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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煤品質管理暫行辦法出臺促進煤炭高效清潔利用

  • 發佈時間:2014-09-18 09:37:45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晶

  《商品煤品質管理暫行辦法》

  出臺促進煤炭高效清潔利用

  為提高商品煤品質,促進煤炭高效清潔利用,發展改革委等6部門制定的《商品煤品質管理暫行辦法》9月16日公佈,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這個辦法,商品煤是指作為商品出售的煤炭産品。不包括坑口自用煤以及煤泥、矸石等副産品。企業遠距離運輸的自用煤,同樣適用該辦法。不符合辦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進口、銷售和遠距離運輸。

  辦法對於商品煤相關品質指標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在灰分方面,辦法提出,褐煤不超過30%,其他煤種不超過40%。硫分方面,辦法規定,褐煤不超過1.5%,其他煤種不超過3%。同時,辦法對汞、砷、磷、氯、氟等指標進行了明確。對於在中國境內遠距離運輸(運距超過600公里)的商品煤,其發熱量、灰分、硫分還要滿足更嚴格的指標要求,其中褐煤灰分不超過20%、硫分不超過1%。

  辦法特別提出,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珠三角限制銷售和使用灰分大於或等於16%、硫分大於或等於1%的散煤。

  同時,辦法提出,對於供應給具備高效脫硫、廢棄物處理、硫資源回收等設施的化工、電力及煉焦等用戶的商品煤,可適當放寬其商品煤供應和使用的含硫標準。

  此外,辦法指出,承運企業對不同品質的商品煤應當“分質裝車、分質堆存”。在儲運過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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