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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上位法地位嚴格執行特設法

  • 發佈時間:2016-01-04 09:32:17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尊重上位法地位

  嚴格執行特設法

  □ 寧一

  案情介紹:

  某省質監局執法人員于2015年12月3日檢查轄區內一電梯維護保養(以下簡稱維保)單位,發現該單位在對電梯進行日常維保過程中未履行以下職責:未制定維保方案;未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未進行半年一次的應急演練等。該省于2008年6月1日實施的《某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屬政府規章,以下簡稱《電梯管理辦法》)規定電梯維保單位應當履行上述職責,同時規定對未履行上述職責的行為要由電梯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分析:

  執法人員於是適用《電梯管理辦法》擬對維保單位作出處理。筆者認為,類似案件的法律適用不妥當,現分析如下。

  首先,應對違法行為準確定性。雖然《電梯管理辦法》規定維保單位應履行制定維保方案等前述內容的職責。但是,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TSGT5001-2009)也明確要求維保單位應當履行此類職責。本案當事人未履行的職責均在該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之內。《特種設備安全法》(以下簡稱《特設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電梯的維保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同時該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也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行為作出處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很明顯,《特設法》所稱的安全技術規範就是《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TSGT5001-2009),本案當事人的行為就屬於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的行為,此行為完全符合《特設法》的規定,理應受該法調整和處理。這樣認定才在根本上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準確定性。

  其次,要分析不同規定對同一行為發生衝突時的法律適用原則。本案中,《電梯管理辦法》和《特設法》都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規定,但二者之間截然不同。《電梯管理辦法》先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才給予處罰,而《特設法》則直接作出處罰,且罰款額度明顯高於《電梯管理辦法》。可以看出,《特設法》對此類違法行為的處罰更加嚴厲,彰顯了嚴處違法行為、保障電梯安全的基本原則。既然兩部規定之間發生衝突,就應按照法律適用原則來定奪。最基本的原則就是上位法優先,《立法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毋庸置疑,《特設法》的效力明顯高於《電梯管理辦法》。另外,《特設法》實施時間晚于《電梯管理辦法》,新實施的法律考慮了電梯維保活動的種種因素,對維保活動作出的規定也經過了論證,是符合實際,科學合理的。因此,本案適用《特設法》不僅符合法律精神而且遵循法律適用原則,更能體現從嚴管理特種設備的立法原意。

  本案適用《電梯管理辦法》可能是出於處罰較輕、便於操作的考慮。但是,不管出於什麼目的,執法人員都不能忽視《特設法》的法律地位,不能因為該法處罰嚴厲、不便執行等原因而隨便棄之不用。執法人員應認真學習、正確理解《特設法》的立法精神及條文內容,要維護該法上位法的權威性,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貫徹執行好《特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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