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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限薪令直指“行政任命類”高管

  • 發佈時間:2014-08-27 07:08:04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馬藝文

  一邊領著百萬年薪,一邊享受著高級別的行政待遇,部分央企負責人這種“左手錢、右手權”的日子有望在新一輪央企薪酬改革中被打破。

  《財經》雜誌一則關於“央企、國有金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薪酬將削減到現有薪酬的30%左右,削減後不能超過年薪60萬元”的消息引發輿論極大關注。

  一位參與新一輪央企薪酬改革方案設計的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對部分央企負責人限薪只是此次央企薪酬改革方案的一小部分內容,限薪的對象主要是國有公益、壟斷以及行政任命類的央企負責人,對於央企競爭性行業職業經理人仍然要隨行就市,實行市場化的薪酬。

  限薪不會一刀切

  本報記者獲悉,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四次會議審議的《中央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下稱《方案》)包括“完善制度、調整結構、加強監管、調節水平、規範待遇”五方面內容。

  “方案從沒有提出要一刀切,不是所有人的薪酬都會往下砍,也不可能都降到30%。如果央企負責人是沒有官員身份的職業經理人,則不會受到這個政策影響,市場是什麼價格就應該給他們什麼價格。”上述人士説。

  此次央企主要負責人薪酬改革方案與去年初公佈的《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干意見》(下稱《若干意見》)方向一致,也可以看作是前述文件的配套改革方案之一。

  《若干意見》提出,建立與企業領導人分類管理相適應、選任方式相匹配的企業高管人員差異化薪酬分配製度,綜合考慮當期業績和持續發展,建立健全根據經營管理績效、風險和責任確定薪酬的制度。

  從本報記者目前了解到的資訊看,差異化薪酬分配製度主要體現為,根據不同類型的央企以及不同身份的央企負責人來制定薪酬政策。

  與國有公益、壟斷以及行政任命相關的央企負責人的薪酬,可能會成為改革的對象,而央企競爭性行業職業經理人所受影響不大。

  國資委原副主任邵寧曾經指出,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將使國企向兩個方向集中,未來會逐漸形成兩種不同類型國企:公益型國企和競爭型國企。

  公益型國企具備四個特徵,産品關係到國民經濟發展基本條件;在經營中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壟斷或寡頭競爭;定價機制由政府控制,該類企業自身沒有定價權;以及企業社會效益高於經濟效益,應經常承受政策性的虧損。

  公益型國企在央企層麵包括石油石化、電網、通信服務等領域的企業,而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氣、公共交通等領域的企業。

  《若干意見》還特別強調,對行政任命的國有企業高管人員薪酬水準實行限高,推廣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上述人士説,差異化薪酬分配製度是這次央企主要負責人薪酬改革的方向之一。“改革的目的是要改那些不合理的收入,而不是削減合理薪酬,最終建立一種新的機制。”

  據本報記者此前的報道,《方案》的主體被明確為“中央管理企業”。這説明,此次薪酬待遇制度改革的範圍不僅僅包括了國資委監管的113家央企,還擴展到各部委管轄的20余家金融企業以及中央部門(單位)管理的100多家非金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集團型企業。

  央企高管身份界定

  這並非中央第一次提出要對央企高管限薪。

  2009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聯合出臺《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

  文件規定,企業高管薪酬分為三部分: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益。企業高管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績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後兌現的原則,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由企業一次性提取、分期兌現;對於中長期激勵收益則採取更為謹慎的態度,僅僅做了“可審慎探索”的原則性規定。

  上一輪央企高管限薪起到了一定的效果。雖然限薪令沒有提出一個量化的薪酬指標,但由於規定國企高管基本年薪與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繫”,績效年薪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以更為變通的方式規定了高管薪酬的上限。

  國企尤其是一些壟斷企業不僅其主要負責人的薪酬被規範,下屬企業以及員工的薪酬也得到限制。

  一位南方電網的員工向本報記者回憶,當年他們的年終獎都發了,後來總公司通知他們發多了,在第二年的工資中又做了扣除。

  然而,上一輪改革在央企負責人的身份定位上並沒有突破。

  一位薪酬領域的專家也對本報記者表示,央企負責人薪酬改革涉及到所有國企領導者的身份問題,如果是市場的人就按照市場價格走,如果屬於國家僱員,代表政府出資人的身份,就要按照行政序列走。

  “現在的情況是,這部分人身份界定混淆,行政化身份拿著市場化工資,兩頭的好處都佔了。有些人在央企拿著高薪幹幾年,又可回到體制內再當官員,這種‘兩頭轉’的情況引發了很多問題。”他説。

  從本報記者了解的情況看,新一輪改革已提出以身份對央企主要負責人的薪酬進行分類調控。

  從當前央企負責人的薪酬水準看,市場化和行政化的負責人在薪酬待遇上已經存在差距。

  據本報此前報道,央企負責人由於是中管幹部或者是國資委管理的幹部,其薪酬在政府調控下會低於非中管和國資委管理幹部的薪酬,也會低於上市公司董事會決定的高管薪酬。

  然而,央企負責人往往有著一些市場化聘用高管所不具備的職務待遇,作為薪酬的補充。8月18日的會議上同時還審議了《關於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以規範央企負責人職務消費的行為。

  邵寧最近也公開表示,國有企業目前薪酬制度確實不順,根子在於待遇半市場化之後沒有跟進人員管理的市場化,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應該儘快啟動國企領導人員的市場化改革,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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