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企業污染政府買單”困局
- 發佈時間:2015-12-07 10:32:11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本報記者 王婭莉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今後一個時期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做出了全面規劃和部署。
為全面深入了解《方案》實施的意義、實施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及其對策,記者採訪了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對《方案》實施進行詳細解讀。
為什麼要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針對這個問題,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指出,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一是實現損害擔責的需要。《環境保護法》確立了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助於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二是彌補制度缺失的需要。《憲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産即國有財産,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但是,在礦藏、水流、城市土地、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受到損害後,現有制度中缺乏具體索賠主體的規定;三是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通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人民群眾生産生活環境,是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需要。
《方案》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索賠權人、解決途徑、相關技術、資金管理等主要內容,並要求試點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實施意見。其中,確定經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為賠償權利人;創設磋商賠償機制,促使責任人及時開展修復和賠償;試行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兼顧生態環境保護和企業經營發展。
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需要從立法上明確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索賠途徑、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和管理規範、損害賠償資金等基本問題,但目前立法條件尚不成熟,需要在部分地區開展試點,為下一步立法積累經驗。
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和環保法規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為什麼還要由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兩者是什麼關係?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解釋,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和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均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內容,並不衝突,政府側重於對國有自然資源的損害提起索賠。
對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往往比較巨大,方案是否考慮到企業的承受能力?該負責人特別説明,在方案的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經濟發展相協調,特別是企業的承受能力的問題。《方案》設計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要求試點地方根據責任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等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
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是損害賠償制度的技術保障,目前,我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能力如何?我國環境鑒定評估能力初步形成。一是有了相應的技術方法。環境保護部相繼發佈了《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第Ⅰ版)》、《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Ⅱ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等技術方法。二是有了一定的實踐基礎。環境保護部從2011年起,相繼在山東、江蘇、重慶等10個地方開展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試點。三是有了可為行政和司法提供鑒定評估報告的機構。2014年,環境保護部向社會公開推薦了第一批12傢具備為環境管理和司法提供技術支援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
下一步環境保護部將聯合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司法部等有關部門,通過加強能力建設、完善技術體系、規範鑒定評估程式、推進納入統一司法鑒定管理等工作,提高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能力水準,為行政、司法提供更好的技術支撐。
新聞連結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確定2015~2017年選擇部分省份開展試點工作,2018年起在全國試行,到2020年,力爭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方案》適用於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導致的生態環境要素及功能的損害,即生態環境本身的損害。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産損失以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分別適用《侵權責任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不適用於本方案。《方案》提出8項試點內容:確定賠償範圍,明確賠償義務人,確定賠償權利人,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機制,完善相關訴訟規則,加強賠償和修復的執行和監督,規範鑒定評估,加強資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