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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條鯽魚短7兩店家要賠你500塊?

  • 發佈時間:2014-09-16 14:23:38  來源:揚子晚報  作者:馬燕 郭昊晨 張葉  責任編輯:時習

  

  我願意退回20元錢。

  根據新《消法》,你得賠我500元。

  買條鯽魚短7兩,店家要賠你500塊?沒錯!新《消法》就是這麼規定的

  由於3月15日開始實施的新《消法》加大了對侵權商家的處罰力度、降低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近半年來消費者維權意識大大提升,全省消協組織受理的消費投訴達68942件,同比上升52%。在昨日召開的“新《消法》實施半年新聞發佈會”上,省消協還發佈了與新《消法》中“首次確認保護個人資訊”、“網購7天無理由退貨”、“舉證責任倒置”等條款相關的案例。

  關鍵詞 最少賠償500元

  買鯽魚遭遇“短斤少兩” 損失不足10元,卻獲賠500元

  3月15日,如東消協栟茶分會舉行消費者權益日現場諮詢,劉姓消費者來投訴,稱其當日7時在某超市購買了3.5公斤萵苣,結賬時發現小票標的價格與超市實際售價不一,多付款3.01元。

  後來消協人員了解到,3月14日萵苣促銷正好結束,3月15日系統自動恢復原價,但超市工作人員未及時換下促銷牌。經調解,超市賠償500元彌補劉先生損失。

  無獨有偶。東臺市姜先生4月11日花20元買了2.2斤鯽魚,拎著感覺缺斤短兩,復秤發現只有1.5斤。營業者承認錯誤並願退回20元錢,但據新《消法》,營業者需賠償姜先生500元。

  【解讀】

  在昨日的發佈會上,省消協副秘書長李曉娟介紹,新《消法》的最大亮點就是加大了對侵權商家的處罰力度、降低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以第55條規定為例:“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這意味著,消費者損失如在500元以下,侵權者要賠500元“兜底”。如果在500元之上,則適用“退一賠三”。

  上述超市雖不一定是主觀欺詐,但存在過失,因此適用新條款。

  關鍵詞 舉證責任倒置

  地板變形,消費者要退賠 店家無法舉證免責只好全額退款

  5月5日,消費者鄒先生在某裝飾材料店買了複合地板。幾天后,店家將地板送到家並鋪好後,鄒先生用瀝幹水的拖把清理了一下地板便離開了。

  第二天,他發現地板有些變形,要求店家全部拆除,退還預付款,並賠償損失。店方稱地板變形是鄒先生拖把上水分過多所致,拒絕賠償。張家港市消保委鳳凰分會接訴後,進行調解。

  店家面對新《消法》中首次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説不出個所以然,最後同意退還全部貨款4898元,並負責承擔運輸、鋪設拆除的全部費用。

  【解讀】

  根據新《消法》第23條“經營者提供的……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的規定,要求店家舉證地板變形不是品質問題,而是鄒先生拖地行為造成的。“舉證責任倒置”強化了經營者義務,減輕了消費者維權成本。

  不過,該條款僅限于購買或者接受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並僅適用於機動車等耐用品和裝飾裝修等服務。

  關鍵詞 個人資訊保護

  50元雇人給1500個手機發促銷短信 侵犯個人資訊權被罰1000元

  3月27日,泰州姜堰消協接到投訴,某家居廣場經營戶吳某未經許可,將100多位消費者的姓氏、性別及住所等個人資訊予以公佈。吳某解釋,公佈資訊是為了擴大某品牌建材影響,並無牟利企圖。

  4月20日,江陰消保會澄南分會接到消費者張先生投訴,反映某商貿城在未經其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向其發送商業性促銷短信。經調查核實,該商家出資50元委託人向近1500名某號碼段手機用戶發出了該短信內容。

