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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為你撐腰

  • 發佈時間:2016-02-03 09:32:12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件追蹤

  □ 本報記者曾祥素

  鄭先生在北京樂友三元橋店購買英氏金裝3維清清葆兒童固體飲料21罐,共花費1044.2元。後鄭先生發現該固體飲料中使用了低聚果糖。他認為,根據我國食品安全相關標準,低聚果糖作為營養強化劑只允許在調製乳粉(僅限于兒童用乳粉和孕産婦乳粉)中使用;而自己購買的清清葆中使用低聚果糖屬於濫用營養強化劑的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將樂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貨款1044.2元,並承擔10倍賠償責任。

  北京市通州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鄭先生以其購買的商品違反了國家標準,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由,要求樂友公司退還貨款,並支付10倍的賠償。而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的復函,低聚果糖不僅可以應用於嬰幼兒食品和調製乳粉,亦可以用於其他食品,但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標準。現鄭先生購買的英氏清清葆固體飲料系列商品屬於其他食品,可以使用低聚果糖作為食品配料。故鄭先生以其購買的商品添加低聚果糖作為配料為由,要求退貨及10倍賠償,于法無據。最終法院駁回了鄭先生的訴訟請求。

  我國《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實施以來,消費者依據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起訴,向食品銷售者索要10倍賠償的案件增長很快,反映出我國消費者維權意識和依法維權能力的增強。然而,在這些案件中,既有法院支援其訴訟請求,消費者獲得10倍賠償的判例,也有消費者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的案例。而訴求被駁回的原因,多是因為消費者對相關法規了解不全面、理解有偏差,從而導致其訴訟理由不當、要求賠償數額不合理等。遇到這種情況,消費者不僅浪費時間、精神和金錢,正當的權益也得不到很好的維護。

  記者近日從北京市二中院了解到,該院新近審理了兩起10倍賠償案件,均以消費者勝訴結案。這兩起案例,一是關於濫用食品添加劑問題,另一涉及進口食品標識相關法規,均是人們日常食品消費中最常遇到的問題,也是消費者維權案件中出現率很高的兩大類型,具有典型性和借鑒意義。

  案例一: 超市濫用食品添加劑被判10倍賠償

  去年3月21日,王女士在超市分別購買了17袋某品牌老湯濃香醬牛肉,秘制醇香醬牛腱和濃郁五香醬羊肝,共計695.20元。上述三個食品外包裝袋上記載的生産標準GB/T 23586-2009,配料表中均含有食品添加劑(焦糖色)。

  王女士訴至一審法院稱,自己購買了上述3種産品後發現,産品標準號對應的是《醬滷肉製品》,但經了解,食品添加劑“焦糖色”的使用範圍不包括醬滷肉製品。故涉案産品屬於濫用食品添加劑的不安全食品,請求判令自己退還商品後,超市退還貨款並10倍賠償。

  一審法院判決支援了王女士訴訟請求,超市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等內容。《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使用範圍及最大使用量或殘留量等內容。王女士在超市購買的食品外包裝袋上記載的生産標準號,對應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記載的焦糖色的使用範圍不包括醬滷肉製品,而涉案産品外包裝袋上記載的配料表均有食品添加劑焦糖色,故超市向王女士銷售的涉案食品違反《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亦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一審法院所作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案例二:進口食品無中文標識商家被判10倍賠償

  鄭某在家居用品公司開設的店舖花費600元購買了數量不等的牛軋糖、炭燒奶茶等3種食品。其中,兩種食品包裝上使用繁體中文標注,且沒有境內經銷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一種食品包裝上沒有中文標簽和説明。

  鄭某訴至一審法院稱,自己購買的這批産品屬於進口産品,卻沒有中文標簽,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請求判令家居用品公司返還600元貨款,並支付6000元賠償款。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家居用品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説明書,標簽、説明書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的原産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此案中,家居用品公司作為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採購食品,現其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對於食品安全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鄭某有權要求某家居用品公司返還貨款,並承擔10倍貨款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所作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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