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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團遊買到假貨次品 可向旅行社索賠

  • 發佈時間:2015-07-29 08:30:00  來源:揚子晚報  作者:王赟 于楊 夢瑤  責任編輯:金瀟

  昨日,《江蘇省旅遊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草案中進一步強化了旅遊市場秩序管理,在旅行社約定的購物場所買到假貨、次品等旅遊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賠償等。

  跟團遊買到假貨次品,可向旅行社索賠

  “草案突出了對旅遊者權益的保障。”省旅遊局局長秦景安介紹,草案中在導遊、領隊的執業許可、從業規範;旅行社合同規範;景區最大承載量制度;網路旅遊經營規範等條款中,對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做了平衡性規定。

  對於市民關注的旅遊購物問題,揚子晚報記者注意到,除了《旅遊法》已經規定的“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並通過安排購物或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之外,《江蘇省旅遊條例(草案)》中,還擬增加了一條“旅遊者在與旅行社書面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內購物,遇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情況,可以要求旅行社賠償,旅行社賠償後,有權向商品銷售者追償”。

  六種不文明行為將被記錄

  針對不文明旅遊行為,草案規定省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者不文明行為記錄製度,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因下列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的,或者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納入旅遊者不文明行為記錄:

  1、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2、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3、違反旅遊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4、損毀、破壞旅遊地文物古跡;5、參與賭博、色情等活動;6、嚴重擾亂旅遊秩序的其他情形。

  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徵信機構等部門通報其不文明行為記錄。

  老年人出遊,旅行社應採取安全保障措施

  長江沉船事件發生後,不少老年遊客開始為出遊的安全擔憂。對此,草案單列一章講“旅遊安全”,規定“旅遊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遊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此外,住宿、旅遊景區和高風險旅遊項目經營者應當依法投保相關責任保險,並且提示旅遊者投保人身意外險。

  自助遊、自由行越來越火,帶動了網路旅遊的發展,許多人喜歡網上訂機票、酒店、景點門票。草案還明確,鼓勵旅遊經營者建立旅遊電子商務平臺,提供個性化的定制和預約服務,實現資訊查詢、預訂、支付和評價等線上服務功能。網路旅遊經營者應當為旅遊者提供真實、可靠的旅遊服務資訊,應當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等代訂服務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經營資質的經營者作為服務供應商。

  而且,網路旅遊經營者應當與旅遊者訂立紙質或者電子形式的合同。網路旅遊經營者收取旅遊者的旅遊服務費或者其他相關費用的,應當提供合法的紙質或者電子形式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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