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矚望能源業儘早推行“負面清單”制度

  • 發佈時間:2014-10-13 09:08:0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晶

  由於傳統觀念以及認識上的誤區,我國能源行業壟斷程度高,市場競爭很不充分,政府干預過多,民營和外資企業市場準入門檻高,競爭地位不平等,至今沒有全面完成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型。因此,若在能源行業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不僅能極大增強能源市場的透明度、開放度和自由度,增強外資或民營企業的投資信心與積極性,還能明確界定政府發揮作用的邊界,將調控權真正歸還給市場,把過泛、過濫干預市場的政府權力真正關進制度的籠子裏。

  經過了在上海自貿區的探索實踐後,我國正在謀劃在適當時候全面實行市場準入的“負面清單”制度。鋻於能源是傳統計劃經濟時期管制最嚴格的領域之一,至今為止沒有全面完成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型,筆者認為,能源行業也許是該儘早推行“負面清單”制度的行業。

  我國能源行業壟斷程度高,市場競爭很不充分,政府干預過多,民營和外資企業市場準入門檻高,競爭地位不平等。自2003年以來,大型煤炭集團逐漸形成了上游資源的行業壟斷,這些大型煤炭集團基本控制了中小煤炭企業,並一般通過口頭協議形成隱性聯盟,而産生這種“隱性壟斷聯盟”的根源是自然資源的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煤炭企業一旦佔有這些煤炭資源,就形成了對其他潛在進入者的排他性。

  在電力業,雖然2002年國家電力公司被拆分成11家公司,包括兩家電網公司和五大發電集團,但實際上全國半數以上的發電能源都屬於五大發電集團,由此導致的壟斷優勢並未減緩。如以五大發電集團的市場集中度(CR5)指標來衡量發電市場,2003 年的CR5為 36.74%,而2010年已達49%。而如此高度集中的市場結構並非電力業長期競爭積累的結果,而是行政力量劃撥資源、産業重組的結果。

  在石油業,無論上游資源配置、開採、中游運輸、加工,還是下游終端銷售網路,都基本是三巨頭壟斷的市場格局。據國土資源部統計,石油三巨頭佔全國探礦、採礦權面積的97.4%,探礦、採礦權面積的98.9%,在油氣勘探開發上游佔絕對壟斷地位。在原油加工與成品油銷售環節,中石油和中石化擁有80%以上的煉油能力,每年向市場提供的成品油達全國銷量的90%以上。

  經濟學家曼昆根據進入障礙將壟斷劃分為經濟性、自然性和行政性三類。經濟性壟斷(或叫市場壟斷)是基於競爭中産生的優勢力而形成的,技術進步和創新是其産生的基礎;自然性壟斷的成因主要在於資源的集中、規模經濟和成本的次可加性或弱增性;而行政性壟斷是政府利用自身資源或權利設置市場進入壁壘,限制市場競爭對手的行為。由於傳統觀念和認識上的誤區,我國能源行業,不僅有自然性壟斷,更有行政性壟斷所導致的行業壟斷,尤以油氣、電力行業最為突出。煤、電、油等能源産品涉及國計民生,牽涉面廣,政府更多將之當成福利産品和公共産品,認為能源市場是市場失靈的領域,應由政府管制、國企壟斷經營。此外,因過多地強調由國有企業承擔能源安全重任,致使我國能源行業政企分離不夠徹底,給行政權力濫用造成可乘之機。還有,尚未科學界定能源産業鏈條中的競爭性業務和非競爭性業務,籠統地認為整個能源行業具有自然壟斷性,再加上現行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對於政府濫用職權,發佈壟斷命令等行為缺乏必要的監督和懲治措施,缺乏對行政性壟斷的法律規制,致使政府一直在不當干預本該完全放開、由市場競爭的業務或環節。

  因此,若在能源行業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劃出一份“黑名單”,明確哪些方面不可為,外資或民營資本只要不觸及這些底線即可進入,“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不僅能極大增強能源市場的透明度、開放度和自由度,增強外資或民營企業的投資信心與積極性,還能明確界定政府發揮作用的邊界,減少行政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權力濫用現象,將調控權真正歸還給市場,把過泛、過濫干預市場的政府權力真正關進制度的籠子裏,實現政府向市場放權到位。

  當然,在能源行業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不可能一下子解決業已存在的所有問題,還會遇到未曾預料到的問題和風險。例如,管理者責任風險日益增大、事中與事後監管的難度和壓力加大、經濟安全風險加大等等,對此要保持一定的清醒和認識,採取相應的措施。

  其一,消除能源市場準入中的隱性壁壘。外資、國有、民營資本都有權進入沒有明令禁止的各個環節,但這並不意味著各類資本在能源行業真正實現公平競爭。須知還有各類隱性壁壘,比如民營資本經常遇到“玻璃門”、“彈簧門”之類。假如沒有項目核準、行政管理、公共財政、金融等配套改革的及時跟進,實現真正的投資自由化,“負面清單”制度的作用難以真正實現。

  其二,加強能源經濟安全風險管控,構建風險防禦體系。能源市場進入限制放寬後,市場主體更加自由和多樣化,市場供求與價格波動自然也會更加頻繁,能源經濟安全風險更加凸顯。這需要政府加強監測預警,提前構建全面的風險管理防禦體系。

  其三,建立透明度高的“負面清單”內容適時調整機制。“負面清單”制度實行後理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但這並不意味著一成不變,而應需隨外界環境變化而動態調整。一方面,可能會出現如果某一新興能源産業或環節因評估不當而沒有列入清單中,從而導致該能源産業發展因外資衝擊而受阻;另一方面,當前很難預測今後情況的變化,能源産業的自然壟斷屬性也會隨著技術進步和實踐深化而發生演變。所以,政府需要保留修改“負面清單”內容的權力。

  其四,完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和推進配套體制改革。能源行業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不僅是減少政府對投資的事前審批,而是整個能源宏觀管理體系的轉變,需要在公共財政、行政管理、金融支援、價格形成機制、行政審批制度、投資體制、工商登記制度、涉外經濟體制等方面配套改革及時跟進,才能實現真正的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否則,“負面清單”制度無異於畫餅充饑。

  其五,樹立正確的監管理念,建立有效的約束機制。首先,政府要樹立正確的監管理念:負面清單內,政府的歸政府,負面清單外,市場的歸市場。負面清單外,應當以政府服務為主,為企業發展提供資源幫助,政府要管住閒不住的手,不能“想查就查”,“想查誰就查誰”,“想什麼時候查就什麼時候查”。其次,政府監管重心應從事前審批轉向事中事後監管,更加注重過程性監管效率。還有,加大後續監管力度,加強各部門的協同配合和必要的聯合執法,提高綜合監管能力和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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