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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家地産糊弄買家:攬客時説佣金1%過戶前突然翻倍

  • 發佈時間:2016-02-24 07:54:45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葉松麗 張佳琪  責任編輯:金瀟

戀家地産説,雖然承諾有錄音,但是以書面文字為準。 /晨報記者 張佳琪

  戀家地産説,雖然承諾有錄音,但是以書面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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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間合同中明明寫了2%的佣金條款,“戀家地産”卻説可以申請打折,讓買家放心簽約。然而,過戶之前仲介卻翻臉了:不交完佣金,就不給過戶。眼看著約定的過戶日期一天天臨近,買家尹女士不敢違約,只好多付了近3萬元。

  仲介公司説,他們公司規定佣金是2%,當初他們只答應幫尹女士申請1%甚至更低的佣金,但並沒承諾一定能申請到這項優惠。

  號稱房東漲價了,多付6萬

  為了給孩子上學創造條件,尹女士看中了長寧區仙霞路上的一套二手房。去年國慶節期間,上海陽誠房地産經濟事務所的門店“戀家地産”的工作人員謝建發帶著她去看房。價錢、地段以及佣金,她都很滿意。尹女士讓謝某儘快聯繫賣家。謝某讓尹女士回家等他消息。

  10月中旬某天晚上7點多,尹女士突然接到謝某打來的電話,要她晚上9點之前趕到位於雙流路上的仲介公司,説賣家只有這個時間有空,第二天又要離開上海。

  “連忙放下飯碗,安頓好孩子,打了輛車,匆匆忙地趕到了仲介公司。”後來,房東告訴尹女士,仲介也是這樣跟她説,買家僅當晚有空,第二天就要離開上海了。不過,尹女士從賣家口中聽到這一橋段時,她已經“被套”了。

  尹女士説,到仲介公司後,謝某告訴他,房價不是290萬元,因為有好多人想買這套房子,房東要漲價了。

  尹女士要求跟賣家面對面談,但是仲介不同意。謝某把買家和賣家分開在兩個房間裏,謝某與他們的經理幫雙方談價錢。兩人去房東那邊談了幾分鐘跑過來説,“完了完了,你這個房子買不成了,房東把價錢漲很多。這房子現在的情況是,大家都在搶,能買下來就不錯了。”尹女士説:“那不行,我沒有錢,你再跟她去談,加1萬元怎麼樣?”過了一會,謝某又回來了,説:“什麼一萬呀?姐,這麼辦吧!你看著我給你加,加到人家能賣了,你就點頭吧!”

  “我不知道他們怎麼跟房東説的,在房東猶豫的時候,仲介就快速地給我加錢,我説李經理,我沒有同意,他説,哎呀,你別管,聽我的沒錯。”然後一下子就給我加到了296萬元。

  尹女士説,從跟賣家談判到簽約,這個時間跨度也就半個小時。

  所謂佣金確認書糊弄買家

  談妥價錢後,“戀家地産”連忙跟尹女士簽訂了一份居間合同。尹女士看到第五、第六條——收取總房價2%佣金的條文,就停下來不簽字。“我問謝建發,為什麼不是1%?你説的1%呢?謝建發説,你別管這個條款了,我會替你申請的!申請下來以後,我們還要簽一個佣金確認書,到時候,居間合同上的條款就無效。”

  尹女士説,當時該門店的李經理在一旁説,讓小謝幫你申請,如果一次申請不下來,就反覆申請,總是可以申請下來的。“我還在猶豫的時候,小謝捅了我一下,説,姐,你快簽掉,別猶豫了,萬一賣家回過神來,不賣了,你就買不成了!我緊張得夠嗆,然後就簽了字。簽完字後,小謝説,姐,你快走吧,萬一房東再給你提什麼條件,就不好辦了。”

  尹女士説,她就這樣稀裏糊塗地簽完字,往家趕。“我走到半路上,小謝給我來電話説,姐呀,幸虧你走了,房東在這裡後悔了!實際上,我從簽完字就擔心這個佣金問題會生變。”

  第二天,尹女士就開始催促謝建發幫她申請“1%以下”的佣金優惠。然而,3月1日是最後的過戶日期,謝某一直沒有申請下來。“我急了,2月19號,我打李經理的電話,他説他在昆山賣房子,公司跟他沒關係,有事兒找謝建發,謝建發可以代表公司。”

  昨晚,李經理在電話裏告訴本報記者,他對此事概不知情。

  堅稱不交完佣金不過戶

  2月19日,記者來到位於雙流路上的“戀家地産”。房産仲介的謝建發説,公司規定就是2%的佣金,白紙黑字寫著的。他聲稱,如果尹女士不交完佣金,就不給辦理過戶。

  然而,在尹女士提供的去年10月16日以及11月9日她跟謝建發的通話錄音中,謝某多次確認最多就1個點的佣金。對於這些錄音,謝建發明確表示,一切以書面文字為主。他努力幫尹女士申請,最終沒有申請下來。

  上海同易律師事務所許麗律師説,雖然在證明力上書證高於視聽資料,但是在這個交易過程中,謝某的多次口頭許諾,可以作為她主張權益的證據。

  “3月1日是過戶的最後日期,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沒有過戶,我不僅拿不回訂金,還要承擔違約金。因為這是我跟仲介的問題,跟賣家無關。”尹女士説,她迫於無奈,只好按照2%付清了佣金。2月20日,她向戀家地産交付了59000元“仲介費”後,終於辦完了過戶手續。

  業務員個人承諾要寫進合同並蓋章

  許律師説,尹女士是因為經驗缺乏,輕信仲介的話,才吃虧上當的。如果尹女士一開始就讓仲介白紙黑字寫下相關承諾,就不會有後面的糾紛。

  “當事人事先一定要了解自己所要簽的合同的條款內容。若簽約時無法一一細讀,請將對方承諾的內容以補充約定條款的方式寫下來,作為合同的一部分。”許律師説,通常業務員個人承諾的行為,不會被公司認可。因此,在簽訂相關合同時,對仲介公司的承諾,應當要求對方加蓋公司公章。

  許律師説,據她了解,在遭遇權益侵害的消費者中,僅有21.6%的消費者選擇舉報、反映和投訴。之所以有近八成的消費者沒有舉報或投訴,是因為侵權行為由顯性轉向隱性,消費者舉證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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