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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應與價改聯動

  • 發佈時間:2014-12-03 01:09:26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湖南省農村發展研究院研究員 楊孟著

  自12月1日起,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要求,全國範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

  實行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是煤炭資源稅改革突破口和資源稅整體改革關鍵步驟。煤炭是基礎性自然資源和戰略性經濟資源。對煤炭資源徵收資源稅,既是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的重要體現形式,又是實現國有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調節手段。

  具體地説,通過煤炭資源稅的杠桿作用,以期達到調節煤炭資源級差收入,促進合理開採利用、集約節約使用煤炭資源,提升煤炭資源配置效率的目的。我國煤炭資源稅制設計的初衷和目標也就在這裡。相應地,其計徵辦法的設計與選擇也應與之相符合。

  由於煤炭資源稅開徵之初計徵環境和條件限制(反映煤炭資源供求狀況和稀缺程度的價格形成機制不健全),我國無奈地選擇了以實物量單位為計稅依據、單位稅額為適用稅率的從量計徵模式。該模式的最大特點是,煤炭資源稅與煤炭資源開採的實物量直接掛鉤,體現的是稅與量的相關關係。自然地,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不能真實反映煤炭資源的價格變動狀況和稀缺程度,無法準確計量煤炭資源消耗和生態環境成本。

  近年來,我國資源環境壓力日趨嚴峻,與煤炭資源稅調節功能日益弱化形成鮮明對照,從量計徵難辭其咎。事實上,在我國的稅收實踐中,從量計徵的弊端已暴露無遺——激勵企業不計資源環境成本,粗放經營和“挖富礦、棄貧礦”行為,其實施結果與稅制設計的初衷和目標背離,“逆向調節”日漸凸顯。

  時至今日,煤炭資源稅的計徵環境和條件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實行從價計徵“瓜熟蒂落”,實施從價計徵改革“水到渠成”。

  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也即以煤炭資源的價值量單位為計稅依據,以單位固定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為適用稅率計徵資源稅。該模式的最大特點是,煤炭資源稅與煤炭資源開採的價值量直接掛鉤,體現的是稅與價的相關關係。因此,能夠真實反映煤炭資源的價格變動狀況和稀缺程度,真正體現煤炭資源稅與煤炭資源利用(消耗)效果之間的本質聯繫。從這種意義上説,實行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對於促進集約節約使用煤炭資源,提高煤炭資源使用效率,推動企業節能減排和採用清潔生産技術,助力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綠色發展和確保經濟平穩運作,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從稅收經濟效應的角度考察,實行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除了能夠從根本上消除原從量計徵模式存在的缺點和弊端外,還有以下優點。一是符合稅收收入彈性原則。稅收收入隨著經濟的增長而有所增長,用稅收術語來説就叫做稅收收入彈性。實行從價計徵,能夠真正體現煤炭資源稅與經濟發展對煤炭的依賴程度與煤炭資源稀缺狀況的本質聯繫,徹底消除從量計徵辦法在煤炭資源開採(消耗)總量一定的情況下,增加煤炭資源稅稅額靠提高稅率檔次唯一手段的弊端;二是能夠體現稅收公平與效率原則;三是能夠在最大程度上發揮煤炭資源稅在促進産業結構調整和優化資源配置中的功能作用;四是增加煤炭資源稅透明度和收入剛性,能夠從稅收制度上堵塞煤炭資源稅徵管方面存在的“合理避稅”漏洞。

  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涉及到地方政府、企業主體等多方利益格局的重新調整和再平衡,這就意味著清費和統籌稅費關係必將成為利益博弈的核心和改革重點。為此,應按照有關要求,以不增加煤炭企業總體負擔為前提,合理擬定適用稅率,平衡各種利益關係,切實做好清費工作,確保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順利實施,為推進煤炭資源稅和資源稅整體改革創造條件。與此同時,還應注意處理好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做好煤炭資源稅改革與以資源、能源價格形成機制為中心的價格改革聯動機制的協調配合;二是做好煤炭資源稅與環境稅的協調配合和功能互補。資源稅與環境稅兩者的功能作用不同,但稅基重合度高,計稅依據類似,兩者的改革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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