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步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 發佈時間:2015-12-04 01:00:08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李春暉
據新華社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新方案將在全國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2015年至2017年,選擇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從2018年開始,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範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助於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方案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索賠權人、解決途徑、相關技術、資金管理等主要內容,並要求試點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實施意見。其中,確定經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為賠償權利人;創設磋商賠償機制,促使責任人及時開展修復和賠償;試行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兼顧生態環境保護和企業經營發展。
這位負責人指出,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需要從立法上明確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索賠途徑、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和管理規範、損害賠償資金等基本問題,但目前立法條件尚不成熟,需要在部分地區開展試點,為下一步立法積累經驗。
根據中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和環保法規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環保部負責人表示,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和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均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內容,並不衝突,政府側重於對國有自然資源的損害提起索賠。兩者的關係和銜接還需要在試點過程中逐步探索和完善。
據介紹,由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往往比較巨大,方案的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經濟發展相協調,特別是企業的承受能力問題。方案設計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要求試點地方根據責任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等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