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被違法用 “歡樂谷”告“溫泉谷”侵權
- 發佈時間:2015-05-05 15:27:00 來源:今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歡樂谷”商標在全國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日前,其商標權人以本市某溫泉谷公司在其經營場所長期使用“歡樂谷”標識,並在淘寶網等網路平臺使用該標識虛假宣傳,侵害其合法權益為由訴至法院。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被告公司停止侵權;向二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二原告各項損失19萬元。
本市某實業公司及其下屬歡樂谷分公司運營的天津歡樂谷是其集團公司旗下第六個歡樂谷,兩家公司被集團公司授權在天津獨佔使用“歡樂谷+圖(指定顏色)”等五個註冊商標。兩家公司訴稱,本市某溫泉谷公司在其經營場所長期使用“歡樂谷”標識,而且還在淘寶網、拉手網等網路銷售平臺使用含有“歡樂谷”的標識進行虛假的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到其經營場所消費,獲取不正當利益。為此,歡樂谷分公司曾發函要求該溫泉谷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但該公司未予理睬。綜上,上述實業公司及其歡樂谷分公司認為,溫泉谷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相關規定,構成對權利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溫泉谷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使用“歡樂谷”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公證費、律師費、差旅費10萬元。
被告某溫泉谷公司辯稱:其雖然在營業場所使用了“歡樂谷”字樣,但並不知道“歡樂谷”是他人的註冊商標,也未授意相關票務代理商或者合作單位在網站上使用“歡樂谷”標識,且其公司在收到律師函後,已給相關票務代理商發出了告知函,明確表示不允許其在做推廣宣傳活動時使用“歡樂谷”字樣,其公司並沒有侵權的主觀惡意。
結合已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為,被告未經許可,在與涉案五個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中,使用了與註冊商標的實質性主體部分“歡樂谷”相同的字樣標識,該標識在整體上與涉案註冊商標構成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産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註冊商標的服務有特定的聯繫,侵害了二原告就涉案五個註冊商標享有的獨佔使用的權利,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關於損害賠償的數額,考慮到被告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二原告因被侵權所受損失均難以確定,根據涉案商標的知名程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後果以及二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和合理範圍的律師費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本案的賠償數額為19萬元。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對二原告就涉案五個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即立即停止在營業場所和拉手網使用侵害上述五個註冊商標的標識;被告在確定的報紙上發表聲明,向二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被告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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