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茅臺澄清"李鬼"廣告 媒體曾揭背後貼牌亂象
- 發佈時間:2015-01-09 07:3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時習
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1月7日發佈聲明稱,近期部分媒體大量播放假冒“貴州茅臺酒”的廣告,涉嫌虛假宣傳,茅臺集團提醒有關機構立即停播虛假廣告,否則將追究侵權責任。但中國經濟網記者發現,有媒體在2014年曾針對茅臺“打假”事件發文,直指虛假廣告背後浮現的實際是高端白酒的“貼牌亂象”。
茅臺集團在聲明中稱,一段時間以來,部分電視臺及相關廣播電臺、報刊、網路媒體等機構大量播放假冒“貴州茅臺酒”廣告,誤導消費者錯以為其推銷産品是“貴州茅臺酒”,涉嫌虛假宣傳。
“這些廣告,安排表演者偽稱‘茅臺集團行銷經理’等身份,從歷史、政治、文化淵源等方面入手,強調其産品是‘茅臺集團某某酒’、‘茅臺某某酒’,其品質不遜色于‘貴州茅臺酒’,或稱之為‘茅臺原漿酒’。更有甚者,直接稱其産品為‘茅臺酒’。”聲明中對於虛假廣告做出了如上描述。
茅臺集團強調,上述廣告假借“茅臺集團”的名義,利用廣大消費者對“貴州茅臺酒”品質、聲譽的信任,非法使用聲明人享有盛譽的“貴州茅臺”和“茅臺”的商標稱號推銷其産品,具有明顯的欺騙性,影響惡劣。
然而記者經查詢發現,有媒體曾于2014年4月發文,指出茅臺維權“假酒”一事並非是真正的“打假”行為,其背後浮現出來的實際是貼牌模式導致的低價促銷亂象。
2014年4月10日,茅臺集團曾發佈聲明,稱全國各地有關報刊、電臺、電視臺和網路媒體上,出現以“貴州茅臺集團”名義或假冒集團及旗下各子公司産品的虛假廣告,假借“茅臺”、“貴州茅臺”商標為幌子促銷産品,嚴重誤導消費者。其公告內容與本次聲明十分相似。
4月16日,北京商報刊登了《茅臺虛假廣告背後的貼牌亂象》一文。文中顯示,有茅臺相關負責人曾對記者稱,虛假廣告中銷售的“要麼是確確實實的假酒,要麼就是當地經銷商的自發行為,也不排除是茅臺子公司的自發行為”,但“肯定不是茅臺股份公司行為”。
而後,文章援引白酒業內人士的觀點,指出虛假廣告出現的根本原因實為目前我國白酒行業的貼牌模式氾濫,貼牌産品逐年增加,使得生産商和貼牌商均能獲利,因此眾多白酒企業對貼牌“趨之若鶩”。深圳世界觀品牌行銷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謝一穎指出,茅臺的貼牌産品一般都是茅臺保健酒公司和茅臺技術開發公司等子公司所生産,隨著貼牌升級,貼牌商大膽銷售所謂的“茅臺酒”,並以低價促銷的形式吸引眼球。
對於茅臺的“打假”行為,另一位大型白酒經銷商負責人更對記者指出,此舉實為“賊喊捉賊”。“完全可以摒棄‘假酒’的説法了,在電臺和電視臺這種公開場合賣的不可能是假酒,肯定是茅臺授權使用商標的,但商標授權中間具體倒賣過多少環節就不明晰了。”
文章中指出,雖然可獲取豐厚的利潤,但貼牌模式對於酒廠同樣充滿風險。“酒廠追求品牌價值最優化,在達到業績目的後,會選擇隔離貼牌商,而貼牌商追求短期利潤,以次充好,以假亂真,這樣無疑削弱酒廠的品牌力。”
同時,文章也指出,無論虛假廣告是源於經銷商的自發行為、貼牌産品導致低價促銷亂象還是茅臺口中的“假酒”,“最終如何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是目前各酒企需要做的。”
針對媒體是否為虛假廣告“充當幫兇”的問題,文中援引法律界人士的觀點指出,如果廣告中存在欺騙消費者的行為,那麼播放、登載廣告的相關媒體應付連帶責任,如果沒有涉及虛假宣傳,就不算違規。
附:
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關於部分媒體播放或登載假冒“貴州茅臺酒”虛假廣告的公開聲明
一段時間以來,廣東衛視名酒匯欄目,安徽電視臺綜藝頻道、經濟生活頻道,湖北電視颱風尚購物頻道,鄭州電視臺電視劇頻道、歡騰購物頻道、政法頻道、婦女兒童頻道及相關廣播電臺、報刊、網路媒體等機構大量播放假冒“貴州茅臺酒”的廣告,誤導消費者錯以為其推銷産品是“貴州茅臺酒”,涉嫌虛假宣傳。
