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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不合格 家樂福雙井店被判賠

  • 發佈時間:2015-11-02 08:52:22  來源:新華網  作者:唐寧  責任編輯:金瀟

  去年6月至12月,市民衛先生(化名)在家樂福雙井店購買了三次食品,都發現標簽有問題,其中有“義利巧克力麵包”認證不符,馬鈴薯澱粉品質等級未標注,還有一款旗魚松産品營養參考百分比和食品添加劑未標注。衛先生遂起訴家樂福雙井店要求退貨,並支付賠償金。

  今天上午,《法制晚報》記者獲悉,對消費者衛先生分別提起的三起訴訟,朝陽法院全部判決支援。

  家樂福雙井店對第三起訴訟“旗魚松案”不服上訴,被市三中院駁回,維持原判。

  消費者起訴

  食品標簽不符 三訴家樂福

  2014年6月12日,衛先生花3.9元在家樂福雙井店買了兩個“義利巧克力麵包”。

  衛先生説,麵包袋上標注的“通過ISO9001品質管理體系認證”、“通過HACCP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字樣,均是針對企業的品質管理體系的認證,並非對廠商生産的某一産品的認證。

  衛先生認為,家樂福雙井店銷售的麵包外包裝標注不當,容易使人産生麵包通過上述兩項認證的錯誤理解,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已構成事實上的欺詐。

  衛先生遂將家樂福雙井店及家樂福總公司訴至朝陽法院,要求退還貨款,並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500元,並賠償交通費、列印費等各項維權費用123.15元,同時要求家樂福公司對上述退賠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此後,衛先生又分別在2014年10月23日和2014年12月7日,在家樂福雙井店購買了109袋從6.6元到6.9元價格不等的“京福緣馬鈴薯澱粉250g”及5瓶單價57.6元的“便利小館牌旗魚松”。

  衛先生説,馬鈴薯澱粉原本分為優級品、一級品和合格品三個品質等級,但他買的馬鈴薯澱粉卻並未標注等級,旗魚松産品標簽中聲稱富含天然DHA,卻未標注DHA的營養成分含量及其佔營養素參考值的百分比,同時,該産品在配料表一欄中標注醬油,但沒有依法標注食品添加劑。

  衛先生認為,家樂福雙井店銷售上述産品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按《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將家樂福雙井店訴至法院,要求退貨返還馬鈴薯澱粉的貨款801.9元和旗魚松貨款288元,並按照《食品安全法》十倍價格賠償的規定賠償其8019元和2880元。

  家樂福辯稱

  字樣不會誤導消費者

  據法制晚報(微信公號:fzwb_52165216)記者了解,庭審時,對於“巧克力麵包案”,家樂福雙井店辯稱,涉案商品是北京義利麵包食品公司生産並提供的,該公司持有ISO9001品質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及HACCP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這兩個認證範圍包含了麵包的生産和食品安全管理活動。“且麵包上標注的字樣不會誤導消費者指向具體某一産品,不存在誤導消費者的可能。”

  家樂福雙井店表示,涉案麵包袋上的HACCP標識已被覆蓋並升級,義利麵包標識合法合規。衛先生要求家樂福承擔連帶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家樂福雙井店是分支機構,沒有獨立財産,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相關民事責任應由家樂福公司承擔。

  被告家樂福總公司則表示同意雙井店的答辯意見。

  消費者未受損害 不同意十倍賠償

  在“馬鈴薯澱粉案”和“旗魚松案”中,家樂福雙井店辯稱,涉案商品是由正規渠道進貨,該店已經進行了資質審查,並查驗了食品生産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産品品質檢驗報告、檢驗檢疫衛生證書等相關文件,已經履行了銷售者的法定義務和責任,不具有“明知”的情節。該店不是十倍賠償責任的法律主體,消費者應向食品生産者索賠。

  家樂福雙井店稱,食品安全法中明確規定,消費者要求十倍賠償的前提是受到人身、財産或其他損害,而衛先生所購産品並未食用,也未造成實際損害,故不適用十倍賠償,如果涉案産品“馬鈴薯澱粉”中確實存在品質問題,家樂福雙井店承擔的也是違約責任,可以退貨,但不同意其他訴訟請求。

