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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地安徽事業部為5000萬土地款行賄121萬

  • 發佈時間:2015-09-11 07:44:51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羅韜  責任編輯:吳起龍

  正是這兩年堅定實行事業部制,才有了綠地今天的業績增長。但是由於每個事業部均為獨立法人,因此也造成了各事業部之間協同效應較少、分權較多、管理難度較大等問題的出現。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一份公開的安徽省望江縣法院的判決書顯示,安慶城投公司原董事長張吉林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主要原因是其收受上海綠地集團安徽事業部121萬賄賂以及其他賄賂。

  記者就此事採訪綠地集團,綠地方面稱以法院判決書為準。

  上述事情的起因在2008年,當時安徽省安慶市政府和綠地簽訂了《關於建設安慶市中心商務區戰略合作協議》。根據該協議要求,上海綠地集團需預交土地掛牌履約金。但是因受金融危機影響,銀行信貸緊縮,融資困難,綠地集團無法交齊土地保證金。

  由於資金壓力,時任綠地集團安徽事業部董事長石某(另案處理)便找到張吉林幫忙,並委派時任安徽事業部技術總監、總經理助理丁某(另案處理)與被告人張吉林商談。張某某答應從城投公司借款為綠地集團解決資金缺口。

  後經法院查明,張吉林個人決定從城投公司拆借資金5000萬元給綠地安徽事業部,並簽訂了借款協議,約定期限為30日,用於綠地集團與安慶市合作項目的土地補償金。並在2008年1月25日,張吉林分1000萬元和4000萬元兩筆轉到綠地合肥置業有限公司賬戶。在2009年9月23日、10月27日和12月3日,綠地合肥置業有限公司分三筆將5000萬元陸續歸還。

  雖然上述約定時間為30日,但是最後的還款卻超過1年半的時間。張吉林是怎麼做到的呢?

  法院根據城投公司財務記載,借出的5000萬元,會計科目由“其他應收款”改成了代建房“預付賬款”。石某作證稱,當時,是他找張吉林商量從城投公司以預付工程備料款的形式借款5000萬元。

  到了2008年11月,安慶城投公司財務主管王某拿著兩份“城投·水岸花都”代建合同到計財部,要求將5000萬元借款記賬科目調整為“預付賬款”。王某向辦案人員解釋,2008年11月份,市審計局審計時提到綠地集團5000萬元借款沒有及時追回,可能造成呆壞賬。張吉林聽説後,對他説5000萬元是預付款,不是借款,有代建合同,讓他交給會計。

  安慶市政府官網顯示,“水岸花都”是東部新城建設佔地後給被拆遷居民建設的回遷小區工程,由綠地建設。

  通過上述手段,張吉林出借給了綠地安徽事業部5000萬。

  法院方面查明,綠地方面為了表示對張吉林的感謝,拿出120多萬元以支付材料款的方式把錢給張吉林買車。

  法院查明,當時這筆錢其實是從5000萬元借款的利息中出的,佔到利息額的5%。當時綠地簽訂了一個虛假的材料採購合同,將款轉給供應商,由供應商轉款給張吉林,除去稅款及相關費用,張吉林實際到手121萬元。

  對此,張吉林在庭審中辯解起訴書指控其挪用公款罪不成立,認為5000萬係企業間的拆借行為,當時有客觀原因公司領導會議開不起來未集體研究,但其在單位裏進行了口頭通報,也向市分管領導口頭彙報,因此不是其個人決定,其也未就此謀取個人利益。

  對此,法院認為張吉林將城投公司5000萬元借給綠地合肥置業有限公司使用,無論出於何種動機、是否在本單位進行通報,均不能否認係其個人決定這一客觀事實,雖未事先約定,但事後實際獲取了個人利益,屬謀取個人利益,構成挪用公款罪,故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相關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因此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曾任職綠地安徽事業部的石某和丁某,法院還將另案處理。

  綠地集團的房地産業務採用了事業部制。按區域劃分,如在上海的事業一部、事業二部,以及西南事業部、西北事業部、中原事業部等。綠地集團董事長張玉良曾指出,事業部制、企業架構的扁平化,有利於綠地辦事效率的提高,在做一些重大決策的時候,相對簡單的層級結構和流程能夠快速達成決策,減少了時間及人力成本,有利於對機會的把握。正是這兩年堅定實行事業部制,才有了綠地今天的業績增長。但是由於每個事業部均為獨立法人,因此也造成了綠地集團各事業部之間協同效應較少、分權較多、管理難度較大等問題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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