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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擬居民出錢政府出地建保障房

  • 發佈時間:2014-09-25 07:40: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晶

  《北京市城鎮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昨天經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二審,此前提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擬被修改為“合作型保障房”

  □焦點

  1居民和政府合作建房

  修改稿將第四章章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修改為“合作型保障房”,並將相應條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合作型保障房,是指符合保障條件的居民家庭和政府合作建設,由居民家庭承擔房屋建設費用,由政府提供建設用地,限定住房面積,並實行封閉運作管理,居民家庭退出時,由政府組織回購的住房。”

  修改稿明確,合作型保障房的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米以下。

  為何由配售型改為合作型?

  ■釋疑

  政府居民合作保障住房不牟利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德林表示,審議中有市人大代表質疑“配售”概念,對是否有必要規定這種保障房提出不同意見。

  從前期徵求民意情況看,許多住房困難群眾,出於長期、穩定的生活居住需求期盼政府能提供這種性質的保障房。

  審議中,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認可這種保障方式,認為其借鑒了農民無償使用宅基地解決自身住房問題的機制,其創新基本點是:由政府向需保障家庭無償提供建設用地,由保障家庭承擔房屋建設費用,可使沒有能力通過市場買房的無房家庭較容易地滿足基本居住需求。作為體現基本社會保障屬性的這種住房,不具有一般的商品屬性,法規保障的是無房家庭的基本居住權利,因此規定對這種保障房實行封閉運作管理,退出時由政府組織回購,切斷了不合理的牟利空間。

  因此,綜合上述意見,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修改為合作型保障性住房。

  如何申請及退出?

  保障家庭獲保障房登記證明

  按照修改稿,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向保障家庭出具合作型保障房登記證明,其中合作型保障房除用於本套房屋貸款外,不得設立其他抵押。合作型保障房只能用於家庭自住,不得轉讓、贈與、出租、出借、擅自調換或改變房屋居住用途。

  保障家庭退出或取得其他住房的,應向區縣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由市和區縣政府組織回購。回購價格根據保障家庭原支付金額,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準等因素確定。

  房屋成本及回購成本?

  房屋建設費用約5000元/平米

  獲得一套60平米合作型保障性住房需多少錢?

  根據修改稿,合作型保障性住房房屋建設費用,包括房屋建設安裝費、配套建設費、代建費用等,具體金額由區、縣價格部門會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記者從相關部門獲悉,除去土地成本以外的房屋建設費用,一平米所需成本約5000元,60平米的合作型保障房,需居民支付30萬元左右。

  該住房回購時居民賣給政府多少錢?修改稿規定,需考慮折舊和物價水準因素,記者獲悉,相關部門初步考慮折舊與物價上漲相抵消,也就是政府回購支付30萬元左右。

  近5000套公租房試點

  副市長陳剛表示,今年,本市將組織開展合作型保障房試點,探索實行封閉運作管理的各項制度措施。住建部門起草了《北京市開展合作型保障房封閉運作管理試點工作方案》。目前政府已率先選出近5000套公租房,作為合作型保障房的試點,將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分配。

  第一批合作型保障房試點項目包括高立莊等4項目,以一、二居室小戶型為主,目前處於結構施工階段。

  此次試點項目土地成本和建房成本,擬由開發建設單位申報,項目所在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予以確定,並報市有關部門研究審定。

  合作型保障房禁止出租、出借,並實行封閉運作管理,家庭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又取得其他住房的,應退出合作型保障房,由政府部門組織符合條件家庭按規定價格購買或由政府指定機構回購。

  ■試點

  □焦點

  2經適房限價房備案家庭保障後不再建兩類住房

  法制委員會建議修改相關條款:“本條例實施後,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統一納入租賃型保障房制度進行管理。已搖號、分配、入住的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按照原規定執行。對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的備案家庭,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其原申請要求進行保障;備案家庭也可以自願申請本條例所規定的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備案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完成後,本市不再籌集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

  目前我國住房保障體系主要包括四個部分——經適房、廉租房、限價房和公租房。在“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提出,我國將重點發展公租房,逐步使其成為保障性住房的主體。

  近3年北京竣工保障房24.3萬套,其中2012年,新開工建設、收購16.3萬套保障房,竣工8萬套。2013年建設、收購保障房16.2萬套,竣工8.5萬套。截至今年8月底,本市年內新開工建設保障房5.6萬套、竣工7.8萬套。

  ■其他修改意見

  誰享保障?

