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陸續“到期”的房子該怎麼辦
- 發佈時間:2016-04-18 08:38:02 來源:中國青年網 責任編輯:張少雷
近日媒體關於溫州“20年到期房”的報道,引發了遠超溫州本身的關注。
據溫州媒體報道,連日來當地部分市民因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將到期,面臨花費數十萬元高額土地出讓金“買地”才能重新辦理土地證的遭遇。在這一消息迅速發酵之際,溫州市國土局上週末回應稱,近期媒體報道“收取幾十萬元出讓金才能續期”是對資訊的誤讀,但也承認住宅用地使用權面臨續期的問題給群眾帶來不便,已著手研究相關方案。
無論誤讀與否,此事畢竟刺痛了有房者的敏感神經。接下來人們會問:以後陸續“到期”的房子,該怎麼解決?
《物權法》起草者之一、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不過,所謂“自動續期”是否有償,目前在法律層面尚未明確。
在無章可循的情況下,對於溫州的“20年到期房”現象,一些接受《第一財經日報》採訪的專家建議採取補交50年土地出讓金的方式,恢復跟其他地方一樣的70年,等待實施細則出臺;對於更多未來70年産權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自動續期的問題,部分法學專家表示,即使是有償續期,也要比土地出讓標準低很多才合理。
溫州事件的積極意義在於,讓土地使用權的續期問題在成為各地普遍現象之前暴露出來,為充分討論“如何續期”留足時間。
溫州:20年期限如何補?
據溫州媒體報道,當地部分住宅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或即將到期,續期價格高達房價的1/3。
溫州市國土局上週末稱,《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但具體如何續期,目前國家尚未出臺相關實施細則,所謂“收取幾十萬元出讓金才能續期”是誤讀。
溫州市國土局稱,溫州市區一批上世紀90年代初期的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面臨續期的問題。基層國土部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法可依、無章可循,不能辦理相關續期手續,給群眾帶來不便。對此,溫州市國土局已著手研究相關方案,近期將報上級研究決定,妥善化解這類問題。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出讓制度始於1990年。當時國務院頒布條例規定居住用地出讓年限最高為70年。此後,溫州市區開始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在不超過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檔,由受讓方自行選擇辦理出讓手續,並交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額。
從去年開始,溫州這批20年期限的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或即將到期。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黨國英則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地方政府的這種分檔肯定是不規範的做法,需要補交50年出讓金,恢復跟其他正常地方一樣的70年。至於如何補交,黨國英稱,現在當然要按照市場價格來補交,或者是雙方協商讓步,目前確實沒有法律規定。
《物權法》起草人之一、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首先應該明確的是,《物權法》規定的是70年,但當事人約定為20年,那不管是70年還是20年,都是有效的,到期後自動續期也應該是有效並適用的。
在當前尚無土地使用權續期實施細則的情況下,楊立新建議,可以將20年統一續期到法律規定的70年。具體辦法是,按照20年前土地出讓金的價格,補齊20年和70年之間的差價即可。這樣政府利益沒有受損,同時也保護了百姓權益,可行性較高。
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廖洪樂也稱,起初的分檔是溫州當地的“自選動作”,而非全國性行為。現在是地方政府去銜接,跟國家的統一政策保持一致。需要跟購房人協商,將問題解決掉,按照協商價格將剩下的50年補滿。等到全國70年居住用地出讓年限都到期了,再服從中央統籌安排。
專家:續期收費應從低
儘管暫時無章可循,但王利明建議,起碼要有明確指導性原則,“我個人認為,續期和出讓是有區別的,不能把續期收費和土地出讓的收費等同起來。”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孟強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在《物權法》剛剛發佈時,社會就有這個疑慮: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如何續、是否收費、收費標準又是什麼,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當時面臨土地到期的情況還比較少,所以沒有做更深入的討論。
孟強分析稱,建設用地使用權,政府已經通過出讓的方式讓渡給開發商,開發商又轉讓給業主,也就是説政府已經設定過一次權利。按照《物權法》的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不是説70年到期權利就作廢,需要重新設定權利,而是到期後自動延期,這意味著權利依然有效,不能重新設定,只需要續期而已,因此續期收費的標準不能按照重新設定權利的標準來收取,而且續期的收費應該比權利設定的收費低很多才合理。
“如果按照權利重新設定的標準來收費,就相當於重新出讓了土地。溫州這批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如果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來收費,就相當於政府又賣了一次土地。”孟強説。
楊立新介紹,未來一兩個月內即將啟動民法典分則的修訂工作,在涉及《物權法》時如果能對“自動續期如何續、續多久、有償還是無償、收費標準”等問題拿出一個明確意見,是最好的情況。
“但是,目前看起來編纂《民法典》的時間比較緊,《物權法》能不能做那麼大的修改還存在不確定因素。”楊立新表示。
深圳:續期需補交地價的35%
儘管溫州“20年到期房”有其特殊性,但全國大範圍出讓的40年以上的商住用地和70年産權的純住宅用地出現在上世紀90年代末,使用年限到期問題遲早也會出現。其中,70年到期是老百姓比較熟悉的情況。
之所以確定70年這一期限,廖洪樂稱,是因為考慮到中國的改革是“走一步看一步”的漸進式改革,要是當初就提永久的話,反對聲音肯定極大,才不得不提出時間段。
事實上,這在根本上涉及房地分離的情況如何解決。即城鎮土地屬於國有,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出讓制度,居住用地出讓有70年的最高年限,但附著其上的房屋屬於私有。
廖洪樂表示,如果“房地合一”的話,就是土地私有。不私有的話,就“合一”不了。主要有意識形態的考慮,要破局還是比較困難的。最好的辦法就是將問題擱置,讓後來人來解決。
王利明告訴《第一財經日報》,在《物權法》的制定過程中,當時關於要不要收費、怎麼收費的問題就引起了非常激烈的討論,後來立法回避了這個問題。
截至目前,國家層面仍未出臺關於出讓土地續期的實施細則,更沒有對相關收費標準作出規定。所以溫州市國土局稱,基層國土部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法可依、無章可循。
儘管並無國家層面的規定,但地方上仍有可供借鑒的樣本。比如在深圳,到期房産續期的相關規定已經實行了12年。
2004年4月,深圳市頒發了《深圳到期房産續期若干規定》(下稱《規定》)。《規定》稱,到期房地産,業主需繼續使用該土地的,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按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延長土地使用年期。延長方式包括補交地價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支付土地租金簽訂土地租賃合同。
補交地價要依照什麼標準?《規定》做出了詳細説明:在國家規定的最長使用年期減去已使用年期範圍內約定年期的,補交地價數額為相應用途公告基準地價的35%,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按年支付,其標準由深圳市國土管理部門定期公佈。
深圳之所以較早出臺相關規定,是緣于特區成立初期的歷史遺留問題。1980年8月,深圳特區正式成立,允許給在特區投資的客商劃撥土地,其中商業用地的使用年限為20年。到2000年時,深圳國際商業大廈因土地使用權到期引發了一場爭議,推動了《規定》的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