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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竭期煤礦 減徵30%資源稅

  • 發佈時間:2015-04-27 09:15: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張欽  責任編輯:吳起龍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日前聯合發佈公告,對可享受稅收優惠的衰竭期煤礦和充填開採置換煤炭的定義、減稅方式、備案資料等進行明確,方便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確保煤炭資源稅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據了解,為鼓勵煤炭企業提高資源回採率,保護礦區環境,同時幫助部分困難煤炭企業減負,財政部、稅務總局此前曾聯合發佈《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規定,對衰竭期煤礦開採的煤炭減徵30%資源稅,對充填開採置換出來的煤炭減徵50%資源稅。所謂衰竭期煤礦,是指剩餘可採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採儲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餘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煤礦,以煤炭企業下屬的單個煤礦為單位確定。充填開採則是隨著回採工作面的推進,向採空區或離層帶等空間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築廢料以及專用充填材料的煤炭開採技術。納稅人應按充填開採置換出原煤的銷售額申報減稅額,並提供相關原煤産量和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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