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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百萬卻購到二手車 獲賠319萬餘元

  • 發佈時間:2016-04-25 17:04:34  來源:貴陽晚報  作者:黃寶華  責任編輯:吳起龍

  遵義市一位消費者,花近百萬元購買奧迪Q7,最終卻發現自己買到手的是一輛舊車。日前,經遵義市紅花崗區法院判決,其中一位經銷商構成消費欺詐,在退車之外,再向消費者支付共計319萬餘元賠償。

  據家住遵義的市民王先生稱,2014年7月,他在遵義某汽車銷售公司(以下簡稱“遵義公司”),準備購買一輛奧迪Q7自用。因該公司沒有這款車型,經聯繫,該公司承諾負責為王先生訂購,車價為79萬元。

  經該公司與北京另一家銷售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公司”)聯繫,最終,甘肅某汽車銷售公司(以下簡稱“甘肅公司”)稱“有貨”。幾經輾轉,王先生所購新車,由甘肅公司發往遵義,他按合同約定,繳納了購車款79.8萬元,加上後期稅費、保險共98萬餘元。

  王先生稱,之後,他一直按規定,在遵義公司對車輛進行保養。但後來,該車開始出現一些小毛病,他開始懷疑車輛有品質問題。去年5月,他將該車開到當地一家4S店進行車輛售前記錄檢測,結果發現,在2013年10月1日,該車就已經行駛了5900公里,並完成了首次車輛保養。

  “這意味著,我花了新車的價格,買了輛二手車!”王先生立即與當初購車的遵義公司聯繫,出示相關證據,要求退車並給予三倍的賠償。因協商並向工商部門投訴未果後,王先生將涉案的遵義公司、甘肅公司及北京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返還自己全部的購車款,並予以三倍賠償。

  日前,遵義市紅花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甘肅公司在明知所售車輛係舊車的情況下,仍以新車價格賣給王先生,在銷售車輛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而遵義公司、北京公司在銷售車輛過程中是否具有欺詐行為,從現有證據不能認定。

  今年4月,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原告王先生退還所購車輛,由被告甘肅公司賠償原告3倍購車款及相關利息損失,共計31912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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