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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三審 蔬菜、瓜果等禁用劇毒

  • 發佈時間:2015-04-21 07:32:30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謝淩宇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20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進行三審。草案新增加和調整了數項規定: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此外,在前兩次審議稿針對保健食品的原料、保健食品的註冊和備案等方面作出規定的基礎上,提交三審的草案再次加強了對保健食品標簽、説明書的管理;取消上次審議時草案中還有的不得以委託、貼牌方式生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規定。

  據了解,在一部法律草案修訂審議的過程中,如此大幅度的幾易其稿並非常見。有專家解讀稱,食品安全在我國屬於敏感問題,該法的修訂顯得更為重要,因此需要更加謹慎。

  此前的審議中,較受爭議的問題之一,即是否允許繼續使用劇毒、高毒農藥。劇毒、高毒農藥對人畜和環境有較大危害性,我國對高毒農藥採取了嚴格管控措施,目前高毒農藥使用量佔農藥使用總量的比重不到3%。但仍有12種高毒農藥在大田中使用。

  去年12月的第二次審議中,有人提出希望將“全面淘汰劇毒、高毒農藥”正式寫入法律。但三審稿並未採納這一意見。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低殘留農藥有時候根本起不到殺蟲的效果,所以農民還是不可避免地會用到高毒農藥,但是高毒農藥徹底被淘汰是未來的大趨勢,這需要過程,需要時間來研發更高效的替代産品。

  由於全面淘汰劇毒、高毒農藥尚不可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提出,當前應當加強對劇毒、高毒農藥使用環節的管理,同時加快有關替代産品的研發推廣。

  為此,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援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動劇毒、高毒農藥替代産品的研發和應用,加快淘汰劇毒、高毒農藥。同時增加規定,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

  在上一次審議時,草案規定,不得以委託、貼牌、分裝方式生産嬰幼兒配方乳粉。據悉,有全國人大代表和一些部委提出異議,認為委託、貼牌方式是國際通用的生産方式,在法律中一律禁止,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且對進口乳粉而言,生産企業也很容易以合資、合作等方法來規避。因此,法律委員會經過研究後,在三審稿中取消了禁止委託、貼牌的措辭,但保留不得分裝的規定。

  所謂奶粉分裝,是指大桶奶粉進口後,在國內灌裝和銷售。有專家認為,這種做法中間多個步驟存在二次污染的風險,嬰幼兒乳粉爆出的品質問題,很多都出在分裝生産上,這也是此次禁令出臺的主要原因。

  乳業專家宋亮告訴記者,在“一帶一路”和更多自貿區獲批的大背景下,乳業也要越來越放開,需要遵守國際市場的慣例,因此在新一次審議中允許了委託和貼牌,強調産業的專業化分工。而分裝確實會存在“二次污染”的隱患,國際上也沒有這種做法,所以需要將其禁止。

  此外,修訂草案還增加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適用於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食品,現行食品安全法和修訂草案二審稿沒有對這類食品作出規定。為保障特定疾病狀態人群的膳食安全,一直以來,我國對這類食品按藥品實行註冊管理,目前共批准69個腸內營養製劑的藥品批准文號。

  在要求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實施註冊管理的同時,草案還規定,註冊時,應當提交産品配方、生産工藝、標簽、説明書以及表明産品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的材料。

  另外,針對保健食品標簽、説明書的管理,草案明確,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用量及其對應的功效。保健食品的標簽、説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説明書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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