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雙11”退貨怎樣應對商家的推諉
- 發佈時間:2014-12-02 00:29:51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時習
歷經“雙11”之瘋狂購物後,一些消費者難免因非理性選錯商品而行使“後悔權”。但這時,他們會發現“7日無理由退貨”被一些商家設置了種種障礙。
商家事先違法“設約”不成立
〔案例〕
李老先生的女兒從某網站平臺商家選中一款集收音機、視頻播放機、評書、唱戲、養生於一身多功能“老人機”,售價498元。李老先生在電腦上看後,非常滿意,當即決定購買一台。可收到貨後卻發現該機體形過大,不便於隨身攜帶,李老先生便讓女兒聯繫商家退貨。而商家卻以在電商首頁有“一經售出不予退貨”之提示為由,拒絕退貨。
〔分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二款是規定了“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但此“確認”的前提是該“商品性質”屬於不宜退貨之商品。而“老人機”作為家電商品,並非是法律規定的不宜退貨商品。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二款的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7日無理由退貨”是法律對商品經營者的強制性規定,即使商家有約在先,消費者同意購買,也因該“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而無效。李老先生有權依法要求電商家無條件退貨。
商家自設“貴重商品不退”不成立
〔案例〕
田小姐從某電商處選購了一款價值8800元的玉兔雕件。收到玉兔後發現顏色有些發暗,遠不如電商平臺上展示的那樣流光溢彩,很不合田小姐心意。可當她與電商提出退貨時,商家説玉兔屬於貴重商品,如果沒有品質問題,不能退貨。
〔分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除鮮活易腐”等四類商品之外,還特別提出“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但這並不意味著商家可以隨意擴大解釋。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立“不宜退貨”之立法本意看,主要是對影響二次銷售的商品,如鮮活易腐的、拆封的音像製品和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除此之外,一律實行“7日無理由退貨”的法律規定。
拆封影響“商品完好”不是理由
〔案例〕
周先生在天貓某旗艦店購買了一台車上用導航儀,妻子感覺此款導航儀樣式與顏色很不合意,與電商服務人員聯繫要求退貨。客服人員認為周先生早已打開包裝,影響商品的完好性,拒絕退貨。
〔分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明文規定了“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但“商品應當完好”,指的是商品本身,並不包括商品的外包裝。商品完好的標準應以是否影響二次銷售為前提。包裝完好和商品完好是兩個概念,商品包裝拆掉與商品完好並不相違背。再者,如果不拆開,消費者怎麼來判斷商品是否合意以及品質如何。因此,商家的拆封損壞“完好”、拒絕退貨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
7天期限應該怎麼算
〔案例〕
張女士“雙11”前的11月9日在某電商處購買了三件時裝。其中給丈夫選購的一件高領休閒裝,丈夫不太滿意,張女士于11月17日向商家提出退貨。商家認為,從張女士9日購買起算,到17日,已是9天了,超過“7日無理由退貨”,並以此為由拒絕退貨。
〔分析〕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
這樣算來,張女士于2014年11月9日購物(並於當日到貨簽單),應從10日起算,7天到期日應為16日。因16日為雙休日,應以雙休日結束後的翌日(17日)為到期日。因此,張女士于17日提出退貨並未超過“7日”。
預付款與“7日無理由退貨”無關
〔案例〕
為能在“雙11”搶購到“白菜價”化粧品,劉小姐于11月8日在某網站與商家達成購買一款系列化粧品協議,並預付了1800元。翌日,劉小姐在另一家電商處看到了價格更便宜的同品牌化粧品,便向原商家提出退還預付款要求。商家以預付款不是普通商品,不能享受“7日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還預付款。
〔分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劉小姐交預付款後發現同類商品有更便宜的,其有權自主決定選擇購買後者。
消費者在繳納預付款時若並未有特別約定,該預付款通常屬於法律上的訂金性質。而對於訂金,法律並未有不退還的規定(亦不受雙倍返還的定金之罰則約束)。因此,商家應依法退還劉小姐的預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