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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産業轉移後稅收遷出遷入地三年內平分

  • 發佈時間:2015-06-25 08:01: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吳起龍

  京津冀協同發展産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明確。昨天,財政部發佈消息稱,京津冀産業轉移中,遷出企業完成工商和稅務登記變更並達産後三年內繳納的增值稅等“三稅”,由遷入地區和遷出地區按50%:50%比例分享。

  這次有關部門出臺的《京津冀協同發展産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稱,為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促進資源要素合理流動,實現京津冀地區優勢互補、良性互動、共贏發展,納入地區間分享範圍的稅種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三稅地方分成部分。

  由遷出地區政府主導、符合遷入地區産業佈局條件、且遷出前三年內年均繳納“三稅”大於或等於2000萬元的企業,納入分享範圍。具體企業名單,由遷入地區、遷出地區省級政府分別統計、共同確認。屬於市場行為的自由遷移企業,不納入分享範圍。

  對於分享方式,以遷出地區分享“三稅”達到企業遷移前三年繳納的“三稅”總和為上限,達到分享上限後,遷出地區不再分享。具體來説,遷出企業完成工商和稅務登記變更並達産後三年內繳納的“三稅”,由遷入地區和遷出地區按50%:50%比例分享。若三年仍未達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長兩年,此後遷出地區不再分享,由中央財政一次性給予遷出地區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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