有關資訊,但公示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若企業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出現統計違法行為的,公示期限將延長至2年。

  意見稿還明確了糾錯和救濟措施,提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失信企業資訊不準確的,有權要求政府統計機構予以更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政府統計機構在公示失信企業資訊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同時還提出,對嚴重失信企業和嚴重干預企業獨立真實報送統計數據的單位、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社會公眾可通過登錄國家統計局網站“意見徵集”欄目(http://www.stats.gov.cn/tjfw/yjzjfb/)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也可將意見信函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57號國家統計局政法司(郵遞區號:100826)或發送電子郵件至fgjc@stats.gov.cn。意見反饋截止至2014年11月8日。

  以下是意見稿全文:

  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資訊公示暫行辦法

  (公開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統計法》和《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加強依法統計,推進誠信統計,建立保障企業獨立真實報送統計資訊長效機制,提高統計數據品質和政府統計公信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是指在依法開展的政府統計調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

  (一)蓄意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

  (二)虛報、瞞報統計數據數額較大或者虛報率、瞞報率較高的;

  (三)有其他嚴重統計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

  第三條 對依法認定的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政府統計機構應當通過中國統計資訊網,向社會公示失信企業資訊。

  公示的失信企業資訊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統計違法行為、依法處理情況等。

  第四條 公示失信企業資訊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公正及時、鼓勵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統計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資訊公示工作,直接公示特別嚴重的失信企業資訊。

  第六條 政府統計機構自依法認定失信企業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示失信企業資訊。

  對嚴重失信企業和嚴重干預企業獨立真實報送統計數據的單位、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條 失信企業資訊公示期限為1年。在公示期間,企業認真整改到位,經企業申請,履行公示職責的政府統計機構核實後,可以從中國統計資訊網提前移除失信企業資訊,但公示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企業整改不到位,公示期限延長至2年。

  在失信企業資訊公示期間,政府統計機構應當重點檢查企業遵守統計法情況,再次發現企業有統計違法行為的,公示期限延長至2年。

  第八條 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按照《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等國家有關規定,將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資訊納入金融、工商等行業和部門信用資訊系統,與企業融資、政府補貼、工商註冊管理等掛鉤。

  第九條 下級統計機構未按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條 政府統計機構發現公示的失信企業資訊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統計機構公示的失信企業資訊不準確的,有權要求政府統計機構予以更正。

  第十一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和其他統計違法行為,對舉報者依法予以保護。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統計機構在公示失信企業資訊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企業報送的統計資料異常且不能做合理解釋的,由政府統計機構列入統計信用異常企業名錄,告誡企業自我檢查更正。

  企業認真整改到位,由政府統計機構移出統計信用異常企業名錄;企業整改不到位,經依法查實具有嚴重統計違法行為的,將作為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由政府統計機構公示失信企業資訊。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中,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的資訊公示。

  在上述統計活動中嚴重失信的其他組織,其資訊公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辦法涉及的相關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三、 統計執法檢查規定

  四、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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