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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話題:臟車、破車上路受處罰

  • 發佈時間:2016-01-05 08:33:10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臟車、破車上路,未來在南京可能會受到處罰。近日,南京市法制辦就《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的決定》公開徵集立法意見,草案中規定臟、破,有礙市容觀瞻的機動車上路最高可罰款2000元。草案一經公佈就引發熱議,網友調侃稱,以後車臟不能再等雨來了。

  (《北京青年報》)

  “臟破車上路受罰”可行

  政策有待細化

  □ 陳科峰

  乍聽之下,似不合理。車輛屬車主單位或個人所有,臟一點、破一點,就要罰人家,憑啥?但仔細品讀政策條文卻發現,很多人“一窩蜂”式的批評指責很有望文生義、斷章取義之嫌,是基於本身尚不完善的徵詢意見稿“雞蛋裏找骨頭”式的惡意曲解。

  一個顯而易見的道理是,任由附帶著泥漿污物、殘損嚴重,有的甚至連車牌號也看不清的機動車穿梭在城區大街小巷,不但影響市容市貌、文明形象,更人為增加安全隱患,威脅到正常的交通秩序及人們的出行安全。譬如,別有用心者借機遮擋車牌號,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追溯難度勢必大增。事實上,污跡斑斑的渣土車橫行街道的“壯觀”景象,很多人都不陌生。而眼下,有關方面立足城市管理的焦點難點問題,試圖通過“立法”渠道予以解決,無疑十分務實、“接地氣”。

  然而,雖則政策初衷不錯,但當下“草案”客觀存在的“執行標準不夠具體”的問題亦不容忽視。譬如,有市民就“車身有明顯污跡”的處罰依據提出質疑——現在空氣品質不好,露天停放的車兩三天就一層灰,這樣的車算不算臟車,還能不能上路?實事求是地講,造成車輛臟、破,有人為原因也有自然原因,有主觀惡意和突發意外的不同情形,“一刀切”式進行處罰,難免失之粗放,不夠人性化。或是基於這樣的認知,很多人才在義憤之下以偏概全,否認了“臟破車上路受罰”全部的積極意義。

  其實,若能冷靜一點看完條款,除了車輛“臟、破”成因認定相對複雜外,其他諸如“未經登記擅自利用車身發佈廣告”、“底盤、輪胎附帶泥土”之類的違規情形,認定起來並不困難。

  有鋻於此,筆者以為,南京法制辦提出的“臟破車上路受處罰”主張可行,但為減少後續執法中的隨意性,在政策條款的表述上,尚有較大改進、細化空間。再者,鋻於“有礙市容觀瞻”這個敏感詞本身詞義模糊,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就不要再用了。

  “車臟罰款”

  緣于“權力潔癖”

  □ 劉建國

  如此的規定,著實令人不可思議。作為個人的私有財産,車輛不管是臟還是破,並不需要他人的干預,更不需要公權力的指手畫腳。即便,出於城市感觀的需要,也不該侵犯公民個人權利,更不該讓權力之手逾越自身的邊界。可以預想,該規定徒具“觀賞價值”,並不具有現實操作性,更不會得到普遍認同和遵守。

  按照修改後的規定,“如果發現車身、車輪和底盤有污漬泥土污染地面,由城管部門責令其清洗車輛,並可處20~100元罰款;如果污泥遮擋住號牌,交管部門可根據交通法規,對使用污損號牌者罰款200元記12分。”需要厘清的是,“車太臟太破罰款“的規定面前,與交通安全無關,其不過是出於市容市貌的考量。作為市民,車臟或車破囿于多種原因,可能不會及時予以清洗和修補,一旦因此而受到處罰,必然嚴重影響到日常生活和出行。

  一項規定,缺乏“接地氣”的誠意,只是側重於用權力來美化城市,表明權力已然患有“潔癖症”。眾所週知,一項法律規定的出臺和落地,並不是隨意和自由的,而是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式和標準。比如,民意的徵求,調研的開展,必要的論證等等,都應該步步跟進。那麼,“車太臟太破罰款”的規定,在各個環節也應該如此,不能悖逆程式流程。面對公眾的普遍反對和質疑,草案卻依然可以面世,表明瞭法規修訂存在“走過場”的可能性。

  對於民意的不重視,對於法規修訂程式的漠視,其背後的權力無疑高高在上,並沒有保持足夠的謙抑。其實,類似的現象並不少見,甚至在很多城市已經成為一種常態。在一些城市中,面對城市的發展,在政策制度的制定上並不遵循民意的表達,更缺乏評審、論證等程式的前置。於是,權力成為城市發展的導向,採取粗暴式的治理思路,不管城市發展的實際因素,而是憑藉主觀臆斷去隨意規劃城市的發展和治理佈局。

  不可否認,對於每個市民而言,都希望生活在一個文明、乾淨的城市裏。不過,城市的治理需要遵循程式標準,敬畏民意的表達,而不能任由權力封閉自我,甚至患上“潔癖症”。南京“車太臟太破罰款”的規定,其實也為很多城市提了個醒兒,城市需要乾淨整潔,但悖逆程式與民意的“權力潔癖”,理應予以摒棄和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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