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飲料第一罐”虛假宣傳糾紛案終審落槌
- 發佈時間:2015-07-28 12:5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李春暉
備受矚目的“中國飲料第一罐”涼茶虛假宣傳糾紛案有了終審結果。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此前一審法院做出的判決,加多寶(中國)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寶涼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榮獲中國罐裝飲料市場‘七連冠’”、“中國第一罐”等用語的廣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賠償廣藥集團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該案二審焦點主要集中在原告是否適格、廣東加多寶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是否構成虛假宣傳、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等5個方面。
焦點一:原告是否適格
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認為,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沒有證明其何種權益受到何種程度的損害,因此,不是本案實體意義上的適格原告,原審法院認為其有權提起訴訟屬於適用法律不當。
北京高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可知,在涉案廣告用語所涉及的部分時間段內,相關涼茶商品曾經使用了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分別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和許可使用權的“王老吉”註冊商標,與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因此,就本案涉及的虛假宣傳爭議而言,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與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市場競爭關係,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與本案訴訟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原告資格的規定。
焦點二:廣東加多寶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認為,廣東加多寶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原審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判決廣東加多寶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根據,適用法律不當。
北京高院認為,本案中,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已經提供了加多寶(中國)公司與廣東加多寶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係、相關商品上分別標注生産商為加多寶(中國)公司和廣東加多寶公司且聯繫電話相同等相關證據,能夠初步證明本案中的廣告宣傳行為是由二者共同實施的。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並未提供任何證據對對方的初步證據加以反駁;在本案二審期間,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認可“自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號案件訴中禁令裁定作出後”加多寶集團對外的廣告宣傳工作由加多寶(中國)公司負責實施。因此,綜合本案證據情況,應當認定使用涉案六句宣傳用語的宣傳行為是由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共同實施的,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應當對上述宣傳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焦點三:是否構成虛假宣傳
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認為,涉案廣告內容客觀、真實,表達方式適當,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解,沒有侵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虛假宣傳。
北京高院認為,本案中的六句宣傳用語不加區分地向相關公眾傳達“加多寶涼茶”連續七年在銷售數量或者銷售金額方面在中國市場排名第一,或者使用“加多寶”品牌的市場經營者提供的涼茶在銷售數量或者銷售金額方面在中國市場排名第一的資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加多寶”品牌已具有七年的歷史並在中國市場在銷售數量或者銷售金額方面一直排名第一。故涉案宣傳用語是對相關商品資訊的片面、歧義性宣傳,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包括相關商品的品牌歷史在內的商品資訊産生誤解,因而已構成虛假宣傳。
焦點四: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
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認為,涉案宣傳內容客觀真實、表達適當,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並未進行任何虛假宣傳行為,不必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北京高院認為,本案中,在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使用六句宣傳用語構成虛假宣傳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加多寶(中國)公司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並無不當。
焦點五: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認為,原審法院適用法定賠償判決最高限額300萬元的賠償數額,適用法律不當。原審法院判令加多寶(中國)公司在網站和《南方日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適用法律不當。
北京高院認為,本案中,在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的相關行為已構成虛假宣傳且該虛假宣傳行為與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情況下,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確定二者因此而遭受的損失的具體數額,亦不足以確定對方公司因此所獲利潤的具體數額。但是,根據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提供相關證據足以證明對方公司在本案中實施的虛假宣傳行為,已給己方公司造成了顯著的損害。在此情形下,原審法院根據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情況,結合本案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主觀過錯、給廣藥集團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廣藥集團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開支,參照《商標法》的相關規定,綜合確定的賠償數額,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一審回顧:商譽分割不明確以致引發系列訴訟
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一審訴稱,廣藥集團是王老吉商標的合法持有者,授權其下屬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標生産、銷售罐裝王老吉涼茶。經調查發現,自2014年3月24日開始,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陸續在其官方網站、南方日報等報刊媒體以及北京各大超市等宣傳“國家權威機構發佈:加多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涼茶榮獲中國罐裝飲料市場‘七連冠’”等。而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于2012年5月後才推出加多寶涼茶,之前生産的均為王老吉涼茶。故請求判令立即停止虛假宣傳行為,消除影響,連帶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及合理支出100萬元。
一審中,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辯稱,廣東加多寶公司不是涉案廣告的廣告主,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涉案廣告並未給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造成直接損害,倆公司無權提起本案訴訟。涉案廣告內容引用中國行業企業資訊發佈中心發佈的統計數據客觀真實,表述清晰明確,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解,不構成虛假宣傳。
經查,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廣告宣傳語構成了虛假宣傳。一審法院指出,本案雙方當事人産生糾紛的根本原因是在《“王老吉”商標許可補充協議》和《關於“王老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補充協議》無效後,雙方並未就在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有效期間內在王老吉紅罐涼茶上積累的商譽作出明確分割,而在此期間所積累的商譽已經具有相當大的市場價值,在未明確歸屬的情況下,雙方在日後展開同業競爭時均試圖最大限度的利用或取得該商譽價值而忽視了後合同義務的遵守和履行,由此引發了包括本案在內的一系列訴訟。涉案侵權行為是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將雙方合作期間因産品與商標共同創造的銷售成績而獲得的商譽作為自己一方的利益進行片面宣傳而産生的糾紛,其存在利用王老吉商標商譽的主觀故意,但涉案宣傳的內容又並非毫無根據,因此,考慮到雙方存在的歷史淵源與糾葛,結合本案具體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主觀過錯、給廣藥集團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廣藥集團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開支,法院綜合確定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的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後,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不服,共同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