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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芋仙"近似"鮮芋仙" 構成商標侵權被罰42萬

  • 發佈時間:2015-05-07 09:39:00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金瀟

  與“鮮芋仙”甜品店商標形近的“香芋仙”,在滬上逐漸鋪設加盟店,但不久之後就受到工商局的行政處罰。不服行政處罰的“香芋仙”將工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處罰決定書。日前,閘北法院判決駁回“香芋仙”的訴請。

  【案情回放】

  曾幾何時,申城的大街上出現了一家名為“香芋仙”的甜品店。它的商標由三個字和兩個小孩圖形組成,與此前受消費者追捧的“鮮芋仙”甜品店名頗為相似。截至2013年年初,“香芋仙”已在上海發展了9家加盟店。

  當年年末,工商局認定“香芋仙”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鮮芋仙”近似商標的行為違法。於是,工商局採取措施,沒收、銷毀侵犯“鮮芋仙”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芋圓244箱,並罰款42萬餘元。

  “香芋仙”認為,自己與“鮮芋仙”商標在文字構成、整體視覺效果、店面裝修風格上存在顯著區別,沒有侵犯對方的商標專用權。因此,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工商局作出的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以案説法】

  問:為何認為“香芋仙”侵犯了註冊商標專用權?

  答:“香芋仙”總部授權加盟店在店面門頭使用“香芋仙”商標,售賣芋圓、仙草、布丁等甜品。其中的“香”與“鮮芋仙”中的“鮮”讀音接近,其他兩個文字相同,文字整體排列也近似,服務項目亦相同,容易使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産生誤認。

  問:行政處罰決定對“香芋仙”非法經營額如何認定?

  答:一般情況下,擅自使用與他人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從事服務行為所産生的金額均為非法經營額。本案中,“香芋仙”總部收取的加盟費,是加盟商向總部支付的對價;總部向加盟商提供的原材料,直接用於加盟商的經營活動。因此,工商局認定“香芋仙”非法經營額的涵蓋項目,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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