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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6萬餘元買到假稻香村月餅

  • 發佈時間:2015-10-28 09:33:43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耿 瑗 記者曾祥素)張先生因花了6萬多元買了一批假稻香村月餅而訴至法院,最終獲得3倍賠償。

  張先生係河北遵化一食品廠的業主,為了向自己經營的食品廠職工發放月餅福利,2013年9月9日,他以食品廠的名義從某市場出租的臨時攤位購買由香村園公司生産的“稻香村”月餅,總計貨款6.19萬元。後張先生得知香村園公司使用“稻香村”商標侵犯了註冊商標專用權,其所購月餅為假的“稻香村”月餅,第二天便向工商部門投訴。原來,香村園公司與蘇州稻香村侵害商標權訴訟案早在2013年7月就有定論,法院判令香村園公司停止侵犯稻香村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登報發表聲明,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張先生認為,市場出租的攤位販賣假稻香村月餅構成欺詐,應由該市場承擔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市場管理單位返還貨款並3倍賠償。法庭上,被告認為,張先生不是消法意義上的消費者,其購買月餅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直接消費,而是用於銷售從中謀取利益,不應受消法保護。另外,香村園公司與蘇州稻香村就“稻香村”商標權使用確已發生糾紛,香村園公司合法取得過“稻香村”商標使用權,雙方發生爭議的焦點是該商標使用權期限。且香村園公司生産的“稻香村”月餅包裝明確標注生産廠家香村園公司,生産廠址是香村園公司的生産廠址。因此涉案月餅的銷售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行為,請求駁回起訴。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張先生作為食品廠的業主,其採購價值6萬餘元的中秋節月餅並非是為個人消費,故張先生不是消法意義上的消費者,不受消法保護。如果張先生認為市場提供的月餅不符合雙方約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貨退款,因張先生已經將月餅銷毀,導致無法退貨,因此,張先生的退款請求也不能支援,判決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張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訴。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消法明確了消費者應有生活消費的需要,而非生産消費的需要。若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目的,不是為了將商品或者服務用於從事生産、交易活動而獲得商業利益的,不管消費的是購買者本人還是他人,也不論購買目的是直接使用或是收藏、饋贈甚至其他目的,均應視為是消費者。本案中,一方面,張先生稱購買月餅是為了饋贈職工作為福利,其陳述有法制晚報刊登的新聞進行佐證,張先生陳述購買月餅的目的符合生活消費;另一方面,並無相反證據證明張先生購買月餅是為了轉售交易、再加工等生産經營活動,不能僅從購買的數量較大或張先生是食品廠業主進行推斷,因此,張先生購買月餅的行為應當視為消費行為。香村園公司生産銷售的“稻香村”月餅侵犯了他人的註冊商標權,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由於張先生稱已將月餅銷毀,無法進行退貨,故其請求退還月餅價款的主張無法得到支援,但是張先生仍有權向所購買的商家主張其購買月餅價款的3倍作為損失賠償金,最終,北京一中院二審判決該市場賠償張先生購買月餅損失18.57萬元。

  本案主審法官提示,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3倍。”《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依據以上規定,消費者的維權對像是生産者或者銷售者;如果向上述主體維權存在困難,也可以依據消法第43條規定,在展銷會結束或者櫃檯租賃期滿後,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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