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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加強環境執法 2016年底前全面整改違建項目

  • 發佈時間:2014-11-28 08:13:32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寇江澤  責任編輯:陳晶

  製圖:李姿閱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推進環境品質改善。《通知》提出五個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嚴格依法保護環境,推動監管執法全覆蓋,有效解決環境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執法缺位問題。二是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大懲治力度,堅決糾正執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問題。三是積極推行“陽光執法”,嚴格規範和約束執法行為,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四是明確各方職責任務,營造良好執法環境,有效解決職責不清、責任不明和地方保護問題。五是增強基層監管力量,提升環境監管執法能力,加快解決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基礎差、能力弱等問題。記者採訪了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局長鄒首民,對《通知》進行解讀。

  四項任務有時限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已經或即將陸續發佈,落實需要加強監管執法來實現。“就環境監管執法下發一個文件很有必要,本次《通知》也是國務院就環境監管第一次作出安排部署。”鄒首民表示。

  “《通知》的一大亮點就是提出了地方政府必須做4項有時限要求的工作。” 鄒首民説。

  《通知》提出:2015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一些地方推行‘寧靜日’,禁止職能部門到企業檢查;有些地方為招商引資,降低準入門檻,這些都屬於‘土政策’。” 鄒首民介紹。

  2015年底前完成兩件事,組織開展一次環境保護大檢查,重點檢查所有排污單位污染排放情況;劃分若干環境監管網格單元,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

  2016年底前,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並完成整改任務。

  環境違法“零容忍”

  鄒首民介紹,“過去一年來,環境污染犯罪移送的案例數量超過了以往十年的總和。基於此,《通知》明確要求加強環保、公安、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聯動。”

  《通知》規定各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三項制度”(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制度)“四項機制”(案件移送、聯合調查、資訊共用和獎懲機制),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

  鄒首民介紹,為有效遏制當前環境違法行為高發頻發態勢,《通知》要求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佈,讓失信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通知》也首次明文規定,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應予以追責。

  長期以來,公眾不理解、不支援環境執法現象較為突出,執法外部環境改善程度有限。《通知》要求,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執法,實現執法全過程公開。

  “公眾參與監督環境執法包含兩個層面,一是公眾通過自主申請或環保部門邀請,參加日常的環境監管執法工作,在體驗環境執法工作的同時實施外部監督;二是公眾通過關注環保部門的資訊公開,以信函、郵件、電話等方式表達自身的監督意見。” 鄒首民介紹。

  建立倒查機制,終身追責

  鄒首民介紹,《通知》明確了地方政府和工作人員未盡職履責或違紀違規情況的責任追究事項:監管不履職、該查不查、該處不處、該移送不移送(該受理不受理)等四種監管不作為行為要被追究責任,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要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要求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品質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且造成嚴重後果、利用職權干預或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等四種情況,要依紀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通知》全面落實監管執法責任制,科學劃分了省、市、縣級監管事權。” 鄒首民説。省級在負責督查市縣級政府環境保護工作的同時,主要負責巡查和稽查,督促市、縣落實網格化管理。市、縣兩級承擔日常環境監管執法責任。另外,《通知》還提出對環境保護重點區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強化協同監管,開展聯合執法、區域執法和交叉執法,解決各種監管死角和執法盲區問題。

  “根據《通知》,自2015年起,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內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縣(市、區、旗),市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縣(市、區、旗)開展環境稽查。” 鄒首民説。

  此外,《通知》還進一步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對本轄區環境品質負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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