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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佰網披電商外衣非法傳銷 吸金6000余萬

  • 發佈時間:2014-08-15 14:5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張衡  責任編輯:謝淩宇

  打著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的旗號,祁連峰等人創辦美佰網,以高額返利為誘餌,吸引客戶交納保證金成為經銷商,在半年時間內非法吸收高達6000多萬元資金。

  民間反傳銷協會創始人李旭認為,這種情況是典型地借電商名義進行網路傳銷,“他們往往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並以合法的公司為掩護建一個網站,具有跨地域的特點,一旦關閉網站跑路,投資者就會血本無歸”。

  運作方式 設網路銷售平臺 不為賣貨為“拉人頭”

  據美佰公司法定代表人祁連峰供述,其于2011年12月創辦美佰(北京)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註冊資本10萬元。公司經營範圍包括銷售電子産品、通訊設備。

  然而這個網路銷售平臺並非不銷售商品。美佰公司原培訓部講師吳翠鶴在作證時,講述了美佰公司的經營方式以及客戶投資後如何得到回報。

  模式之一是購物返利。客戶在美佰網上註冊成為會員,消費購買商品後,根據不同的價格得到不同的積分,1個積分等於1元。然後再以這個積分為基礎,按12期或24期返利,每期返利的比例為1比1.25左右,直至返利期限結束。另外一種模式就是繳納2萬、6萬、10萬元的保證金,成為美佰的經銷商,然後獲得返利。

  據多名美佰公司員工證實,美佰實際上並沒有銷售商品的業務,而是靠發展經銷商“拉人頭”繳納保證金。

  美佰公司客服部員工張超作證説,“美佰公司經營的業務就是向客戶推薦購買公司套係,交納保證金成為經銷商,此外沒有其他業務。”

  這一點也得到了美佰公司辦公室主任喬石的證實:“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吸納客戶成為會員,收取保證金,同時按期給客戶返利,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經營業務。”

  設計部職員陳鑫則表示,“起初我以為公司是類似淘寶網的購物網站,但從我到公司至今,網購平臺系統一直沒有做出來。”

  商家與其簽訂合同 最後變為繳費“會員”

  據被害人崔欣陳述,其與美佰公司在2012年3月簽訂産品上架經銷合同,約定在美佰網上出售化粧品。“我們給美佰公司提供了化粧品的圖片、産品清單、價格,美佰公司也把我們的産品挂在了網上,但美佰公司一直沒有真正開通銷售平臺,我們的合作停留在簽署合同這個層面。”

  後來,崔欣與美佰公司簽了經銷商合作經營合同,交了1.6萬元成為美佰網的會員,因沒有要贈品,2萬元的加入門檻減免了4000元。

  交2萬返利近10萬 發展下線層層返利

  祁連峰説,他早在2011年10月就開始吸納會員開展返利業務。

  事實上,祁連峰所設計繳納保證金獲得高額返利的模式並不複雜。據其交代,客戶交納2萬元保證金為1個套係,第一個月按照2萬元的2%即400元再減去400元的10%稅金即360元作為返利,以後每個月按照360元的1.5倍重復累積疊加,直至返利12期後結束。

  按照這種模式,繳納2萬元保證金,1年後的返利總額為9萬多元。除獲得返利外,客戶交納保證金成為會員後都會領取一次美佰排隊獎,金額是1125元。另外,客戶還可以通過自己發展的人員的銷售業績獲得返利,形成層級返利網路。

  據祁連峰供述,如果客戶發展了下線,每推薦1個客戶,他每月的返利還要加上他所推薦的客戶每月返利的20%。此外祁連峰表示,公司吸納的會員人數每達到84單時,在公司會員排名單上排在最前面的會員就可以再領一次美佰排隊獎。另外,客戶還有可能領取保證金金額6%的總監獎。

  通過QQ和朋友圈 吸納會員三千余人

  祁連峰説,美佰公司最開始做返利時,是通過QQ和微信朋友圈發展客戶的,到2012年5月事發時,公司已經吸納了會員3000余人,“當時我把公司的返利方式、會員能拿到的預期收益通過QQ給他們傳了文件,之後陸續有人找我做業務交納保證金”。

  為了發展更多經銷商,美佰網還推出了會員禮品,主要包括蘋果、三星手機,以及冰箱、空調等,還有一些購物卡、日用品,産品價值在4000元左右。而購買這些禮品的資金都來自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

