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促銷不能再“任性” 三種情況算欺詐
- 發佈時間:2015-06-25 07:1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金瀟
網路促銷、電商“無節造節”將不能為所欲為。國家發改委昨日發佈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專門針對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的促銷明確了三種情形認定其構成價格欺詐的情形。業內人士分析認為,把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納入規定中,為加強電商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利於規範網路交易市場。
伴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如何為消費者創造一個良好的購物環境,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根據通知,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不直接向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銷售商品,不構成《規定》第三條所稱的經營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主體:(一)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在網站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某網路商品經營者所銷售的商品價格低於該網路商品經營者在商品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的;(二)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聲稱網站內所有或者部分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但網路商品經營者並未實際開展促銷活動的;(三)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提供的標價軟體或者價格宣傳軟體等強制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價格標示的。
北京商報記者梳理髮現,《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發佈于2001年,由於時間比較早,並沒有關於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的內容。2006年,國家發改委雖然發佈了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但是仍然沒有涉及到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
北京工商大學經濟研究所所長洪濤指出,目前電商的低價競爭、疲勞促銷,價格欺詐問題頻現,很多優質的産品體現不出應該有的價格,導致不少經銷商虧損或慘澹經營,不利於電商的長遠發展。由於缺少法律法規,以前我國在對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價格欺詐監控還存在缺位,這次把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納入規定中,為加強電商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利於規範網路交易市場。
對於國家發改委出臺的上述《規定》,阿里巴巴相關負責人表示,上述《規定》不會對阿里巴巴平臺方造成負面影響,也不會加重平臺方的義務。據該負責人介紹,國家發改委在出臺上述《規定》之前已經廣泛徵求包括阿里巴巴、京東等大型電商平臺的意見,平臺方、經營者與國家發改委在公開場合已經討論過上述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的出發點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於第三方平臺和經營者都是合理的規定。”
京東商城相關負責人也表示,京東商城極為重視並嚴格遵守國家發改委有關《規定》及相關解釋,並已于2014年9月開始實施價格標識改進措施:京東商品頁面的價格標示位置中只出現“京東價”,禁止出現“原價、參考價”。
隨著電子商務爆髮式的增長,網商比比皆是,電子商務開啟了交易的潘多拉魔盒。每年的“6·18”電商大促和“雙11”、“雙12”過後,都會有消費者投訴電商搞價格欺詐,先提價再促銷,活動價格高於平時銷售價格,網友吐槽更是比比皆是。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監測數據顯示,去年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網購消費投訴7.78萬件,同比增長356.6%。網購消費投訴主要集中在合同、售後服務和品質問題等方面,分別佔投訴總量的28.4%、22.7%、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