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星級酒店內賣假LV商品 酒店判賠LV96萬元
- 發佈時間:2015-04-13 08:06:00 來源:北京日報 責任編輯:時習
四星級的京泰龍國際大酒店的“商品部”銷售假冒LV商品,LV歷時兩年取證維權,訴到東城法院索賠176萬元。日前該案開庭審理時,酒店方稱“商品部”是獨立法人,賣假貨和酒店無關。法院審理後判決,酒店須賠償LV96萬元。
LV代理人稱,在公證部門的監督下,工作人員分別於2012年7月和2014年5月,在酒店商品部內購買了標注品牌為“LV”的手提包、皮帶、錢包等物品,經鑒定,均係假冒商品。“兩年內不斷銷售假冒商品,可見侵權持續時間長,損害後果嚴重。”代理人要求,酒店方應立即停止銷售假冒商品,並登報致歉,賠償LV損失和訴訟合理支出176萬元。
“這是惡意取證,惡意訴訟。”酒店代理人稱,“商品部”實際上是獨立法人,即金福匯煙酒超市,該超市和酒店是物業租賃關係,其在臨街門臉兒上有4米長的醒目牌匾,在其收銀臺後半米的墻上也懸挂著營業執照。“LV公司在取證時,規避了這些證據。”代理人還提出,LV公司歷時兩年取證,實際上自行擴大了損害後果,如果一經發現,立即通知酒店,酒店會立即責令金福匯煙酒超市下架侵權商品。代理人認為,LV公司之所以拖延,就是為了提出高額的索賠金額。
對此,LV代理人反駁説,取證人員入住酒店後,酒店大堂的走廊直接通向“商品部”,沒有看到其他字號或牌匾,普通消費者都會認為“商品部”屬於酒店自營。而且,購物後,“商品部”的銷售人員帶著取證人員到酒店總臺付款並開具發票,可見,酒店是假冒商品的實際銷售人。
“根據相關規定,四星級以上酒店必須具備為賓客統一開具發票的服務。”代理人介紹,只要是在酒店內消費,酒店就必須為客人開發票,但金福匯煙酒超市是獨立法人,也可以自主開發票。“有些客人為了方便報銷,要求酒店代為收款並開具發票,但酒店並不從中獲利。”代理人強調説。
對於“酒店內消費”這一説法,原被告雙方有不同看法。LV代理人認為,客人在酒店自主經營的場所消費才是“酒店內消費”,否則酒店代開發票,就違反了稅法。酒店方則提出,只要是在酒店裏面消費,都算是“酒店內消費”。
此外,酒店代理人還提出,取證人員購買了將近10件商品總共花費不到7000元,這個價格和作為奢侈品的LV完全不符。“凡是能入住四星級以上酒店的顧客,都能判斷出這是假貨,所以銷售量並不大,這個超市主要賣的還是煙酒和日常用品。”代理人認為,LV公司索賠數額過高。
“消費者正是基於對四星級酒店這種高檔場所的信任,才不會懷疑其‘商品部’銷售的貨品真假。”LV代理人反駁道。
經過原被告一番辯論,法院當庭作出判決:認定酒店侵權成立,須賠償LV9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