這些廣告,安排表演者偽稱“茅臺集團行銷經理”等身份,從歷史、政治、文化淵源等方面入手,強調其産品是“茅臺集團某某酒”、“茅臺某某酒”,其品質不遜色于“貴州茅臺酒”,或稱之為“茅臺原漿酒”。更有甚者,直接稱其産品為“茅臺酒”。凡此種種,不一而足。我司聲明,這些廣告所宣傳的産品,與“貴州茅臺酒”存在本質區別。上述廣告,假借“茅臺集團”的名義,利用廣大消費者對“貴州茅臺酒”品質、聲譽的信任,非法使用聲明人享有盛譽的“貴州茅臺”和“茅臺”的商標稱號推銷其産品,具有明顯的欺騙性,影響惡劣。此類行為,不但嚴重傷害了“貴州茅臺酒”的形象和聲譽、侵犯了聲明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與企業集團名稱專用權,更侵害了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
聲明人強調,“貴州茅臺”、“茅臺”等商標,係聲明人的註冊商標,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聲明人已將上述商標依法許可給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茅臺股份”)獨佔使用。未經茅臺股份許可,任何第三方不得擅自使用。2014-2015年度,茅臺股份僅授權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在中央電視臺、鳳凰衛視、貴州衛視、湖北綜合頻道、上海東方衛視、深圳衛視、遵義經濟綜合頻道等7家電視臺及中央人民廣播電臺、貴州人民廣播電臺、貴州旅遊廣播電臺等3家廣播電臺投放過宣傳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産品的廣告。此外,聲明人和茅臺股份2014年度未在其他電視臺或廣播電臺投放過相應廣告。此外,“茅臺集團”是企業集團名稱,依法不能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允許以其直接作為商品名稱使用,如“茅臺集團某某酒”等類似産品名稱。
對前述廣告行為,聲明人公開聲明如下:
一、前述廣告未獲得聲明人的授權,涉嫌虛假宣傳。我司提醒相關機構立即停播相應廣告,並及時聯繫聲明人磋商善後事宜。否則,聲明人將依法採取有效手段,追究相應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的侵權責任。此舉,不僅事關貴州茅臺的聲譽,也有涉相關法律的尊嚴。我司期望各界理解我們的立場,支援我們為澄清事實、凈化市場、保護消費者利益所採取的正當舉措。
二、我們也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貴州茅臺酒”時需仔細甄別,留意外包裝盒和酒瓶上應含有醒目的“貴州茅臺酒”字樣,避免上當受騙。如發現有前述涉嫌虛假宣傳的廣告或推銷,請積極向聲明人諮詢或提供線索。如已受廣告誤導造成經濟損失的,請注意保留證據,可向消費監管機關投訴舉報,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若有必要,聲明人將提供適當的協助或支援。
三、未經聲明人書面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能將“貴州茅臺”、“茅臺”等商標使用於其産品的生産、包裝、銷售、宣傳等關聯環節。對侵犯聲明人商標專用權和擅自使用“茅臺集團”名稱的不法行為,聲明人將依法嚴格追究侵權責任。
特此聲明!
聯繫電話:0851-22385424,傳真:0851-22385464。
聲明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01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