  商家最終被認定侵害消費者個人資訊保障權,被工商部門處以1000元行政處罰。

  【解讀】

  李曉娟介紹,新《消法》首次將個人資訊保護作為消費者權益確認下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上述行為均違反了新《消法》第29條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資訊。”但以往由於個人難取證不好維權。半年以來,全省已受理此類案例兩起,説明投訴只要有依有據,追根溯源可維權成功。

  不過遺憾的是,由於新《消法》未規定此項侵權的賠償標準,目前還只能由工商部門對侵權者實施行政處罰。

  關鍵詞 産品提前終止

  理財産品提前終止沒通知到 銀行賠3月利息和200元禮券

  2011年2月28日,顧女士在盛澤某銀行投資10萬元買理財産品,年利息為6.3%,期限三年,至2014年3月1日終止合同。後顧女士按約每年領取利息,但今年3月1日她支取本金和利息時,被告知該理財産品的債務人已在3個月前提前還款,顧女士第三年只能領取9個月的收益。顧女士投訴至蘇州市消保委盛澤分會。

  銀行負責人認為己方沒有過錯,稱提前還款後已用短信告知,只是顧女士留的是固定電話,沒有短信顯示,而且銀行打了兩次電話均無人接聽。

  消保委工作人員提醒銀行人員,新《消法》中有理財産品提前終止的相關條款後,經調解,雙方達成“由銀行支付顧女士10萬元存款3個月的活期利息以及200元的禮金券”的協議。

  【解讀】

  新《消法》規定“一旦産品管理人提前終止産品,將提前2個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資者,並在提前終止後3個工作日向投資者兌付應得的理財産品本金及收益,理財收益按實際理財期限計算”。根據這條規定,銀行要以公告形式履行告知義務,應當及時兌付存款額義務,也就是説要及時告知投資者結算,但這一點銀行沒做到位,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據統計,3月15日—9月15日,全省消協組織共受理金融服務類投訴100件,較去年同期增長1.35倍,其中近一半涉及合同類投訴。

  關鍵詞 7天無理由退貨

  網購靈芝膠囊後擔心上當 退貨成功但須自付運費

  消費者任某4月初向北京某健康科技中心訂購了30盒中成藥(靈芝北芪膠囊),價值7960元。收到貨付款後發現該批貨的寄件人為“健康百年中心”,但發票上的印章為福州市某門診部。於是懷疑該批貨品來路不正規,認為自己上當受騙,要求退貨,並投訴到蘇州市平望消保委分會。調解人員與北京該健康科技中心取得聯繫,對其宣傳新《消法》知識,指出本投訴適用新《消法》第25條“七天無理由退貨”,對方同意全額退款,但需要發貨方(即福州市某門診部)同意。調解人員再次與該門診部聯繫並宣傳新《消法》。經多次調解獲全額退款,消費者按法律規定承擔退貨運費102元。

  【解讀】

  新《消法》第25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但同時規定下列4種商品除外:“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同時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省消協人士解釋,這樣的約定也兼顧保護了經營者的利益,限制了消費者隨心所欲網購、事後反悔情況的頻發。

  群體性消費事件 可由消協提起公益訴訟

  近年來,我國不斷出現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群體性消費事件,但由於糾紛數額小,或消費者勢單力薄,舉證困難,維權陷入尷尬境地。新《消法》首次明確了消協的訴訟主體地位,對於群體性消費事件,消費者可以請求消協提起公益訴訟。

  昨日的發佈會上,李曉娟介紹:“以前香港曾提起過公益訴訟,每個消費者最終獲賠10元。”她介紹,新《消法》實施半年來,全國尚無1例消協作為訴訟主體的公益訴訟案例,因為難度確實比較大。但我省消協目前也正不遺餘力推進此事進展,希望就霸王條款或群體消費提出公益訴訟。“目前已徵集很多線索,正請專家論證。”

  揚子晚報記者了解到,目前線索較多,但其中比較突出發生在四大領域:網路平臺霸王條款、金融保險業的霸王條款、洋快餐福喜事件、汽車零部件壟斷等。這意味著,新《消法》實施後的首單公益訴訟,或許將從上述四領域中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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