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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14種行為將被列為消費侵權行政約談對象

  • 發佈時間:2014-12-08 09:59:08  來源:新華網  作者:林宏  責任編輯:時習

  吉林省近日下發了關於《吉林省工商行政(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消費侵權行政約談制度(暫行)》的通知,對於不履行約談的違法經營者,將依法處理並記錄到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中。

  根據該規定,14种經營行為將被列為約談對象。其中包括消費者投訴舉報比較集中、數量較大的;經營者因同一商品(服務)品質問題被5個以上消費者群體投訴的;階段性消費者投訴舉報情況起伏明顯、數量變化大的;消費者投訴舉報和商品(服務)品質監管存在問題具有代表性、傾向性和苗頭性的;經營者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存在明顯缺陷或不足的;經營者一年內因商品(服務)品質問題被消費者投訴累計5次以上的;經營者因商品(服務)品質問題一年內對消費者的正當投訴無理拒絕或故意推諉累計2次以上的;經營者因商品(服務)品質問題一年內被工商部門查處2次以上的;經營者因商品(服務)品質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或造成經濟財産損失達1萬元以上的;經營者因商品(服務)品質問題被工商機關通報或被媒體曝光後,未主動改正而被消費者投訴或被查處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服務)品質存在缺陷或安全隱患,未採取有效措施的;公用企業或者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和直銷企業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廣告發佈單位、廣告經營者因發佈違法廣告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利用合同欺詐消費者的。

  此外,約談組織者應在約定時間內對約談整改情況進行回訪,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約談後整改不落實的,要通過媒體及其他方式予以通報,如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依法進行處理並記錄到企業信用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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