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假種子惡劣坑農維權艱難:一拖就是幾年
- 發佈時間:2016-03-21 06:57:00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張少雷
種植戶花百萬血汗錢買的居然是假種子,雖然相關涉案人員已被緝拿,但損失慘重的種植戶卻遲遲得不到賠償結果。一樁事實清楚,責任者明確的假種子案件為何久拖不決?非法種子的背後,映射出怎樣的混亂和無奈?北方春耕在即,《經濟參考報》記者深入內蒙古自治區多倫縣、正藍旗等地,還原這起惡劣坑農事件的真相。
假種氾濫損失巨大
“秋後一算賬,合作社起碼賠了120多萬。”劉德明懊惱地説,“許多農戶借款、貸款跟我搞起了合作社,出現這樣的情況,咋跟鄉親們交代?”
“賣假種子的奸商可坑死人了!”記者在多倫縣大北溝鎮白音坤兌村見到劉德明時,這位農業合作社的負責人正在為即將到來的春耕生産犯愁,“出事到現在已經一年半了,你説啥時候能給個説法呢?”他皺著眉,眼中充滿了憤怒與無奈。
劉德明的種植專業合作社成立於2013年底,入股的社員基本都是本鄉本土的鄉親。合作社成立前的那幾年,當地胡蘿蔔賣“瘋”了,一畝地的産值最高時甚至可達1.2萬元。
“農民們啥時候見過這陣勢呀?這收入可比種一般作物高多了。”劉德明説,看到人家種胡蘿蔔發了財,鄉親們也跟著動了心。於是他帶領大家出錢、出地、出人張羅起了這個合作社。為了防範風險,合作社與內蒙古正藍旗金豐蔬菜有限責任公司建立起合作關係,由該公司統一提供種子、化肥等農資,上秋後統一銷售。
2014年開春,金豐公司將採購回的“紅譽6號”種子發到了農民手中,按照該公司農業技術人員的説法,畝産萬斤不是問題。
然而在地裏摸爬滾打了一夏天后,村民們卻驚愕地發現,合作社種出的胡蘿蔔與其他農戶地裏産的不太一樣。“我們種出的根本不像胡蘿蔔,個頭和形狀更像是大白蘿蔔。”村民盧金義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這些胡蘿蔔不僅外觀難看,産量也遠遠低於其他農戶的土地。
此時,金豐蔬菜有限責任公司的工作人員也發現,栽種這批種子的1625畝土地均出現了白音坤兌村的情況。“這些種子花了106萬元,土地成本投入總計700多萬元,累計經濟損失上千萬。”金豐蔬菜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李光説。
層層轉手非法倒賣
記者採訪了解到,金豐蔬菜有限責任公司主營業務正是胡蘿蔔種植及生産,公司負責人和股東均有多年胡蘿蔔種植經驗,其産品遠銷內海外市場,在業內小有名氣。那麼,這樣一家經驗豐富的胡蘿蔔種植企業,為何會給農戶送來“問題種子”呢?
“我們種植多年的‘紅譽6號’此前並未出現這樣的問題,除非種子是假的。”金豐蔬菜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李利民説,為了弄清真相,給種植戶們一個説法,2014年11月,企業向註冊地內蒙古正藍旗公安局報案。
通過DNA比對和多方調查取證,警方認定,這批種子的生産商為法國威馬蔬菜種子公司,在中國的經銷商為大連米可多國際種苗有限公司,這兩家企業同屬於法國最大的種業集團——利馬格蘭集團。金豐公司買到的種子雖然與“紅譽6號”均為同一公司生産,但成品率與産量卻大有區別。
據賣給金豐公司種子的犯罪嫌疑人劉某交代,他的上家是河北永清的一個名為祁某的種子經營者,祁某的上家為黑龍江人李某,李某從哈爾濱艾利姆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拿到的這批貨,而艾利姆公司的進貨渠道是大連米可多國際種苗有限公司。
警方查實,經多手非法轉賣後,這批種子最終以高出進貨價近一倍的價格賣到了金豐公司及合作農戶的手中,售價甚至高於正規渠道銷售的“紅譽6號”。
“根據《種子法》相關規定,以此種子冒充他種種子的行為就可以認定為銷售假種子。”正藍旗公安局經偵大隊指導員孫權龍説,這是一起典型的銷售假種子案件,鋻於案值數額巨大,4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拘,目前處於取保候審狀態。
孫權龍表示,按照我國相關規定,市面上出售的種子,必須具有中文標識,而劉某等人銷售的這批貨,外包裝上沒有任何漢字,根本不應該出現在市面上。
“種子罐上威馬公司的商標大家都認得,剩下的外國字根本看不懂是什麼。”李利民表示,由於“紅譽6號”種子比較搶手,當時想通過正規渠道在當地購買已幾無可能,心急之下才上了當。“農民再沒文化,也認識些漢字,如果廠家貼了中文標簽,我們壓根不會讓這些種子下地,哪會出現這麼大的損失。”他説。
