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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化法修訂 邀你提意見

  • 發佈時間:2016-03-24 09:31:31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徐風)3月22日,國務院法制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此次徵求意見是為了充分了解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立法品質,截止時間為4月21日。

  據國務院法制辦官網,這份徵求意見稿是國務院法制辦根據質檢總局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正案》(送審稿)經徵求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業協會意見,並赴地方調研,根據意見反饋和調研情況會同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進行研究修改形成的。

  現行《標準化法》頒布實施已有27年,亟須進行修訂。此次修訂《標準化法》的總體思路,一是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標準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優化現行標準體系結構,理順標準管理體制,更好發揮標準化在促進經濟持續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等方面的基礎性、戰略性作用。二是堅持簡政放權、鼓勵科技創新,更加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在標準制定、實施中的重要作用,由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共同努力推進標準化工作,積極培育和推動團體標準發展。三是根據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需要,擴大制定標準的範圍。四是厘清部門監管職責,建立部門間協調機制、完善監管措施,強化對標準化工作的事中事後監管。

  據了解,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一是擴大了標準範圍,將制定標準的範圍擴大到農業、服務業和社會管理領域,由産品擴大到服務;二是加強強制性標準的統一管理。將強制性標準範圍限定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産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統一的技術和管理要求。明確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由其負責立項、編號、發佈和對外通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組織實施和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同時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免費向社會公開,並建立強制性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三是優化推薦性標準體系。徵求意見稿明確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屬於推薦性標準。同時規定除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制定地方標準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殊需要,經所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四是引入團體標準,完善企業標準有關規定。徵求意見稿明確團體標準的法律地位,規定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可以制定團體標準,供社會自願採用,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建立企業産品或者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制度,取代企業産品標準備案要求。五是完善制定標準的原則、程式等要求。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對於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標準項目應優先立項,確保定期完成;制定標準應符合有利於合理利用國家資源等要求,並不得存在損害人身健康或者生命、財産安全等方面的內容;突出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標準制定中的作用,並規定制定標準應當廣泛聽取企業、科研機構、消費者和社會團體的意見;建立標準實施跟蹤評價制度,並將評價結果作為標準修訂、廢止的依據。六是厘清監管部門職責,賦予必要監管手段。國務院建立標準化協調推進機制,統籌協調全國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標準化協調推進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對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將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明確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建立標準爭議協調機制,對標準制定、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協調處理。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國家鼓勵各級人民政府運用標準實施經濟調控、市場準入、行政監管和提供公共服務,培育發展標準化服務業,並針對有關標準化違法行為補充完善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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