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總局將發超市生鮮食品規範 嚴禁擅改日期
- 發佈時間:2015-11-27 18:01: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金瀟
為規範超市生鮮食品經營行為,加強超市自行設定或設置生鮮食品包裝及標簽標注管理,杜絕超市等食品經營者擅自更改生産日期或保質期等違法違規行為,防範生 鮮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保障食品安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啟動了超市生鮮食品包裝和標簽標注管理制度的起草工作。經過深入調研、廣泛論證和多次修改, 形成了《超市生鮮食品包裝和標簽標注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現將《超市生鮮食品包裝和標簽標注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超市生鮮食品包裝和標簽標注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範超市生鮮食品經營行為,加強超市自行設定或設置(以下簡稱自設)生鮮食品包裝及標簽標注管理,防範生鮮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概念】 本規範所稱生鮮食品,是指未經烹煮等熟制加工過程、未添加其他配料的食用農産品,包括畜禽肉類、果蔬、水産品等。
本規範所稱超市是指採取開架售貨,集中收款的經營方式,採取連鎖經營模式銷售生鮮食品的零售業態。
第三條【適用範圍】 超市經營者對所銷售的生鮮食品自設包裝並進行標簽標注的活動,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規範。
第四條【基本要求】 超市經營者對適宜以最小銷售單元進行包裝的生鮮食品進行包裝及標簽標注,應當防範包裝物污染或其他交叉污染,並按本規範要求向消費者提供生鮮食品標簽標注的資訊,保障實現可追溯。
第五條【包裝要求】 對生鮮食品進行包裝應當符合生鮮食品在運輸、貯存、陳列和銷售等過程中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防止生鮮食品遭受機械損傷、腐敗變質和二次污染。
第六條【包裝材料和使用】 生鮮食品的包裝材料和使用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禁止添加的要求】 超市包裝生鮮食品不得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以及非食用物質。
第八條【標簽標注要求】 超市經營者應在已經自設包裝的生鮮食品的包裝物上進行標簽標注或者在包裝物上加貼標簽標識,標注的內容應包括:生鮮食品的名稱、産地、生産日期,以及生産者或者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生産者或供貨者已經標明保質期或貯藏條件的,或者超市自行設定保質期的,應同時標注。果蔬、水産品供貨者無法提供生産日期的可不標注。超市設定保質期的,應標注貯存條件。
進口生鮮食品應當用中文標注生鮮食品的名稱、原産國及具體産地、生産者名稱、生産日期、進口日期、保質期,以及進口商和供貨商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
轉基因生鮮食品應在標簽標注中按照規定顯著標示,做到標注內容位置醒目、顏色鮮明,文字字體不小于標簽中其他標注文字。
獲得無公害農産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産品認證以及其他品質安全或産地認證和註冊商標的生鮮食品,可以在包裝物或者附加的標簽上標注認證和商標註冊等方面的內容。
超市以無包裝等散裝形式銷售生鮮食品應當在散裝生鮮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或展售櫃檯的顯著位置按照上述標注內容要求加貼標簽標注或以公示欄等形式進行明示。消費者自行挑選後由商場提供包裝的散裝生鮮食品可不進行標簽標注。
第九條【標簽標注要求】 生鮮食品的生産日期需根據供貨者提供的情況分類標注。畜禽肉類應標注為畜禽屠宰或肉類出廠日期,果蔬的生産日期應標注為收穫採摘日期,水産品的生産日期為起捕日期或出廠日期。
生鮮食品的産地標注應至少具體到縣級行政區劃。畜禽肉類的産地應標注為畜禽屠宰廠的具體地址,果蔬的産地應標注為果蔬種植企業、農民合作社或種植區域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名稱,水産品的産地應標注為捕撈水域或養殖區域歸屬地縣級行政區劃名稱。同一種類的生鮮食品産地為兩個以上的,應分別進行包裝和標簽標注。
生鮮食品的名稱應標注為通用的具體名稱,兩種以上生鮮食品混售應註明,不得以統稱或一種生鮮食品的名稱代表。
鼓勵超市經營者按小時標注畜禽肉類等生鮮食品的保質期。
第十條【內容資訊】 生鮮食品標簽標注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標簽標注的內容應當真實、清晰、顯著。
鼓勵超市應用二維碼、射頻識別等資訊技術手段實現生鮮食品標簽對生鮮食品全環節追溯資訊的全覆蓋。
第十一條【經營者義務】 超市經營者應對生鮮食品的自設包裝及標簽標注內容和食品安全負責。
生鮮食品包裝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換,標簽標注內容不得偽造、塗改、遮擋、篡改,不得以包裝日期代替生産日期。
需要更換生鮮食品包裝時,應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無法使用原標簽的,使用的新標簽應與原標簽標注內容一致;同時,應記錄更換包裝的理由、時間、食品名稱和數量,以及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門店負責人意見、更換包裝的員工姓名及職務,並留存原包裝物和標簽至銷售之日後第3個月最後一天。
超市更換自設生鮮食品包裝和標簽應在該生鮮食品的銷售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告知消費者更換包裝的理由、時間、食品名稱、數量和生産日期。
消費者購買後退回、超過保質期,或感官性狀已經異常的,禁止再次銷售。
第十二條【加工肉餡等産品的禁止性要求】 超市可應消費者要求將生鮮肉類加工成肉餡等産品形態進行銷售,不得將購進的生鮮肉類預先加工成肉餡等産品形態進行包裝銷售或直接散裝銷售。禁止使用屠宰場廢棄肉類,或超過保質期、腐敗變質、感官性狀異常的肉類加工肉餡等生鮮肉品和肉製品。
第十三條【自查要求】 超市經營者應將生鮮食品包裝和標簽標注狀況是否符合本規範作為食品安全自查的內容。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門店負責人發現員工擅自更換生鮮食品包裝或標簽標注不符合本規範要求的,應立即採取整改措施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本規範對超市自設生鮮食品包裝和標簽標注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範將消費者購買後退回的生鮮食品再次銷售,或者使用屠宰場廢棄肉類,以及超過保質期、腐敗變質、感官性狀異常的肉類加工肉餡等生鮮肉品和肉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有關規範處理和處罰。
第十六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範將超過保質期,或感官性狀已經異常的生鮮食品再次銷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有關規範處理和處罰。
第十七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範擅自拆除、更換包裝,或者偽造、塗改、遮擋、篡改生鮮食品標簽標注內容的,以及在包裝生鮮食品過程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範處理和處罰。
第十八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範購進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裝材料,或因包裝不當造成生鮮食品被包裝材料污染,以及對轉基因生鮮食品未在標簽標注中按照規範顯著標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範處理和處罰。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範未對生鮮食品包裝和標簽標注狀況進行食品安全自查,或者對自查發現的問題未進行整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範處理和處罰。
第二十條【約談與信用管理】 違反本規範將購進的生鮮肉類預先加工成肉餡等産品形態進行包裝銷售或直接散裝銷售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責任約談,並記入食品生産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二十一條【可參照食品類別】 超市經營肉類熟食、麵包等保質期較短的散裝食品,可參照本規範自設包裝和標簽標注。超市現場制售肉類熟食、麵包等食品如已取得食品生産許可應按照散裝食品有關標簽標注規範和要求進行標簽標注。
第二十二條【依照執行的其他業態】 連鎖經營的生鮮食品專賣店的生鮮食品包裝和標簽標注管理依照本規範執行。
第二十三條【解釋主體】 本規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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