推脫責任索賠無門
種子由其他品種冒充,包裝上沒有中文標示,賣種人為非法經營。種植戶們認為,有了這些關鍵因素,損失問題理應順理成章地解決了。然而距今一年半已過,事情卻並無太大進展。
《經濟參考報》記者在採訪中先後聯繫上了幾名處於取保候審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和大連米可多國際種苗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但涉事的幾方卻均認為自己並無責任。
“我拿著‘紅譽6號’的罐子去找的祁某,他説上家能買到這種種子,現在種子出了問題,不能説是我的責任吧?”劉某説,自己就是個跑腿的中間人,本身也是個種地的農戶,在這件事情上,也屬於是受害者。
“我只説能弄到威馬公司的種子,又沒有説是‘紅譽6號’,他怎麼去跟農戶説的我不知道。”祁某表示,作為中間商,他不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他們下邊確實拿去冒充賣了,但和我們一點關係都沒有。”哈爾濱艾利姆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崔成日和記者一個勁抱怨,“那筆種子款到現在都沒回來。”
大連米可多國際種苗有限公司東北區域負責人常劍表示,艾利姆公司購進的這批種子的時間應該在2010年至2011年間,理論上來講,他們公司售出的貨品都應具有中文標識,至於金豐公司購買的種子包裝上為什麼全是英文和法文,他也感到不解。
“我們中間方連外包裝箱都沒打開過,因為一旦打開包裝,就會涉嫌造假,根本賣不出去了。”崔成日表示,第一年從米可多公司購入的種子上確實貼了中文標識,但後來不知何故就沒了。
警方調查發現,這批種子原本應是艾利姆公司購回的實驗用種,本不該用於經營。如要銷售,必須要到種子管理部門備案,並確保包裝上帶有中文標識。
“受環境、土質、氣候等因素影響,種子銷售有嚴格的區域限制。”內蒙古自治區種子管理站市場管理科科長劉佔平説,內蒙古地域遼闊,適宜於黑龍江省的種子,不一定適合在內蒙古種植。本案涉及的幾方嫌疑人,明顯太不負責任。
久拖未決維權艱難
“廠方在海外,銷售方在大連,代理商在哈爾濱,中間方在河北永清,主要種植地在內蒙古多倫,但報案的金豐公司總部在正藍旗,所以這個案子才落到了我們頭上。”正藍旗警方表示,作為一起涉農案件,公安機關也想儘快給種植戶們一個説法,但實際操作起來,還需掃清不少障礙。
孫權龍説,按刑法相關規定,此類案件需要鑒定損失,但當事人報案時,已經過了收穫季節,因此精確估計損失較難。
一些種植戶告訴記者,快到收穫期時,他們已發現胡蘿蔔出現異常,並多次要求經辦人劉某聯繫銷售方來實地查看,但卻屢遭推諉。
“到了後來,祁某關了一個月手機,後來我們才知道,那時是報案的最佳時機。”李利民告訴記者,幾經週折,種植戶終於從劉某口中得到了銷售方的態度:胡蘿蔔先以次品的價格銷售,之後可協商賠償問題。
就這樣,1625畝土地上辛辛苦苦種出的胡蘿蔔,被種植戶們以每市斤一兩角錢的價格含淚賣掉了。那一年,其他地塊的胡蘿蔔一斤最高賣到了1.5元以上。
讓種植戶們更覺憋屈的是,由於遲遲沒有結果,企業和合作社均出現了資金鏈斷裂的情況,生産經營維繫困難。
“假種子造成了連鎖反應,由於沒錢購買生産資料,去年我們的春播時間比以往整整延後了20多天。”劉德明指著凍在地裏的胡蘿蔔説,“最後集中上市,根本賣不上價,許多胡蘿蔔根本沒收。”
“企業花多年時間在當地建立起來的良好聲譽一下全毀了。”李利民説,作為一家農業企業,在帶動當地農民致富的同時,最重要的就是口碑。假種子事件出現後,企業不僅不能及時交納土地的租金,甚至連農民的工資也無法照常發放。他表示,企業若跨不過這道“坎”,300名職工可能也得另謀出路了。
灰色交易屢禁難止
內蒙古自治區種子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告訴記者,假種子往往會造成“九年盈利一年賠光”的惡果,因此國家的打擊力度始終未減,自2013年農業部會同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組織開展打擊侵犯品種權和制售假劣種子行為專項行動以來,種子市場秩序得到明顯好轉。但是,隨著種子品種的不斷增加,打擊難度卻並沒有減小,但到了打官司時,賠償問題往往很難談攏。
首先,無論政府部門如何加大宣傳力度,缺乏監管的“地下交易”卻始終盛行,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甚至根本沒有書面協議,一旦出了問題,農戶往往告狀無門。
