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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態執法與豁免

  • 發佈時間:2015-12-01 09:32:25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王輝

  2015年反壟斷風暴繼續升級,一時成為熱議話題。奧迪、克萊斯勒、賓士、東風日産及部分經銷商相繼因違反《反壟斷法》受到行政處罰。截至目前,國家發改委共查處汽車領域價格壟斷案件12件,其中涉及4個整車品牌,累計罰款20.47億元。

  執法成常態

  在近日召開的2015年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年會上,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與反壟斷局副局長盧延純表示,“汽車業《反壟斷指南》初稿已完成,預計明年6月份遞交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據汽車業《反壟斷指南》初稿制定的主要參與者、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副處長吳東美介紹,《反壟斷指南》是唯一一部涉及到具體行業的指南,它將是我國的第一部行業反壟斷指南。

  據盧延純介紹,之所以制定《反壟斷指南》,目的在於對相關法律條款及其適用性予以細化,對汽車市場常見限制競爭行為的合法性和評估給予指引,給市場提供更為明確的合理預期,降低經營者的合規成本,從而規範行業競爭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反壟斷指南》的制定,不是閉門造車,是通過執法實踐、執法經驗的積累後起草出來的。自2011年開始,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就已對我國汽車業的經銷模式、商務政策、價格情況等開展了調研,並且出具了相關課題研究報告。指南目前分為前言和5個部分,涵蓋包括整車、銷售、零部件、售後等多方面,還包括新型的業態,線上電商等的銷售。“執法的目的不是給企業罰多少錢,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規範市場秩序”,盧延純表示,“我們保護競爭,不是保護競爭者。反過來講,也可以説不是打擊競爭者,而是制止壟斷行為。”

  而在此之前,在11月5日國家發改委召開的例行新聞發佈會上,國家發改委秘書長李樸民表示,目前反壟斷執法取得新進展,先後處理並公開曝光了濫用智慧財産權排除限制競爭、汽車領域達成壟斷協議,以及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等一批有重大影響的壟斷案件。未來將積極推進反壟斷執法。抓緊研究制定反壟斷的相關指南,完善反壟斷法治體系,加大查處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壟斷行為的力度。這表明,未來,反壟斷執法將成為常態。

  誰能被豁免

  據介紹,《反壟斷法》法中第13條是禁止橫向壟斷協議,第14條是禁止縱向壟斷協議,而第15條規定了即便是第13條和第14條禁止的壟斷行為,如果符合第15條規定的情形和條件,可以予以豁免適用第13條或第14條。

  “豁免”是《反壟斷指南》中最為關注的。記者了解到,目前只有新能源車推廣期可獲反壟斷豁免。據吳東美介紹,新能源汽車推廣期等特定情形下的轉售價格限制可主張豁免。不同於傳統汽車,新能源汽車售出後,將有配套的充電樁建設等售後問題需要廠家持續跟進,而推廣該産品對於資源的節約和環境的保護將起到不小的裨益,因此,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期內,廠商或者汽車供應商對經銷商進行短時間的一定限制,是為了給經銷商最大程度的激勵,進而促進新能源汽車的銷售,或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提供更好的售前售後的服務。這樣的行為,是可以主張豁免的。但對於推廣期設置的具體時長,目前還沒有具體期限。

  吳東美也指出,若企業關於聯合採購或聯合生産等專業化的協議,如果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進産品標準的統一等産生積極的效應,且在相關市場沒有産生嚴重的排除限制影響,並且由這些協議帶來的效益提升和成本下降的優勢,不僅僅停留在經營者內部,而是能夠同時向消費者進行分享,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考慮對其進行豁免。

  值得注意的是,還有一些行為屬於“可主張豁免的情形”。如最終由汽車供應商承擔費用的保修和召回服務中的零配件價格、最終控制人相同的同一企業集團下屬實體之間的定價行為、真實代理協議等。而無論是企業對於專業化協議的制定,還是對於新能源汽車推廣期內的豁免等這些行為,必須符合一個《反壟斷法》第15條規定的條件:相關行為沒有嚴重排除相關市場的競爭。

  吳東美特別指出:“豁免必須要由經營者提供可信的證據來加以證實,而不是簡單的聲明或理論的、假設的主張。”

  電商豁免視情況而定

  有汽車企業認為,在電商平臺上銷售確實能真正給消費者很大的優惠,這個時候也會涉及到價格限制問題應該作為豁免考慮。而且,由於電商網站背後有風投的資本支援,這些網站往往以低於成本價格銷售整車和相關服務,《反壟斷指南》也應考慮對其加以規範。

  針對汽車電商豁免問題,吳東美表示,汽車供應商通過電商平臺與消費者或者第三人直接達成交易價格的,僅通過經銷商完成交易環節的銷售行為,可享受縱向限制豁免權。但她同時強調,“電商平臺價格雖然低,但《反壟斷法》禁止的低於成本價銷售是以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為前提。《價格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此也有相關規定。”

  國家發改委反壟斷局相關負責人回應,對於團購網站、微信平臺等新興銷售方式,雖然價格較低,但不應以4S店的成本來衡量團購網站的銷售成本。“這裡的成本需要經過區分後詳細考量和判定。在有正當理由情況下低於成本來銷售,法律不會禁止。但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特別是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的低價銷售行為,則可以向政府部門舉報。”

  根據會議介紹,除了上述兩種情況之外,僅承擔中間商角色的經銷商銷售中的轉售價格限制和政府採購中的轉售價格限制,也可申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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