  一審法院出具的證據顯示,美佰公司共非法吸收了3198人次會員保證金款,涉及筆數3198筆,應收保證金總額6448萬元。

  案件審理

  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審判有期徒刑19年

  2012年1月,祁連峰個人增資490萬元,將美佰公司的註冊資本變更為500萬元。

  當年4月份,美佰公司又變更註冊資本為2000萬元,股東變更為祁連峰和李翠玉二人,其中李翠玉出資1500萬元,祁連峰出資500萬元。不過祁連峰坦承,李翠玉並沒有實際出資,“公司增資的錢是收取客戶交納的保證金墊付的”。

  美佰網非法吸收存款情況“東窗事發”後,2012年5月份開始,祁連峰等人先後被查獲歸案。法院審理查明,祁連峰、李翠玉將吸收的資金用於個人購買汽車及為他人支付購房款,金額共計200余萬元,並於案發後攜帶集資款2100余萬元潛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祁連峰、李翠玉等6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另外,祁、李二人在案發前後肆意揮霍集資款並攜款逃匿,二被告人的行為還構成集資詐騙罪。

  經審理,一審判祁連峰有期徒刑1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判李翠玉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其他四人也被判2年到2年半不等,並處罰金。

  延伸採訪

  具欺騙性和隱蔽性 網路傳銷事件頻發

  記者梳理近年網路傳銷資料發現,打著電子商務或消費返利的旗號進行傳銷的案件並不少。

  如發展代理構築傳銷網路的上海家帝豪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推銷商品、“消費養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1萬元購買商品套餐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自2007年至案發,在全國共計發展代理商6萬餘人,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共計10.9億余元。

  另外,太平洋直購網設計了會員消費積分返利等制度,網站註冊會員繳納7000元便可成為最低級別的“合格誠信渠道商”,並獲得一定返利。但消費返利僅僅是為了掩蓋推廣返利的傳銷本質,通過推廣返利,大肆發展下線。至案發時,太平洋直購網共發展渠道商12.15萬名、其他會員676.76萬名、實際收取保證金37.98億元。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研究認為,與傳統行銷相比,網路傳銷的虛擬性更強、更具欺騙性、隱蔽性強、跨地域性傳播等特點。

  具三個特徵 即可認定為傳銷

  在傳銷性質的認定上,中國民間反傳銷協會創始人李旭解釋説,只要同時具備三個特徵就可認定是傳銷:“一是繳納入門費,取得加入資格;第二就是發展下線,組成層級關係;第三通過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進行返利。”

  李旭告訴《法制晚報》記者,2005年國務院頒布了《禁止傳銷條例》,其中列舉了傳銷行為的三種表現形式:一是“拉人頭”式傳銷,二是騙取“入門費”式傳銷,三是“團隊計酬”式傳銷,“美佰網的這種情況,是典型的披著電商外衣的網路傳銷”。

  李旭表示,這種網路傳銷往往打著電子商務、消費返利的旗號,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並以合法的公司為掩護創建一個網站,“打著電商旗號做傳銷的情況,2011和2012年比較猖獗”。李旭説,2012年年底,工商總局、公安部在全國集中打擊以建電商網站以消費返利為誘餌的模式,美佰網與太平洋直購網、萬家購物有些類似。

  至於如何區分傳銷與正常的返利網站,李旭表示:“正常返利網站的返利是單層的,而且返利相對合理。但網路傳銷的返利超出了合理的範圍,有的高達100%,比如消費100返利100等。”

  此外,李旭認為傳銷網站還打了一個時間差,“比如100元的返利要一年才能完全返還。打時間差,前期的返利是根據後期交的入門費來返還,到一定的時間,便卷款跑路。這是一種圈錢的遊戲,是一種騙局”。

  李旭表示,現在利用網際網路或移動網際網路平臺搞傳銷的情況很多。“比如網路傳銷組織在拉人的時候,通過微信群、QQ建群、YY聊天室等發佈資訊或洗腦,這樣就更隱蔽。”他提醒稱,網路傳銷具有跨地域的特點,部分傳銷網站的伺服器建在境外,很難監管,“網站一關,投資者就血本無歸”。

  美佰網高額返利流程

  客戶交納2萬元保證金

  第一個月返利:

  2萬元×2%-(2萬元×2%)×10%稅金=360元

  以後每個月按照360元的1.5倍重復累積疊加

  至返利12期後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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