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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業將被50部門聯動懲戒

  • 發佈時間:2014-09-11 14:32:45  來源:山東商報  作者:鄭心茹  責任編輯:時習

  記者從昨日上午召開的全省企業“厚道魯商”倡樹行動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山東50家部門、單位共同簽署了《“褒揚誠信 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山東工商部門將建立和利用好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厲查處企業失信行為,褒揚誠信、懲戒失信,今年10月1日起,公眾可以通過企業資訊公示平臺查詢企業的主體資訊和經營狀況。

  山東省委宣傳部副部長王紅勇介紹説,山東50家部門、單位聯合組成“厚道魯商”倡樹行動指導委員會,共同簽署了《“褒揚誠信 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主要內容包括:各合作單位健全行業信用資訊記錄製度,以各類企業和從業人員為重點,把信用資訊採集融入註冊登記、資質審核、日常監管各環節,儘快完善重點領域信用檔案。

  由50家部門、單位組成的委員會,可對企業10種嚴重失信行為共同依法實施懲戒,如:取消申請資格、限制項目審批、限制上市融資、嚴格日常監管、撤銷榮譽稱號等,採取但不限于禁止失信企業負責人乘坐飛機、列車軟座、入住高等級酒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限制和懲戒措施,形成揚善抑惡的良好的制度機制和社會環境。

  褒揚誠信方面,今年10月1日開始,社會公眾可以通過企業資訊公示平臺,查詢企業的主體資訊、經營狀況。企業的公示資訊是否真實,是否誠信,將直接影響企業信譽。嚴厲查處企業失信行為。對於企業發生的商業賄賂、合同欺詐、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侵犯註冊商標、發佈虛假違法廣告、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工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情節輕微的,可以對其進行行政約談,糾正失信行為,引導守法誠信經營;涉及廣大消費者的,還可以對社會發佈消費警示;情節嚴重的,工商部門可以依法向全社會曝光,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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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將建立 企業誠信“紅黑榜”

  商報消息(記者孔蕾)9月5日上午,全省企業“厚道魯商”倡樹行動電視電話會議暨《“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簽署儀式在濟南舉行,記者從會上了解到,從現在起到2020年,我省將在全省企業開展“厚道魯商”倡樹行動,並建立誠信“紅黑名單”制度,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使守信者一路暢通、失信者寸步難行,全省461家全國“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發出了“厚道魯商”倡樹行動倡議書。

  據了解,為把誠信建設提升到制度保障層面,建立了誠信“紅黑名單”制度,充分運用信用資訊和信用産品,對“厚道魯商”倡樹行動中誠信積累良好的企業給予激勵扶持。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真正使守信者一路暢通、失信者寸步難行。為推動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健全紅黑名單和企業形象榜發佈制度,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省發改委、省經濟和資訊化委等50家部門、單位共同簽署了《“褒揚誠信 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逐步形成多部門、跨地區、跨領域的資訊聯享、信用聯評、守信聯獎、失信聯懲長效機制。

  會上,全省461家全國“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發出了《“厚道魯商”倡樹行動倡議書》,倡議廣大企業積極響應號召,遵守法律法規和維護市場秩序,遵守商業規則,友好合作,公平競爭。

  企業失信認定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行為;●企業商業賄賂、合同欺詐、招投標違規違法、非法集資、拖欠債務、價格欺詐、限制競爭、商業詆毀、壟斷等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制售假冒偽劣産品和有毒有害食品、藥品的違法行為;●散佈虛假資訊、出具虛假報告、商業欺詐、違法虛假宣傳或證明、騙取或挪用國家資金等弄虛作假的行為;●騙稅、逃稅、偷稅、抗稅等納稅違法行為;●違法用地、違法勘查開採礦産資源、違法測繪等行為;●侵犯智慧財産權的行為;●不全面履行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和勞務費、違反社會保險制度等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發生産品品質、工程品質、生産安全、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的行為;●逃避檢驗檢疫監管,偽造、變造、買賣檢驗檢疫單證、印章、標誌、封識等違法違規行為;●其他違犯商業道德,造成重大危害的失信行為。

  懲戒措施

  ●限制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和重大項目招投標;●取消有關申請資格,暫緩辦理資質資格審核和行政許可手續;●不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限制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嚴格限制用地和新增項目審批;●根據海關各業務部門有關規定對失信企業採取嚴密監管措施,如通關重點審核、提高查驗比率、列為稽查重點等;●對嚴重失信企業進行檢驗檢疫加嚴監管。禁止參加一類(級)企業評定,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重新評定企業已取得的相關資質;●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相關規定對其實施賬戶限制,限制辦理貸款和信用卡業務;依法限制參股金融機構,不予批准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具有金融類業務的機構;保險經營機構提高承保條件或依法不予提供保險服務;●在日常監管中,作為監督檢查或抽查的重點;●禁止參與評優評先,撤銷已經授予的榮譽稱號;●各合作單位對嚴重失信企業還可依法採取其他限制和懲戒措施。這類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失信企業負責人部分高消費行為,如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入住高等級酒店;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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