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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針對房地産市場出臺十項突破性措施

  • 發佈時間:2015-06-27 01:01: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西寧6月26日電 (張添福)在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6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該廳副廳長岳宏表示,2014年以來,隨著中國國內房地産市場整體出現明顯調整和回落,青海房地産業主要指標出現下降,房地産業從高速增長向中高速增長過渡。

  對此,青海省出臺十項突破性措施:

  一是在進一步放寬住房公積金的貸款和提取條件方面有新突破。對臨近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根據其償付能力、身體情況和信用狀況,其貸款年限可延長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繳存職工未成年子女購買住房時可使用職工名下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積金償還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開辦委託提取業務,職工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衝抵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是在支援房地産開發企業資金需求方面有新突破。對公共租賃住房和棚戶區改造項目的貸款期限原來的最長15年延長至25年。分期實施的房地産開發項目,可分期交存項目資本金(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項目最低資本金按20%執行,其他房地産開發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30%)。對信用良好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將減免項目資本金、物業保修金,降低項目預售資金監管比例。

  三是在打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房的通道方面有新突破。首先,將作為棚改安置住房的商品住房單套面積從90平方米放寬到144平方米,將提供給合租戶或用於集體宿捨得公共租賃住房的商品住房單套面積從50平方米放寬到90平方米。其次,首次提出2015年通過貨幣化方式消化青海全省6%以上的存量商品住房,並逐年提高城鎮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比例。最後,要求西寧、海東市等房地産市場比較成熟的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其新增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可通過市場收購、租賃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以及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解決。

  四是在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産權制度方面有新突破。實行地方政府與住房保障對象按出資比例共同擁有同一套公共租賃住房産權,並逐步由共有産權向個人完全産權轉化。同時要求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完善保障性住房共有産權管理辦法。

  五是在商業地産開發調控方面有新突破。要求西寧、海東市根據城鎮人口規模和現有及在建、在售商業用房的總量,合理確定並嚴格控制商業用房的總體規模,科學規劃商業區域佈局,引導各種零售、批發、餐飲、娛樂、健身、休閒等經營性商業用房向城市周邊適度佈局發展,增強輻射帶動力。青海省內其他城鎮也要合理佈局商業用房,防止佈局不合理和過度開發。

  六是在大力推進住宅性能認定方面有新突破。2013年以來,青海省已有73個項目、110萬平方米的住宅通過了住宅性能認定。為進一步推進住宅性能認定工作,《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要求對西寧市10萬平方米以上、其他地區5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項目,全面執行A級住宅性能評定技術標準。對通過2A和3A級住宅性能認定的項目,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地震安全性評價等收費標準分別減按80%和70%收取。

  七是在支援物業服務發展方面有新突破。要求青海省發展改革委和青海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認真研究制定物業收費標準與物業服務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相對應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現物業服務優質優價、質價相符。有關部門要將物業行業列入省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申報範圍,對在物業服務企業規範化管理考核中評定為優秀的企業或獲得國家級、省級物業管理示範項目的企業,從省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中給予適當補助。

  八是在減負鬆綁降低門檻方面有新突破。要求房地産管理部門要取消房地産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和房地産估價機構註冊資本金和出資額的限制,企業實收資本不再作為資質申報條件。放開房地産等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必須招標的限制。規範房地産項目竣工驗收程式,取消各部門搭車審查行為。為緩解房地産開發企業資金壓力,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推遲至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收取。

  九是在打造“網際網路+房地産”新業態方面有新突破。首次提出要將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新一代技術融入到房地産業中,用網際網路的思維模式和技術改進和提升行業發展水準,促進行業變革升級。

  十是在規範土地市場秩序方面有新突破。要求國土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立商品房開發土地供應會商制度。同時,嚴禁機關事業單位在劃撥國有土地上自行開發建設職工住宅或以“委託代建”、“定向開發”等方式變相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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