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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賣"紅雙喜"乒乓球被告侵權 判賠7000元

  • 發佈時間:2015-04-22 15:51:45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楊昌平  責任編輯:時習

  賣了價值僅10元的幾個乒乓球,卻接到來自國內著名企業紅雙喜的起訴書,並最終被判賠償7000元,小超市經營者雷某感嘆,再也不敢賣侵權商品了。今天上午,懷柔區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了此次案件。據該院統計,零售市場的經營者較易銷售侵犯商標權與著作權的商品,但此類經營者的應訴能力又較差,結果面對鉅額索賠,一些被告都被嚇壞了。

  一提起知産案件,都以為涉案金額大、原被告實力都較強,其實不然。據懷柔區法院調研,小商品零售市場侵權商品種類繁多,涉及建材、汽配、食品、飲料、服裝、鞋帽、生活日用品等日常消費的各個方面,而且涉及侵權的商品大量存在,侵權商品通過各個零售商的長期銷售行為,充斥著幾乎所有消費者的購物筐。像懷柔法院受理的此類侵權案件,就涉及“舟山帶魚”、“紅雙喜”、“公牛”、“九陽”等諸多品牌。這表明,大企業逐漸重視對自身商標權的保護,已經把打擊侵權的目標瞄準了個體經營者。

  像上海紅雙喜公司訴雷某一案就是典型。該公司委託公證員到雷某所在超市的店舖內,購買了乒乓球20個,並取得了一張蓋有“北京雷某超市財務專用章”、金額為10元的收據一張。鑒定結果為:該産品並非由上海紅雙喜公司生産。後紅雙喜公司訴至法院,索賠5萬元。經審理,懷柔法院判決雷某賠償損失4000元及訴訟合理支出3000元。

  據懷柔法院調研,在此類案件中,個體工商戶往往欠缺相關法律知識,應訴時也不會聘請專業律師,甚至出現不配合法院工作,拒絕領取訴訟材料等情況。在案件審理時,個體工商戶一般以不知道商品侵權、所售商品擁有合法來源為由進行抗辯。但是,作為終端銷售商,他們提供的證據一般只有進貨小票,不能提供供貨合同、支付憑證、購貨發票、供貨商資質等法律要求的能夠證明其不存在侵權過錯、所售商品擁有合法來源的證據。直接導致在此類訴訟中必然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懷柔法院建議,到小商品零售市場購物的消費者,要提高權利保護意識,注意保留好票據等相關證據。以維護消費者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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