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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10月1日起減徵1.6升及以下排量車輛購置稅

  • 發佈時間:2015-10-01 08:12: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娟娟

  記者昨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減徵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通知》指出,本通知所稱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具體包括:

  (一)國産轎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車輛型號的第一位數字,下同)為“7”,“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二)國産專用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5”,“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額定載品質(kg)”項小于額定載客人數和65kg的乘積。

  (三)其他國産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四)進口乘用車。參照國産同類車型技術參數認定。

  《通知》明確,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購置符合本通知規定的車輛,已按全額繳納車輛購置稅的,多徵稅款可按有關規定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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