  家樂福雙井店向法制晚報(微信公號:fzwb_52165216)記者表示,“旗魚松”是台灣進口産品,原包裝適用原産地法律法規,已按食品法加貼了中文標簽,並取得國內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不存在違規事項。

  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加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對於含量低於25%的複合配料中含有食品添加劑,若在總産品中不起工藝作用,也不需要表示。

  判決

  “巧克力麵包案”:義利麵包認證過期 商家判賠

  法院審理認為,衛先生自家樂福雙井店購買涉案商品,該店向其出具發票,雙方之間已形成食品買賣關係,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生産涉案麵包的企業雖經過相關認證,但都是對企業關於産品品質的一整套管理制度、流程的“管理體系”,具備正常認知能力的普通消費者不會對其理解為對特定具體産品的認證,故不會使一般消費者陷入誤區。

  但原告衛先生購買涉案麵包時,生産公司的HACCP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已經超過有效期限,家樂福雙井店、家樂福公司雖辯稱已被更高標準的體系所替代,但不應苛求消費者具有此種專業知識和理解水準。無論兩個認證體系關係如何,標注認證過期仍屬不當,會造成缺乏專業知識的一般消費者誤解。因此,該標注構成欺詐。

  綜上,朝陽法院一審判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家樂福雙井店賠償衛先生貨款、賠償金、交通費等627元,因家樂福雙井店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由家樂福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馬鈴薯澱粉案”:

  食品標注違規 家樂福十倍賠償

  法院認為,在“馬鈴薯澱粉案”中,根據相關規定,涉案商品的標簽應明確標出等級代號,該商品包裝上未標明違反了食品安全法,不符合標準。家樂福雙井店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據此,法院按照《食品安全法》,判決家樂福雙井店賠償衛先生貨款及十倍賠償金共8820.9元,衛先生返還家樂福雙井店貨物。

  “旗魚松案”:銷售者負有審慎之責

  在“旗魚松案”中,法院認為該産品雖然標注了“含天然豐富D.H.A”但卻並未標注其含量,與現行國家食品標準不符,禁止生産經營。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應當對其所售産品盡高度審慎之責。家樂福雙井店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可以向銷售者要求適配價款的賠償金。

  據此,法院按照《食品安全法》,一審判家樂福雙井店賠償衛先生貨款及十倍賠償金3168元。

  家樂福雙井店對“旗魚松案”不服,上訴至三中院。三中院經審理,駁回了家樂福的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解讀

  市場監督需要民間力量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巡視員、《消法》起草人之一的何山教授,上午接受《法制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今年10月起實施的被稱為史上最嚴《新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正是對國內各大企業、各大商家起到有力的制約作用,最大限度地防止他們銷售假冒偽劣産品,而此前出臺的新消法也有著動員和培養一批職業打假人的目的。

  何山表示,市場監督單靠消協、工商、質監等政府部門遠遠不夠,不僅需要借助和依靠“職業打假人”這批民間力量,還需要企業、商家自身繃緊不能賣假貨的這根弦,一旦有黑心或不法商家銷售假貨,那麼按照最新出臺的《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進行罰款處理,將給售假商家深刻的教訓。

  何山教授建議,對於普通消費者,受了欺詐不要忍氣吞聲,要拿出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其實罰不是主要目的,真正的目的是使商家忌憚,讓他們不敢再踏入售假行列。”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接受法晚記者採訪時表示。

  邱寶昌説,在這些打官司維權團隊中,實際上有一部分是職業打假人,另一部分是普通的消費者。對於産品出現的看似不嚴重的問題,如標簽錯誤等,打官司基本都能打贏,是因為職業打假人對於維權來講比較專業,他們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也熟悉商家在産品上的缺陷。

  而消費者可能會考慮到時間的成本、打官司的成本,對於這些“小問題”既往不咎,但是一旦積少成多,也有可能變成大問題,這就需要職業打假人來維護市場的環境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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