  基本保障對象為“家庭”

  關於基本住房保障對象,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中規定的“家庭和個人”修改為“家庭”,相關條款變為:本市城鎮基本住房保障的對象,是指本市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單人家庭)。

  本市城鎮基本住房保障的方式,包括政府向居民家庭提供租賃型保障房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以及政府與居民家庭共同建設合作型保障房。一個家庭只能配置一套保障房。

  “非京籍”參照戶籍改革

  對於非本市戶籍人員,城建環保委員會、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提出,戶籍制度改革尚在進行中,不應以尚未確立的居住證制度作為依據來規定非本市戶籍人員的申請資格。

  據此,建議將相關條款修改為:“按照戶籍制度改革的相關規定,享有與本市城鎮居民同等社會保障待遇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以申請保障房。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由誰來建?

  建議刪除“配建保障房”條款

  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條例(草案)》中規定的“在商品住房用地和多功能用地中配建保障房”的內容。

  城建環保委員會、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設和供應保障房是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配建本應是建設方式的一種,但實踐中,在商品住房用地和多功能用地中配建保障房往往成為政府推諉職責的方式,且對於開發商不建、少建保障房的行為缺乏有效監管,為明確基本住房保障的責任在政府,建議刪除草案中要求商品房開發商承擔配建責任的相關規定。此外,還建議刪除關於社會力量參與保障房建設和管理的內容。

  取消配建的強制要求,會否影響開發商建設動力?北京大學房地産法研究中心主任樓建波稱,應該不會出現這一問題,因為建設主體不同。經適房、限價房是由政府出面找施工單位,政府會注入一定資金,保障開發商有動力建設。

  如何監管?

  “住房資訊系統”明確責任主體

  對於建立城鎮基本住房保障資訊管理系統方面,建議明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作為資訊管理系統建設的責任主體,並規定相關部門和機構負有提供資訊的配合義務。民政、公安、稅務、工商、人力社保、住房公積金管理、房屋權屬登記、金融、證券、保險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提供必要的個人資訊支援基本住房保障資訊管理系統的建立。

  合作型保障房試點項目

  豐臺高立莊項目

  地點:位於豐台區南四環外花鄉高立莊村,距地鐵房山線大葆臺站兩公里,原為西城區舊城保護定向安置房配建公租房項目。

  時間:計劃2016年12月底竣工。

  數量:10棟2500套。

  戶型

  一居:約40平米,1420套兩居:約50平米,947套三居:約60平米,133套

  石景山南宮項目

  地點:位於石景山西六環內五里坨南宮地區,分A、B兩地塊,原為限價房配建公租房項目。

  時間:計劃2015年底竣工。

  數量:共6棟898套。

  戶型

  一居:約45平米,500套兩居:約55平米,398套

  石景山五里坨項目

  地點:位於石景山西六環內五里坨02號地B地塊,原為限價房配建公租房項目。

  時間:計劃2016年底竣工。

  數量:共5棟1003套。

  戶型

  一居:約40平米,691套兩居:約55平米,312套

  通州土橋項目

  地點:位於通州區東六環內梨園鎮小街南,緊鄰地鐵八通線土橋站,原為市屬國有企業利用自有用地建設公租房項目。

  時間:計劃2016年12月底交付使用。

  數量:共512套。

  戶型

  零居:約60平米,459套一居:約50平米,53套

  4試點項目年底搖號分配

  今年試點的合作型保障房優先面向已獲經適房和限價房備案資格的家庭分配,如有剩餘可面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無房家庭公開分配,分配程式按現行保障房公開搖號程式實施。

  項目成熟一個分配一個,通過多種方式力爭明年解決現有備案家庭住房需求。同時,力爭年底實現對4個試點項目進行搖號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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