內蒙古自治區種子管理站市場管理科科長劉佔平分析認為,這種情況一方面與農戶缺乏法律意識有關,另一方面也是貪圖便宜所致,還有一種情況,是個別品種種子緊缺造成的,金豐公司遇到的麻煩就屬於這種因素。
其次,假種子經營者往往深諳規則,他們心裏非常清楚,一旦拖到秋收生産,農戶就將面臨舉證無門的窘境,這是許多假種子案的普遍特點,也是困擾辦案部門多年的難點。
第三,雖然業內人士近年來一直在呼喚建立種子保險制度,但真正願意開展此險種的保險公司卻較為罕見。雖然國務院早在2011年4月出臺的《關於加快推進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的意見》中就已經要求,建立政府支援、種子企業參與、商業化運作的種子生産風險分散機制,對符合條件的農作物種子生産開展保險試點。但多年來,種子保險卻始終未形成大氣候。
劉佔平説,種子保險本是一條良好途徑,但多年來,保險公司卻並不感興趣,以至出事後農戶只能眼睜睜看著幾方相互扯皮,乃至延誤後續的農業生産。
“這種保險保費不多,責任卻重大。”一位保險公司的負責人説,“種子受環境、時間等不可控因素影響太大,而假種子問題更是人禍造成的,保險公司怎麼可能積極?”
第四,“訴訪分離”制度實施後,達到一定數額的假種子案往往只能交給公安機關查辦,政府相關部門調節作用卻有所減弱。
劉佔平表示,以前種子管理部門兼顧協商調解職能,政府部門也可以通過扶貧等方式先行救濟一下,以免影響農業生産。“現在沒有調解這類的説法,國家也沒有設立相應的資金項目,因此各個部門都感到很為難。”他説。
加強監管規範市場
近期出臺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以及2016年中央1號文件都明確提出發展現代種業的要求。發展現代種業,建設種業強國,企業是主體,創新是核心,依法治種是保障,加強種子監管是各級農業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
2月17日,農業部辦公廳下發的《關於加強農作物種子監管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表示,近年種子市場秩序得到明顯好轉。但是,在一些地區無證生産、未審先推、套牌侵權、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依然突出,影響了現代種業發展,迫切需要加大整治。
農業部在《通知》中要求,各地務必充分認識種子市場監管的重要性,把加強種子市場監管作為種子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務,強化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加強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整頓規範種子市場秩序。切實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徹底整治區域性制假售假行為,全方位開展市場監管檢查,全面加強種子生産源頭治理。
有業內人士稱,這樣一批明顯不符合《種子法》規定的産品肆無忌憚地在三省區週轉,生産企業和管理部門難逃其咎。然而現實中警方的尷尬是,在此案中,涉嫌經濟犯罪的只是哈爾濱艾利姆公司以下的幾級非法經營者。這是不是意味著,這批沒有任何中文標識的産品與生産方沒有任何關係呢?從米可多公司的反饋來看,至少目前尚未有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詳查、認定。
劉佔平等業內人士表示,售假者往往採取隱蔽的“點對點”售賣模式,即不經過店面銷售,直接將種子推銷至農戶手中,此舉常常會避開種子管理部門的監管視線。在這種情況下,基層管理部門需要加大入戶倒查力度,從而使售假者無處遁形,也可做到及早發現,減少農戶種植風險。
其次,農戶也要增強法制觀念,不受非法售種者蠱惑,堅決不要來路不明的種子,以免出現收穫季節錢、物兩空的局面。
同時,在目前保險公司不願介入的情況下,政府部門或社會組織需勇於擔責,可制定救助機制,對遇到假種子的農戶先行救助,以免延誤後續農業生産。對於難以判斷損失的案件,立法部門可借鑒其他法律法規中的“假一賠十”等思路,從而走出種子案一拖就是一年甚至幾年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