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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手機要求“保底消費” 商家被判退款並道歉

  • 發佈時間:2015-04-13 08:29:32  來源:廈門日報  作者:陳泥  責任編輯:謝淩宇

  購買了手機之後才被告知該手機還需“保底消費”不少於一年時間。近日,翔安區工商局馬巷工商所接連受理了三起此類投訴。

  三名消費者投訴的對象均是我市某知名手機連鎖經銷商,但分屬不同門店。工商人員調查了解到,這三名消費者都是在完成付款後,才被商家告知所購買的手機每月還有“保底消費”的要求,最低消費金額也要一百多元,而且最長的期限居然有四年之久。消費者均表示,商家未提前告知有“保底消費”這一條款,後來發現有這一附加條件後要求退款,商家均以“手機已開通激活,不能退貨”等各種理由搪塞、拖延。在馬巷工商所調解下,商家終於同意為消費者退款,或更換無保底消費手機,並向消費者賠禮道歉。

  工商人員提示,2015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資訊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品質、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資訊誤導消費者。但一些商家在銷售商品的時候,為了儘快促成交易故意拖延、隱瞞、避開有關利害關係資訊,讓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商品,又不讓消費者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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